發展歷史
1948年8月創辦中華全國文藝協會東北分會吉林文協,1949年8月根據全國統一要求,更名為吉林省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1962年根據全國統一名稱的要求,更名為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1965年被造反派砸爛停止工作,1978年4月經省委批准恢復,1983年8月經吉林省委吉函[1983]39號檔案批准省文聯與省作協分開獨立工作,2001年3月吉編[2001]12號檔案批准省文聯與省作協合併,成立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吉林省作家協會),按相當於廳級規格待遇,對外掛兩塊牌子。2009年10月吉編辦[2009]185號檔案批准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吉林省作家協會恢復原獨立設定的形式,恢復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稱謂。
2019年4月22日至23日,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吉林省作家協會第九次代表大會在長春召開,全省近800餘名文藝工作者代表參加大會。中國文聯黨組書記、副主席李屹出席開幕式並致辭。吉林省委書記巴音朝魯出席開幕式並講話。中國作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敬澤致辭。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景俊海等出席開幕式。
吉林省政協副主席、省總工會主席李龍熙代表人民團體致賀辭。吉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曉萍主持開幕式。
李屹代表中國文聯對大會召開表示祝賀,對吉林省第八次文代會以來吉林文化藝術工作取得的成績給予肯定。
巴音朝魯代表吉林省委、省政府對大會的召開表示祝賀,向全省廣大文藝工作者致以問候。
李敬澤代表中國作協對大會召開表示祝賀。
大會選舉產生了吉林省文聯第九屆委員會,審議通過了吉林省文聯第八屆委員會工作報告,修改了《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九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陳耀輝為吉林省文聯第九屆委員會主席,王小燕、王長元、孫鳳平、孫志卓、閆淑平、李慶輝、金仁順、趙志強、鹹順女、倪茂才、景喜猷為副主席。
主要職能
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依法行使聯絡、協調、服務職能。通過團體會員加強同全省文藝家的團結,擴大文藝統一戰線;溝通黨、政府、社會各界同文藝家之間的民主協商及對話渠道;維護文藝家的合法權益;發展文藝生產力,促進同全國文學藝術界及國際間的文化交流,繁榮社會主義文藝。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黨組書記、主席 陳耀輝
黨組成員、副主席孫鳳平
副主席景喜猷
黨組成員、副主席 趙志強
秘書長房國軍
第九屆主席團成員:
主席:陳耀輝
副主席:王小燕(女)、王長元、孫鳳平、孫志卓、閆淑平(女)、李慶輝、金仁順(女,朝鮮族)、趙志強、鹹順女(女,朝鮮族)、倪茂才、景喜猷
名譽主席:段成桂、李前寬、畢政、尹愛群
歷屆領導
第一屆:1950.03.10—15
主任:林耶
副主任:高葉、田質成
第二屆:1952.11.02—04
主任:林耶
副主任:高葉、馬琰、楊文元
第三屆:1962.04.23—30(1965年後停止工作)
主席:宋振庭
副主席:亞馬、董速、馮文炳、胡蘇、葉陶、楊文元
新第三屆1978.04.23—26
三屆二次全委(擴大)會宣布恢復文聯和所屬協會的活動,選舉產生主席團。
主席:董速
副主席:高葉、公木、蘇雲、馬瑜、胡蘇、楊公驥、劉揚、劉永年
第四屆:1980.01.10—16省賓館
主席:董速
副主席:高葉、公木、蘇雲、馬瑜、胡蘇、楊公驥、鄂華、劉揚、劉永年、王也
第五屆:1991.03.04—05長春省賓館
主席:胡厚鈞
副主席:王國治、王曼苓、劉國樞、李傑、李國民、朱廣慶、鄭判龍、易洪斌、常彥、鄂華
名譽主席:董速、公木
第六屆:1995.12.15—16長春南湖賓館
主席:李傑
副主席:李方鈞、於天文、王曼苓、邢志、蘇赫巴魯、李國民、陳曦光、林晶、易洪斌、姜興坤、崔善玉、趙國光、周維傑
名譽主席:谷長春、公木
第七屆:2001.12.04—06長春省賓館
主席:張笑天
副主席:張福有、楊廷玉、劉慧援、顧太、李前寬、林晶、段成桂、曹保明、崔善玉
名譽主席:谷長春
第八屆:2013.07.29—30長春省賓館
主席:尹愛群
副主席:張呈祥、孫鳳平、王小燕、王曉明、朴瑞星、畢述林、劉春梅、蘇威、吳玉珩、張守智、趙春江、倪茂才、曹保明
名譽主席:谷長春、荀鳳棲、段成桂、張笑天、李前寬、畢政
第九屆:2019.04.22—23長春
主席:陳耀輝
副主席:王小燕(女)、王長元、孫鳳平、孫志卓、閆淑平(女)、李慶輝、金仁順(女,朝鮮族)、趙志強、鹹順女(女,朝鮮族)、倪茂才、景喜猷
名譽主席:段成桂、李前寬、畢政、尹愛群
機構設定
辦公室
組織聯絡部
人事處
機關黨委
下轄協會
吉林省戲劇家協會
吉林省電影家協會
吉林省音樂家協會
吉林省美術家協會
吉林省曲藝家協會
吉林省舞蹈家協會
吉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吉林省攝影家協會
吉林省書法家協會
吉林省雜技家協會
吉林省廣播電視藝術家協會
吉林省二人轉藝術家協會
吉林省民俗學會
吉林省文藝理論研究室
吉林省書畫院
吉林省民間文學三套集成辦公室
吉林省企業文聯
組織章程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八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3年7月30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吉林省文學藝術家協會、學會,各市、州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省企業文聯、行業、系統文聯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文學藝術界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動員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大力弘揚以“愛國、為民、崇德、尚藝” 的文藝界核心價值觀,致力於繁榮吉林省文學藝術事業,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和諧文化,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推動自主創新。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對團體會員履行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並接受中國文聯的指導。
第五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結吉林省文學家、藝術家和廣大文藝工作者,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文藝創作、藝術展演、理論研究、學術討論、調查研究、成果展示、刊物出版、文藝評獎、工作交流、人才培訓、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積極培育文藝人才,努力扶持文藝精品。
