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嚴禁吸食注射毒品的通告
- 發布單位:吉林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00-06-26
- 執行日期:2000-06-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00-1-1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6-26
【生效日期】2000-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政府關於嚴禁吸食、注射毒品的通告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身心健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強制戒毒辦法》和《吉林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使用鴉片、嗎啡、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二、凡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應當立即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登記,交出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接受戒毒。
三、對主動登記的吸食、注射毒品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不同的措施幫助其戒毒。
四、對拒不登記的吸食、注射毒品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人員,依法實行強制戒毒。
五、對強制戒毒後仍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實行勞動教養。
六、各級公安、民政、醫藥、衛生、文化、工商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切實承擔起禁毒的責任,落實禁毒措施,防止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七、堅決依法查處毒品犯罪活動。對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強迫、引誘、教唆、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和非法向吸毒人員提供毒品的,以及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毒品違法犯罪人員要認清形勢,立即停止違法犯罪活動,並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00年9月30日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爭取寬大處理。對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堅決依法嚴懲。違法犯罪行為人的家屬、親友和知情者要規勸其走從寬之路,對轉移贓物、隱匿毀滅罪證和為毒品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發現的吸毒、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十、社會各界、各單位和廣大市民要立即行動起來,積極揭發檢舉吸毒、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禁毒鬥爭中有功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