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築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其前身是吉林省建築職工大學,始創於 1980 年 5 月,經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發( 1980 ) 122 號檔案批准成立的全省建設系統唯一的一所成人高等學校, 1982 年 8 月經省教育廳(原省高教局)複查驗收合格並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1989 年為適合經濟與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與吉林建築工程學院緊密聯合,人、財、物統一管理。 1997 年正式更名為吉林建築工程學院成人教育學院,統管學校學歷和非學歷的成人高等教育。2009年3月,更名為吉林建築工程學院繼續教育學院。
基本介紹
學院簡介,專業設定,專升本,專科,學籍管理,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函授管理,
學院簡介
吉林建築工程學院改名吉林建築大學。
學校在辦學方向上注重發揮學校的建築特色和優勢,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研究專業方向,採取多層次、多種規格、各種辦學形式進行學歷和非學歷的成人高等教育,培養德才兼備的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目前,學院有函授、自考兩種辦學形式,有專科、專升本兩種學歷層次。開設土木工程等 12 個專業。省內設有:長春、吉林、延吉、遼源、白山、四平等 6 個函授站(點),省外有內蒙、牡丹江等 2 個函授點,函授在籍學生 2000 多人,自學考試助學在籍學生 1000多人,在校生總數3000多人。
學院創辦成人教育30年來,一直依託於學校雄厚的師資力量。吉林建築工程學院現有教職工1000餘名,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248名,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教師353名。學校擁有國家和省級各類優秀專家19名,其中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10名,博士生導師、碩士生導師58名,形成了一支老中青相結合,以中青年教師為主體的學術、學科帶頭人和學術骨幹隊伍。
齊全的儀器設備,先進的實驗手段,濃厚的學術氣氛,吉林建築工程學院與繼續教育學院資源共享。學院重視學生政治素質與業務素質的整體提高,不斷修訂教學計畫和與之配套的教學大綱,按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嚴密組織教學,重視學風建設,注重研究成人學生的特點、摸索成人教育規律,改進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基本形成了適應成人教育具有一定特色的教學模式和管理機制。在吉林省建築行業中享有名氣。
專業設定
專升本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給水排水工程
城市規劃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 工程管理
專科
建築工程技術 建築裝飾工程技術
學籍管理
入學與註冊
1 、凡報考我院函授學習的考生,均應參加全國成人高校統一考試,經我院正式錄取方能入本院學習並予以註冊。
2 、新生必須持我院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及身份證複印件 1 張按規定日期到指定地點報到。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可持有關證明,在報到日一周時間內由他人代理到院成人教育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同時辦理請假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取消學籍。本學期不能入學者可由本人申請,成教院批准,報省教育廳備案,保留一年學籍。
3 、新生入學後,要對自己的電子信息檔案進行仔細認真的核對,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日期等內容如出現錯誤,要及時按學校要求出具市(縣)級公安機關證明進行更改,以避免教育部電子註冊出現問題導致不能辦理畢業證書的情況發生。學院將按有關要求對新生進行複查,如發現有不符合入學條件者,隨即取消入學資格。
4 、在冊學生每學期必須按規定時間交納學費,辦理註冊手續(按規定交納費用後方準註冊)。學生未經準假一周內不辦理註冊手續,按自動退學處理。
5 、已繳納費用,不辦理註冊手續,不參加面授學習,不允許參加考試,取消當年學習資格,降下一年學習。
考核與成績評定
6 、為加強對學生的德育教育,促進函授生的全面發展,每學年對學生政治、思想品德、遵紀守法以及學習態度等方面進行考察。填寫函授生學年鑑定表,由班主任給出考核成績,不及格者不予畢業。
