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醫療生物垃圾暫行管理辦法》是1993年10月12日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醫療生物垃圾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3-10-12
- 生效時間:1993-11-01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
【發布日期】1993-10-12
【生效日期】1993-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
【發布日期】1993-10-12
【生效日期】1993-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醫療生物垃圾暫行管理辦法
(1993年10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七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醫療生物垃圾的管理,保護和改善衛生環境,預防疾病,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生物垃圾是指醫療衛生單位在醫療防治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不含屍體和肢體)生物製品廠、屠宰廠(戶)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獸醫站(所)、寵物醫院(所)在對畜禽的醫療防疫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區範圍內的醫療衛生單位、生物製品廠、屠宰廠(戶)、獸醫站(所)、寵物醫院(所)等,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醫療生物垃圾處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醫療生物垃圾處理的日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醫療生物垃圾的收集、清運、焚燒、消納處理等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醫療生物垃圾必須實行統一管理,集中焚燒,不得自行處理。
第六條醫療生物垃圾的存放、運輸、焚燒實行封閉式作業。
第七條產生醫療生物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統一配備相應的封閉式垃圾容器。
第八條醫療生物垃圾必須投放到封閉式垃圾容器內,不得與其它垃圾混合存放。
第九條家庭病床的醫療垃圾,由醫療單位負責收集,並須投放到專用垃圾容器里。
第十條醫療生物垃圾容器每日由使用單位負責消毒、保潔,不得損壞。
第十一條醫療生物垃圾必須做到日產日清。對已收集到專用垃圾容器內的醫療生物垃圾,清運單位須在24小時內完成清運,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48小時。
清運醫療生物垃圾實行封閉式作業,不得散落、泄漏。
清運醫療生物垃圾實行封閉式作業,不得散落、泄漏。
第十二條醫療生物垃圾的殘渣,必須經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確認無害後,方可填埋處理。
第十三條邊遠地區的醫療生物垃圾,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委託所在地具備焚燒條件的單位代行處理。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可在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其委託單位的監督下自行處理。
第十四條醫療生物垃圾處理實行有償服務,產生醫療生物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物價部門的規定繳納有償服務費。
有償服務費按醫療生物垃圾的產量計算,醫療生物垃圾的產量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其工作(生產)量每年核定一次。
有償服務費按醫療生物垃圾的產量計算,醫療生物垃圾的產量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其工作(生產)量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自行處理醫療生物垃圾、未按規定配備封閉式垃圾容器或將醫療生物垃圾與其它垃圾混放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對醫療生物垃圾容器進行消毒保潔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對損壞醫療生物垃圾容器的,責令其按價賠償。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沒有對醫療生物垃圾做到日產日清的,除責令清運單位立即清除所積存的醫療生物垃圾外,並處以100元至300元的罰款;未實行封閉式清運作業造成垃圾散落、泄漏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將未經有關部門確認無害的醫療生物垃圾殘渣填埋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自行處理醫療生物垃圾、未按規定配備封閉式垃圾容器或將醫療生物垃圾與其它垃圾混放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對醫療生物垃圾容器進行消毒保潔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對損壞醫療生物垃圾容器的,責令其按價賠償。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沒有對醫療生物垃圾做到日產日清的,除責令清運單位立即清除所積存的醫療生物垃圾外,並處以100元至300元的罰款;未實行封閉式清運作業造成垃圾散落、泄漏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將未經有關部門確認無害的醫療生物垃圾殘渣填埋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其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醫療生物垃圾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本辦法,對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行政或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