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暫行辦法

《吉林市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暫行辦法》在2006.11.29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1月18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2006年11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8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29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合理有效配置小汽車號牌使用權,增加政府非稅收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財政局是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拍賣機構,委託銀行收取號牌拍賣價款,對競價所得資金進行監管。
市公安局負責提供供競價的小汽車號牌,按規定為買受人註冊登記。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核定小汽車號牌競價底價。
第四條 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其全部所得須上繳市財政,專項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設施建設。
第五條 購買或者預計購買9座(含9座)以下的小型載客汽車(不含計程車)的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競買人。
第六條 凡不需要通過競價方式取得小型載客汽車號牌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隨機選號方式取得機動車號牌。
第七條 小汽車號牌競價通過拍賣方式進行。拍賣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對市公安局提供的號牌進行拍賣,每月舉辦一次。
第八條 買受人必須在通過拍賣取得號牌的6個月內,持《小汽車號牌競價結果確認書》、號牌競價交款收據、購車發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居民身份證明、國產小汽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小汽車進口憑證等資料,按規定辦理號牌註冊登記。
買受人競得的號牌註冊登記後不得轉讓、轉贈。逾期不辦理的,號牌無條件收回。
第九條 在市公安局公布的非拍賣號牌或隨機號牌中選用號牌由市公安局以競價底價發放。規定期限內,同一號牌有兩名以上選用者,按拍賣程式發放。
第十條 通過競價方式取得的機動車號牌使用在同一車輛上,其使用時限為該車輛使用年限,該車輛轉出後,其號牌同時失效。
第十一條 競買人通過競價所得機動車號牌沒有使用在其所有的同一車輛上,號牌累計使用時間為15年。
第十二條 進口汽車轉籍到外地時,競價號牌在規定使用年限內歸買受人使用,在本地辦理過戶時,競價所得號牌隨車輛過戶。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模範遵守本辦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上位法另有規定的,按上位法規定執行。但競價所得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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