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意在為貫徹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保障運輸安全,結合吉林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5-12-22
- 生效日期:1995-12-22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
【發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1995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九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保障運輸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行業主管部門。公安、環保、衛生、勞動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3130-88)規定的設施和運輸工具;
(二)駕駛人員須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三)駕駛員、押運員和作業員必須是經培訓考試合格持有危險貨物運輸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
(四)具有與所運貨物價值相應的賠付能力或參加車、貨保險;
(五)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設備保養維護制度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第五條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申請,經審查合格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公安消防部門發給《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後,方可從事運輸。
從事臨時危險貨物運輸的,申領臨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後,方可從事運輸活動。
第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和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由交通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配合進行。
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七條危險貨物託運人應向具有危險貨物運輸承運資格的業戶辦理運輸業務。
第八條託運人託運危險貨物時,須在蓋有危險品戳記的託運單上填清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運達日期、裝運要求及收發貨詳細地址。
具有特殊要求或者憑證運輸的貨物應當附有關證件,並在備註欄內註明。
第九條託運下列危險貨物,在持有《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同時,還須持有下列證件:
(一)爆炸物品,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準運證;
(二)放射性物品,持有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包裝表面污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
(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持有由衛生部門、醫藥部門加蓋麻醉藥品專用章和精神藥品專用章的託運單。
第十條危險貨物運輸作業人員,應當服從押運人員的安全指導和應急安排。
押運人員中途不得離開運輸車輛。
運輸作業人員及車輛需要的特殊防護用品和急救用具由託運人提供。
第十一條承運人承危險貨物時,應當核對貨物與託運單所列品名、數量是否相符。檢查包裝、及有關證件是否符合要求。
承運人接受託運業務後,不得將託運業務轉讓給無危險貨物運輸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十二條危險貨物運輸的承運、託運雙方,必須按有關規定簽訂貨物運輸契約。
第十三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須適合運輸規定的強度和膨脹餘量,並且保持堅固完整、包裝嚴密、表面清潔。
包裝外表面或者貨櫃的明顯部位,須貼有與內裝危險物性質、種類相一致的危險貨物標誌。
第十四條危險貨物裝卸現場的燈光、標誌、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要求。
裝卸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服從作業場所(區)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十五條裝運危險物污染的車輛、工具和場地,必須及時進行清洗消毒,經檢驗合格後,方可裝卸、運輸、儲存其它物資。
在車廂、船艙內清理出的殘留物,須按環境保護部門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裝運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嚴禁裝運食用物品(含飼料)。
第十六條裝載危險貨物車輛配置的三角形燈、危險標誌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誌》GB(13392-92)的規定。
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和阻火設備。
第十七條承運危險貨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危險貨物不得裝車運輸:
(一)所運的危險貨物與託運單所列品名不符的;
(二)不符合危險貨物配裝規定的;
(三)包裝標誌不清楚或者無標誌的;
(四)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運輸要求的;
(五)遇濕易燃物品已有水漬、雨淋痕跡的;
(六)其它不符合裝運規定的。
第十八條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除作業人員外,嚴禁搭乘其他人員。作業人員在運輸過程中,不得與危險貨物處於同一車廂內。
第十九條運輸化學危險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車輛通過市區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中途不得隨意停靠。
第二十條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作業人員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包裝、容器破損的,應當及時修整;
無法修整影響安全運輸的,應當終止運行並採取相應防範措施;
(二)危險貨物發生丟失,應向公安、交通部門報告;
(三)危險貨物發生泄露事故的,應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報告;
(四)運輸車輛發生故障危及貨物安全時,應當將危險貨物轉移到安全地域,並由專人看管。
第二十一條貨物運達目的地,承運人應當通知收貨人驗收,收貨人應立即查驗並收貨。如發現貨損貨差,雙方交接人員須做好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收貨人不得因貨差拒絕收貨。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按規定申領《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準運證》擅自運輸的,責令其停運,並處以每車次300元至500元的罰款。
危險貨物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安排具有危險貨物運輸條件的車輛繼續運送,其運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培訓合格、未辦理有關證件及押運員中途離開車輛的,責令其補辦有關證件並處以每人(車)交50至1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託運人向無承運危險貨物資格的業戶辦理運輸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運輸活動,並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對承運人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作業活動,並對其處以每項次100元至3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法規處罰。
第二十三條危險貨物品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交通部《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