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金銀飾品市場管理的通告

為了加強金銀飾品市場的管理,維護金銀飾品市場的正常秩序,取締非法經營金銀飾品的活動,根據《中華人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發布通告: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金銀飾品市場管理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金銀飾品市場管理的通告
  • 實施日期:2014.09.3
  • 效力級別類別:通告
一、國家對生產和經營金銀飾品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飾品,不得私自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飾品。
二、省人民銀行是全省金銀飾品的主管機關。任何單位生產和經營金銀飾品,除須按國家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外,還須按下列規定到人民銀行辦理批准手續:
(一)生產、批發黃金飾品的,由省人民銀行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二)零售黃金飾品的,由市級人民銀行審查後,報省人民銀行批准;
(三)經營白銀飾品的,由省人民銀行批准。
生產和經營金銀飾品的單位,經批准並持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之後,方可從事金銀飾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禁止個人(含個人承包、個人租賃企業)從事經營金銀飾品的活動。
四、從事生產和經營金銀飾品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和經營方面的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不得以代銷、試銷、聯營、出租櫃檯、自設分店等形式擴大經營範圍、變更營業地點。
五、黃金飾品批發單位不得向無黃金飾品經營權的單位批發黃金飾品。黃金飾品零售單位不得從無黃金飾品批發權的單位購進黃金飾品。
六、黃金飾品經營單位需要到省外採購黃金飾品的,須持省人民銀行的簽證,到外省人民銀行允許的批發單位採購。購回後,須報經所在地人民銀行檢驗質量。
七、外省黃金飾品批發單位到我省批發黃金飾品,須經省人民銀行批准。
八、發布涉及金銀飾品中金銀含量的廣告,應當出具當地人民銀行的證明。
九、從事金銀飾品維修、改制、代替顧客加工業務,均須經市級人民銀行審核,由省人民銀行批准,並持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之後,方可開業。
十、從事代替顧客加工、維修、改制金銀飾品的單位,不得流動和異地營業,不得銷售和收購金銀飾品,不得代替顧客加工礦產金銀、砂金、走私金銀、有文物價值的金銀首飾(器皿)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的金銀和來歷不明的金銀。
十一、未經省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檢測金銀飾品中金銀含量和金銀飾品重量的業務,不得舉辦各種有關金銀加工、鑑定、提煉的學習班。
十二、從事商品寄售、典當業務的商店,不得開辦金銀飾品的寄售、典當業務,已經開辦的應立即停止。
十三、未經市級以上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不得開辦以黃金飾品為獎品的有獎銷售和有獎儲蓄業務。
十四、標明金銀飾品的重量,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標明金銀飾品中金銀的含量,應當使用百分比(%),不得使用“足金”、“足赤”、“千足”、“24K”等字樣。
十五、對於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分別由當地人民銀行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強制收購、沒收實物、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十六、本通告發布後,省內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告相牴觸的,按本通告執行;本通告與國家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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