7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畫所規定的各門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冊,作為升級和畢業的依據。
8 、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
一般課程考核成績評定採用百分制。學期總成績的評定為平時占總成績的 30% ,期末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的 70% 。
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按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評定成績。
9 、課程分學期開課的,每學期按一門次計,凡按教學計畫所規定的各種實踐環節及單獨開設的實驗課,以及畢業設計(論文)均按一門課程考核。
10 、在考試前對學生完成作業、實驗、缺課等情況進行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
· 一門課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計畫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 實驗課缺做實驗次數超過三分之一者。
11 、因事、因病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者須在考試前向班主任申請緩考,成績按實際考分計載。擅自曠考或未請假,沒辦緩考手續者,按補考處理。
12 、學生所學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或缺考者,可以參加補考(每次補考均收補考費),補考成績按卷面成績評分,記分時註明“補考”字樣。
13 、補考前向班主任提出申請,由班主任報教科匯總。
14 、每學期面授期間補考上次考試科目,班主任按教務科要求提前申請補考科目。每次補考科目限四科之內,不申報不準參加補考。
15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凡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記零分,並註明“違紀”,不準許參加畢業前正常補考,情節嚴重或替考者,給予紀律處分,緩發畢業證,影響當年畢業辦證。
修業年限及重修與留級
16 、最高修業年限(三年制為五年、四年制為六年),在最高修業年限內,必須修完全部課程,且考試合格者準予畢業。
17 、學生如有五科課程考試補考仍不及格時,可按原來教學計畫的安排繼續學習後續課程,同時可根據本專業低年級課程按排情況,提出申請重修不及格的課程(稱為跟班重修)應在兩年內完成。
18 、學生累計有六門(包括六門)以上課程考試補考成績仍不及格者,不得跟原班重修後續課程,必須留級修讀不及格課程。
19 、重修的學生必須參加平時面授,按時上交作業,(已通過的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可免)。
20 、跟班重修應在下學期開學前二個月向教務科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班主任通知本人到辦公室交費。
21 、跟班重修和留級重修的學生,需辦理重修手續。
課程的免修
22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免修:
(1)已經取得高等院校自學考試單科合格證書的課程,且其課程內容和教學大綱符契約規格、同類別、同層次、本專業教學計畫的要求;
(2)已獲同規格、同類別、同層次學歷以上的相同課程成績及格者;(需持有學歷證書原件)和該門課的成績證明及複印件兩份在第一學期到教務科辦理手續;
(3)函授生對某門課程進行過系統自學,掌握了本門課程的基本內容,達到了大綱要求,經“免修考試”成績達到 80 分以上者。
申請“免修考試”課程必須是該課程的全部內容。免修可如有實驗、實習、設計的內容,其實驗、實習、設計不能免修,必須隨指定的班級進行學習,並通過考核。
轉專業與轉學
23 、函授學生一般不予轉專業、轉學,因工作調動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一般限於同專業、同類別,同層次,轉學手續按省教育廳檔案規定辦理,並報省教育廳批准備案。
休學與復學
24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辦理休學:
(1)患病經縣以上醫院診斷,認為必須長期治療休養者;
(2)有正當理由一年內不能進行學習者;
(3)其它原因成教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25 、休學需本人申請,報成教院批准。休學獲準後,發給休學證明。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限,但不能隨時復學。休學期滿不能復學時,可申請繼續休學一年,但休學總年不得超過兩年。
