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

吉林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特制定吉林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工作規程如下:
一、吉林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受吉林省知識產權局領導,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委員會委員由吉林省知識產權局任命,任期三年。
二、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由五名委員組成,其中省知識產權局的人員三名、省內專利代理人代表兩名。主任委員由主管專利代理工作的領導擔任。
三、擔任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的專利代理人代表應當具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驗,經推薦或選舉產生。
四、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處理結果公正的。
五、對省內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投訴。必要時,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也可以依職權主動立案。
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或者主動立案之日起3個月作出決定。
六、對涉及《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四條(一)(二)(三)項及第五條(一)(二)(三)項的懲戒,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直接作出決定。對涉及第四條(四)項及第(五)條四項的懲戒,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將調查結果、懲戒理由及懲戒意見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決定。
七、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表決通過懲戒決定前,應當允許當事人進行陳述或者申辯,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進行調查核實。
八、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作出懲戒決定時,應當召開懲戒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均應參加會議。懲戒決定獲得半數以上委員贊成方能通過。決定作出後,應當製作懲戒決定書,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專利代理懲戒決定書》上籤名。
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須經吉林省知識產權局批准,並以省知識產權局的名義發出。
懲戒決定書自批准之日起10日內送達被懲戒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備案。
九、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的委員和工作人員在正式送達懲戒決定書之前負有保密責任。
十、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涉及《專利代理懲戒規則》第四條第(三)項內容的,在決定生效之日起的3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請求協助執行;涉及《專利代理懲戒規則》第五條第(三)內容的,收回的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上交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十一、各市(州)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局及管理專利工作部門應當協助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二、對省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懲戒決定書之日起的2個月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三、除警告以外的其他懲戒,應當在懲戒決定書生效之日起的10日內在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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