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

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

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吉林師範大學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與合作,進一步提高吉林師範大學的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推動吉林師範大學的建設與發展。基金會業務範圍: 資助在校貧困學生;獎勵教學科研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做出貢獻的教師、學生和職工;資助有益於學校發展的項目;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
  • 外文名:Jilin Normal University student foundation
  • 理事長: 張伯軍
  • 副理事長:張振華
  • 副理事長:齊 奎
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吉林師範大學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與合作,進一步提高吉林師範大學的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推動吉林師範大學的建設與發展。基金會業務範圍:資助在校貧困學生;獎勵教學科研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做出貢獻的教師、學生和職工;資助有益於學校發展的項目;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理事成員

秘書長:周延江(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辦公室 主任)
監事長:王 亮(吉林師範大學紀檢委書記)
理 事:(按姓氏筆劃為序)
薛金星(北京金星教育集團 董事長)
李振營(瀋陽市志成中學 董事長)
李 岩(吉林龍鼎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國輝(江蘇省南通市金吉輝貿易有限公司 總經理)
辛本利(中油黑龍江農墾石油有限公司 總經理)
宋鳳軍(江蘇省無錫市波瑞曼化工有限公司 總經理)
侯鳳春(瀋陽森惠實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溫鐵義(長春市長江裝飾裝潢公司 董事長)
薛寶庫(吉林市江城中學 校長)
李 權(四平市東北金具有限公司 董事長)
項秀考(四平興華項氏眼鏡公司 董事長)
王玉輝(吉林師範大學經濟學院 分工會主席 教師)
郭瑞超(吉林師範大學數學學院 08級6班 學生)
監 事:
苗曉青(吉林省教育廳計財處 副處長)
王志軍(吉林師範大學計財處 處長)
王憲利(吉林師範大學計財處 處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英文名稱:The Student Grants
Foundation of Jilin Normal University, 縮寫為JLNUTSG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吉林師範大學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與合作,進一步提高吉林師範大學的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推動吉林師範大學的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 萬元,來源於學校投入並接納本校校友和熱心教育事業的社會人士自願捐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吉林省教育廳,接受吉林省教育廳和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海豐大街130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為:
(一)資助在校貧困學生;
(二)獎勵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吉林師範大學教師、學生和職工;
(三) 資助有益於學校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四)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6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資格:
(一)有加入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的意願;
(二)擁護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的章程;
(三)為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捐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吉林吉林師範大學、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吉林省教育廳、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吉林省教育廳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
(一)有在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的活動;
(三)有對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 理事的義務:
(一)執行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的決議;
(二)維護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吉林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助學基金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當場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吉林省教育廳分別選派;
(二)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吉林省教育廳審查並經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吉林師範大學捐贈;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將本基金會的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通過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吉林省教育廳同意。經吉林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吉林省教育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吉林省教育廳和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學校公益事業;
(二)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吉林省教育廳審查。經吉林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報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吉林師範大學助學基金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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