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吉林省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於1988-12-07由吉建設字[1988]24號發布的關於吉林省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8年12月7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703
【發布文號】吉建設字[1988]24號
【生效日期】1988-1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988年12月7日吉建設字〔1988〕24號)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在工程設計中開展競爭,保證設計質量,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建設工期,提高建設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建設的由地方財政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自行投資、利用外資、合資建設的項目,除有特殊規定者外,都應進行設計方案招標。
第三條 工程設計投標,允許省內外一切地區的設計單位參加。
第二章 招標
第四條 工程設計招標以批准的設計任務書為依據進行。設計方案的招標可以一次性總招標,也可以分單項、分專業招標。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招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任務書;
(二)具有進行設計必需的可靠基礎資料及專業資料;
(三)成立了專門的負責機構。
第六條 招標單位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發出廣告公開招標,也可以向有承擔能力的設計單位發出招標通知邀請招標。邀請招標必須同時在三個以上設計單位進行。
第七條 招標活動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檔案,發出招標廣告或招標通知書;
(二)投標單位報送投標申請書;
(三)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四)招標單位發放招標檔案,組組投標單位踏勘工程現場,解答招標中的問題;
(五)提供設計資料的內容 、方式、時間;
(六)招標單位組織當眾開標;
(七)招標單位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八)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契約。
第八條 招標檔案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經過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及有關檔案;
(三)建設項目說明書;
(四)簽訂承包契約的基本條件;
(五)提供設計資料的內容、方式、時間;
(六)組織現場踏勘的時間和地點;
(七)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日期。
第九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非依國家計畫的改變,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發出的招標檔案,否則,應賠償由此給投標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投標
第十第 設計單位參加投標須持設計資格證書,並依本辦法的規定在設計資格證書確定的範圍內進行。
第十一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應按招標廣告和邀請招標通知的時間報送投標申請書,並附本單位狀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檔案規定的內容報送投標材料。投標材料主要應包括投標方案設計內容有有關材料、建設工期、工程投資估算和經濟分析;設計進度和費用,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施工組織方案等。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將投標書密封后寄送招標單位。投標書一經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對收到的投標書應妥善保管,嚴禁遺失、損壞或在開標前啟封。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十五條 在招標檔案規定的開標日期,招標單位要組織投標單位參加開標儀式,當眾公開各單位的投標書。
第十六條 開標後由招標單位邀請有關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評選機構評標。
第十七條 定標由招標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有關部門及專家根據投標檔案研究、選擇優質設計方案並向招標單位推薦,由招標單位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八條 招標單位應在發出招標檔案後六個月內開標;開標、評標至確定中標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完成。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工程設計招標和投標活動,應按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各級建設部門與各市、地、州有關部門負責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責任者賠償受損失者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招、投標雙方應在定標後十五日內簽訂設計契約。如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按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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