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休學期滿,應於開學前向教務科提出復學申請,並辦理手續,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招生不連續的專業,復學後編入適當年級。如該專業停招、自動取消學籍。
復學時交驗如下證件:
( 1 )休學證明;
( 2 )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退學及降級
學生一學年內既不學習,又不請假,也不辦理休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予以除名。
26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一學年或已學課程經補考後累計六門次不及格留級重修後課程補考仍有四門不及格者;
(2)休學超過規定時間者;
(3)因病不能繼續學習者;
(4)不繳納費用者;
(5)本人要求退學者;
(6)連續留級超過兩年者;
(7)考試嚴重違紀兩次者;
(8)其它原因學校認為必須退學者。
27 、按上述規定處理的退學,對學生不是處分。退學時發給退學證明。
28 、學年中途退學者,不退學費。退學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八、獎勵、處分
29 、評定優秀函授生辦法及條件;
(1)每學年由班主任推薦,班級同學通過,報成教院領導審批,評選優秀函授生。
(2)經學校全面考核,政治思想好,學習態度端正,學習成績優秀,可由成教院授予“優秀函授生”稱號。
(3)優秀函授生必須出勤率在 80% 以上,考試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考查成績良以上。
(4)每年優秀函授生報批時間為學年末。
(5)連年被評為優秀函授生,畢業設計優秀的可評優秀畢業生。
30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
(1)凡違紀學生(包括考試作弊)要給予紀律處分。函授生的處分分五級,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2)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只發給學習證明。
九、畢(肄、結)業
31 、學生畢業時,學校將對學生的政治立場思想品德,學習情況做出全面鑑定。
32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內,思想品德好,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33 、畢業達到最高修業年限,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但仍有不及格課程者,不再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只發給肄業證明。
34 、凡在校學滿一年以上者,考試成績及格,且重修完教學計畫所規定的課程,不能畢業者按肄業、結業辦理。發給肄業、結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十、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屬繼續教育學院。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函授管理
函授教育的培養目標、特點、規律
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高等學校舉辦函授教育的主要任務是:按照江澤民總書記提出的“三個代表”的要求,培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專業技術人才。
函授生學習基本上利用業餘時間,以自學為主,這是函授教育的根本點。這個特點就決定了函授學習的基本規律為:教師指導自學……自學……教師面授指導……自學……考試。每位函授生都應該認真地按照這條規律和方法努力認真地進行學習,方能獲得較好的學習效果。
函授學習的組織領導
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函授教育的計畫安排,教學管理和招生、畢業等工作、教學管理工作由教務科負責。主要有:教學組織安排;教學計畫的擬訂;聘請教師授課;成績管理;受理函授生免修、重修課程申請;面授;考試;補考的安排;休學、復學手續的辦理等;畢業證書的辦理及發放;班主任負責學生的報到、註冊、費用的催繳、作業的收發登記,教材和輔導資料的發放、考勤、請假等日常管理工作,
函授生按專業年級由學院指定或函授生推薦產生班委會 1-3 人,協助老師做好面授考勤、生活後勤的組織與服務等班級各項工作。
函授教學過程的組織
函授生必須依據學院規定的教學計畫和每學期的課程表進行學習,根據學科自學指導書、自學進度表和指定的教材進行學習、參加面授輔導答疑、做習題作業、實驗實習、考試、考查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函授的各個教學環節是相互聯繫的,只有把握好每個環節的學習,才能保證每門課程的質量,從而提高函授教育質量。
(一)自學、習題、測驗、作業