第六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尊重各民族藝術傳統,重視培養、提高少數民族藝術家,大力支持少數民族地區文聯的工作,推動民族文學藝術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努力增進各團體會員之間,各黨派、無黨派文藝家之間,各民族文藝家之間,各藝術門類文藝家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全省文藝界的大團結。
第八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各人民團體密切合作,發展吉林省文藝事業。
第九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組織並不斷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文藝團體、文藝界人士之間的交往,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貢獻力量。
第十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和友好往來活動,努力為世界文化的進步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十一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依法開展各種活動,反映團體會員和文藝家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根據黨和政府有關政策,辦好為繁榮文藝服務的文化產業,增強自身發展的能力。
第十三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負責向團體會員通報工作、傳遞信息、提供服務、指導業務,接受團體會員的建議和工作監督。
第三章會員
第十四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吉林省各文學藝術家協會、學會,各市、州文聯和省企業文聯為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其他文學藝術團體、協會、學會,提出申請並經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批准,可成為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第十五條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團體會員應遵守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執行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決議,維護文聯聲譽,反映文藝家的意見和要求,完成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交付的工作,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按期交納會費。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活動,對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
第十七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召集。
第十八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分別由各團體會員按規定條件、名額推選及省文聯特邀產生。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按規定辦法和名額分別提名,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可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候選人,一併交代表大會醞釀、選舉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組成委員會。委員會中的團體會員代表,在不擔任該團體會員主要領導人職務後,則該團體會員應推舉另位主要負責人接任,並報主席團備案。
第十九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職權是:
(1)聽取和審議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修改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3)選舉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
(4)討論、決定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由主席團召集。
第二十一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省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吉林省文聯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團;
(3)聽取和審議吉林省文聯年度工作報告;
(4)決定由省文聯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變動或更換文聯委員,須經相關團體會員提名,主席團批准;變動或更換主席團成員,須經全委會批准。
第二十三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主席團負責制。
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主席團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舉行。主席團會議由駐會主席或執行工作的副主席召集。
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並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主席團會議閉會期間,由駐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工作,並與秘書長及有關人員組成主席辦公會議,決定並處理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日常工作。
對不稱職的領導人,按有關組織程式和民主程式予以撤職或罷免。
第二十四條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設名譽主席。名譽主席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
第五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經費來源
(1)財政撥款;
(2)會員會費;
(3)社會贊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所屬事業、企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吉林省文聯。
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英文全稱是“Jilin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縮寫為“JLPFLAC”。
本章程經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實施,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吉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