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吉林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行政效能投訴舉報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利,根據《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政務服務中心行政效能投訴舉報處理辦法
- 規範:吉林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 投訴:投訴舉報是指投訴舉報人
- 監察:中心行政效能的投訴舉報時
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
第三條
行政效能投訴舉報是指投訴舉報人對中心視窗部門和視窗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相關服務事項時,就辦事效率、效果及服務質量的投訴舉報。
第四條
監察室受理和處理中心行政效能的投訴舉報時,應堅持依法處理、實事求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處理與行政問責相結合、維護投訴舉報人與被投訴舉報人合法權益、主動接受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投訴舉報人應據實反映、提供被投訴舉報人違規違法的事實情況,不得無中生有,誣告陷害他人或製造事端,干擾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多人投訴舉報反映同一問題的,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需要來訪的,應當推選代表。
第九條
監察室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在按規定進行實事求是的調查基礎上,區分不同情節,根據吉辦發[2001]23號《關於對政務公開工作中違紀行為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規定》和吉辦發[2002]29號《關於對行政審批工作中違規違紀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等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第十四條
監察室人員必須增強“中心意識”和“服務意識”,秉公執紀,清正廉潔。對中心監察室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由市紀委監察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