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拍賣行業協會

吉林省拍賣行業協會成立於1999年12月,是經吉林省民政廳批准,由全省拍賣企業自願組成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行業自律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拍賣行業協會
  • 所屬地區:吉林省
  • 類型:拍賣行業
  • 屬性:協會
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章程,地圖信息,

簡介

簡稱“吉林拍協”,英文名稱:JiLi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縮寫“JLAA”。是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的理事單位。其宗旨是:“為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雙向服務”。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60家,理事單位39家,常務理事19人。
協會自成立以來,積極開展各項工作,按照協會章程履行各項職責,為吉林省拍賣業的規範有序、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業務範圍

(一) 本團體在政府和企業間起橋樑紐帶作用,積極完成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各項任務;
(二) 指導拍賣企業依法進行拍賣活動,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
(三) 向政府部門反映拍賣行業中的問題、意見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政策和有關行業發展的規劃方面的建議,為協會開展工作和政府部門指導協會工作提供依據;
(四) 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制定拍賣行業的行規行約,加強拍賣企業的自律管理,促進企業規範化管理和規範化服務;
(五) 收集和儲存有關信息、加強行業內部的信息交流,向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六) 組織會員間的拍賣業務交流和工作經驗交流等活動;
(七) 組織、舉辦各種形式的拍賣管理業務培訓,提高拍賣隊伍整體素質;
(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本協會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考核;
(九)與有關部門配合調解拍賣活動中發生的糾紛,保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十) 負責與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兄弟省市同行業的聯繫,加強省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 根據條件編輯出版會刊,並向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十二)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十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協會章程

吉林省拍賣行業協會章程
(經2010年4月28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名為吉林省拍賣行業協會,英文名稱:JiLi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全省拍賣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的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為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雙向服務為宗旨,發揮橋樑、紐帶、協調、服務的功能,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拍賣行業的合法權益,增強拍賣行業的凝聚力和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全行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接受吉林省商務廳、吉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註冊地點在吉林省長春市。本團體註冊資金為三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協助政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開展拍賣行業的理論研究,提出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為政府部門指導行業工作提供依據;
(二) 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依法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制定行約行規,為拍賣企業規範運作提供行業依據,促進企業規範化管理和規範化經營。
(三) 代表行業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意見和要求,協調解決行業經營中出現的政策性問題,保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四) 開展行業自律工作,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拍賣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為會員單位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五) 在本行業組織企業資質評定工作,開展行業評比活動,樹立、宣傳企業品牌,推動行業發展;
(六) 收集、儲存和提供行業性信息。組織行業內部的信息、業務和工作經驗交流活動,向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七) 負責行業統計工作,為政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根據需要檢查或委託合法機構審計拍賣企業的經營情況、管理情況及各項經濟指標的真實性,並向社會通報行業有關情況;
(八) 組織業內人員培訓,開展職業繼續教育,提高行業整體服務水平;
(九)負責與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各省市區行業協會的聯繫,加強省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編輯出版本會會刊;
(十一)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工作;
(十二)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接納的會員須是依法成立的省內拍賣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拍賣法》賦予本會的職責和本會《章程》第六條的業務範圍要求,省內拍賣企業均應積極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常設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利;
(二)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權;
(三) 優先獲得本會的各種信息、資料、業務培訓、業務諮詢和其他服務的權力;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執行行規行約;
(二)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各種有關數據和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可勸其退會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單位組成,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會理事,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變動,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理事會人數最多不超過會員數量的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研究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十一)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組成,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再擔任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再行補選。
1、所在企業解散、破產、停業、終止的;
2、本人因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不再從事拍賣業的;
3、嚴重違法、違紀受到刑事處罰的;
4、個人提出辭呈的;
5、出現其它不符合任職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拍賣業及拍賣相關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2010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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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達街982號商務廳綜合樓(慈光路胡同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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