1 、函授教學的最大特點是“自學為主面授為輔”。這種自學是有組織的、有領導、有計畫地進行的,每學期由學校發給繳費註冊函授生該學期所學課程的教材、自學周曆表、自學指導書及其它教學輔導材料。
2 、函授生應按照工作、學習的具體情況,參考各門課程的自學周曆表,訂出自學計畫。函授生每周必須安排 20 小時左右的時間自學,自學計畫中各門課程的學習進度都必須按循序漸進的方法進行。
3 、教材是函授生獲得專業知識的主要來源之一,必須深入鑽研,教學大綱所要求的內容都必須反覆閱讀,掌握重點,弄懂難點;為了掌握內容要點,便於複習和記憶,函授生在自學過程中應逐步養成記自學筆記的習慣。
4 、在認真自學教材或閱讀有關教學參考書的基礎上,必須按時完成自學指導書、自學周曆表上所規定的自我檢測題、習題和階段測驗、作業。自我檢測題是檢查函授生在自學教材之後是否掌握其基本概念,用作自我檢查思考用,不必交批;習題是用來檢查自學後掌握概念的深度,綜合套用能力及運算能力的。應按自學周曆表規定部分交批,但每個函授生都必須全部完成習題,任課教師和教務科可以隨時抽查非交批部分的習題;階段測驗作業時教師檢查函授生在一個階段中是否完成學習任務的主要根據,函授生必須嚴格按照自學周曆表的規定,按時完成並交批。習題、測驗作業完成的質量和按時交批地情況,教師在評定期終成績時,可作該課程成績的 10% 左右的參考。
5 、函授生的習題作業應獨立完成,不得互相抄襲,對教師批改的習題和測驗作業,應注意批改之處及評語,測驗作業不通過者必須重做;函授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期完成測驗作業須向教務科說明情況。以函授生說明情況後報教務科獲準。所缺的測驗作業應提出補交時間,函授生按自學周曆表規定應交齊或抽查的習題和測驗作業,在規定時間內未交或未通過者,取消有關課程的考試資格。
6 、測驗作業與習題用成教院統一負責印製的“測驗作業用紙”和習題本寫,字跡要端正,測試作業頁數在二頁以上的要簡便裝訂,並在第一頁上寫明姓名、學號、專業、課程名稱和測試作業的次數及習題的章次,然後寄交成教院教務科,經教師批閱後再裝訂成冊。
自學周曆:即自學進度表。是教師按照教學大綱和課程設計的要求,對該課程每周自學的內容、應作的習題及面授時間的安排,供函授生安排每周學習計畫時參考。
(二)面授
1 、面授是在函授生事先自學教材的基礎上進行的。教師面授輔導的主要任務,一方面是講本學科的重點和難點,另一方面是幫助學生進行自學的啟發、引導。對自學的內容進行歸納、總結、引深,使學生把知識系統化、條理化,從而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因此,函授生必須參加面授輔導。
2 、面授時數一般為教學計畫中該課程總時數的 15% 左右,為日校相同課程的 30% 以上。教學計畫所規定的面授時間,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每學期集中 1-2 次的方式進行。
(三)輔導、答疑
1 、函授生在自學中遇到疑難問題時,可用信函形式寄到教務科,有任課教師隨時給予信函解答。函授生請求書面輔導答疑時,要把問題提得明確具體,詞句簡明,字跡清楚,不同課程的問題不要寫在同一張提問紙上,便於分送不同的任課教師解答。
2 、口頭輔導答疑在面授時進行。
(四)成績考核
成績考核應在規定期間進行。考生參加考試時要帶身份證,函授學員證(准考證),嚴禁替考,無故缺考或未準假者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五)補考與重修
1 、在正常考試或補考中無故曠考者必須重修,曠考連續五天重修。
2 、第一次補考,仍有不及格課程,但未達到留、降級重修門次的可參加第二次補考。每門不及格課程經兩次補考後,仍不及格,但累計不及格門次未達到留、降級重修的可參加第三次補考。
3、缺課 1/3 者不允許參加考試,必須重修。
免修
“學籍管理辦法”第 24 條中規定了可以“免修”的三種情況,其中最後一條是對刻苦鑽研,努力自學學生的一種鼓勵,同時也為確有困難參加全部面授的學生提供了一定的條件。所以學生如能刻苦鑽研,通過自學較好地掌握了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學習內容,即可申請免修考試,考試成績在 80 分以上的,可不參加該門課的面授、得到免修的認可。
考勤與紀律
1 、函授生的考勤由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共同負責。
函授生必須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一切教學活動,因故不參加者,必須事先向班主任書面提出,考試後一切補假方式均無效。工作忙不能作為請假理由。病假須同時出據縣級以上(包括縣級)醫院診斷書。
2 、紀律
(1)函授生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遵守考試、考場紀律。
六、其它
凡經所在單位批准,按國家原教委教成 [93]6 號檔案規定,經考試錄取的在職函授生,按教學計畫的安排參加實習、實驗、面授、考試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活動所占用的工作時間的公假,其工資由所在單位照發。函授生按照教學計畫的規定,參加集中教學活動的往返交通費、住宿費,由函授生所在單位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