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

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

2007年,吉林導遊徐敏超在雲南麗江古城四方街持刀砍傷20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該案的民事索賠案也在麗江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被砍傷的7受害者提起了近300萬元索賠的民事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
  • 發生時間:2007年
  • 發生地點:雲南麗江古城
  • 人物:徐敏超
事件,事件經過,事件結果,

事件

2007年9月18日,“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在麗江開庭審理,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徐敏超聲稱自己患有精神病。不過審理查明徐敏超作案前還給妻子發了一夜簡訊,簡訊里說這幾天有時竟煩躁得連殺人的心都有。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玉龍縣人民法院開庭,對震驚中外的"吉林導遊麗江砍 人事件"進行公開審理,面對公訴機關對其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被告人徐敏超聲稱自己是個"精神病"。這成為庭上最大的爭議焦點,因為如果這一情況屬實,被告人就將不承擔或只承擔極少一部分的刑事責任
經過一整天的審理,麗江中院擔任審判長的分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長李建華宣布:由於公訴機關所提交的被告精神正常的鑑定報告遭到質疑,將另行委託鑑定,並延期開庭,繼續審理。
被告席上的他為何頻頻回首
這起傷害事件包含了太多不同尋常的因素:施害方是導遊,施害對象是遊客,被害人數達20人,發生地在著名的世界遺產景區,如今,開庭審理的日期又逼近"十一黃金周"……諸多因素的疊加,讓該案的審理得到了眾多媒體的關注,除雲南省內報紙和電視台外,《北京青年報》、《成都商報》及成都電視台重慶電視台等知名媒體均專程趕到麗江進行聚焦,在開庭之前,玉龍縣法院的第一號大法庭內,就已經基本被媒體大軍所"占領",僅攝象機竟就有8部之多。
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
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
9時許,未著看守所服飾的被告人徐敏超被押進了法庭,剛跨進法庭那一秒,他便立即往旁聽席上看,目光急切地掃視著,終於看到了坐在第三排的妹妹蓋麗娜,但張開的嘴還沒叫出名字,就立即被法警按到了被告席上。面對閃爍的鎂光燈,他深深地低下頭去,但一會又抬起頭來,似乎有種想要面對的意思。
與此同時,旁聽席上的蓋麗娜竟已無法控制地唏噓起來,徐敏超發現後,便回過頭張望,咬著牙,表情似乎有些痙攣,卻是一句話也說不出來。
整個審理過程中,徐敏超無數次回首張望,眼神充滿迷茫。他究竟在想些什麼?

事件經過

被告行為是為報復社會
麗江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書,犯罪事實部分不足300字:2007年4月1日16時許,被告人徐敏超帶領由吉林霧凇旅行社組團的"夕陽紅"旅行團隊40餘人來到麗江旅遊,因昆明導遊彭麗萍改變行程,領客人進古城四方街,途中客人走散,徐敏超為此與彭發生爭執。當彭離開後,徐敏超走進四方街東大街古城食品公司門市專營工藝品店,向店主寸錫蓮詢問是否有刀,寸拿出一把長約22厘米的匕首,徐敏超趁其不備將匕首奪到手,,並將對方刺傷。之後,他持刀向四方街廣場、新華街黃山下段跑了300餘米,沿途用刀刺傷遊客及路人19名。當日16時33分,警方將其抓獲。經法醫鑑定,受害人中,重傷1人,輕傷3人,輕微傷15人,未達輕微傷者1人。
為證實案發的經過,公訴機關在法庭上播放了麗江古城內案發當天的監控錄象資料。
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
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
公訴人指出:被告純粹是在報復社會,因為他對社會不滿。其證據之一,是被告人曾經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一段供述:"我不理智的行為應該是對社會的一種報復,我覺得我的行為太殘忍了,我已經失去了人性。"
"不是這樣的,我從來沒想過報復社會,我只是對對自己個人的生活有所不滿而已……"被告徐敏超就此點當庭翻供,他這樣辯解:"他們(指辦案警察)反覆問我這樣的問題,問我是不是想報復社會,我不想給他們添麻煩,聽說有些警察為了保護我已經受傷……他們反反覆覆這樣追問,我就只有應承說是。"
作案前給妻子發了一夜簡訊
庭審中查明的一個情節是,就在一手製造"4·01"大案的前夜,徐敏超從凌晨到天亮前,幾乎一整夜都在給妻子包瑩發簡訊。在這些簡訊里,他說了這幾天以來帶團出遊的感受和怨氣,提到自己連續三天竟只睡了7個小時,有時竟煩躁得"連殺人的心都有"。
這些簡訊的書面整理材料,作為被告方的證據之一,提交給了法庭,被告辯護人、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的李春光律師稱:從這些簡訊內容可以看出,徐敏超當時的情緒低落至極,思維缺乏層次條理。當時其身心極度睏倦疲乏,加之一路而來的舟車勞頓,又要隨時照顧團內遊客,機體功能已經處於不良狀態。這些,都是徐敏超案發時具有精神疾病發作的誘因。

事件結果

2007年4月1日,吉林導遊徐敏超帶團到麗江旅遊,在麗江街頭與雲南地接社某導遊發生衝突以後情緒失控,當即持刀砍傷20人。最終,徐敏超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由於仍有民事部分受害者一直在治療,傷情鑑定結論也一直未出來,因而,徐敏超砍人案件的民事審理一拖就是4年。
與徐敏超一起成為被告的,還有4家旅行社和一家涉案的保險公司,包括徐敏超案發時候所在的單位吉林霧凇旅行社,霧凇旅行社的地接社雲南大江旅行社,該案發生時的組團社安徽天都旅行社及其地接社麗江四方國際旅行社。
徐敏超的代理人表示,徐敏超被鑑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行為能力人,他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這樣的人做出的傷害,並不成為賠償的主體。而徐敏超則請求旅行社積極賠償,“就當是我向旅行社借的錢,等將來出去了一定會償還”。
吉林霧凇旅行社的代理人認為,原告告錯了當事人。徐敏超不管是正常的還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侵權後果由其監護人來承擔,這排除了所有人單位承擔的後果。霧凇旅行社不是適合的主體,應當駁回。
就這近300萬元的賠償請求,受害者擔心,徐敏超的家庭經濟情況不具備賠償能力,即使法院作出宣判,由於徐敏超無財產可執行,有可能成為空判。因此,受害者的代理人提出,霧凇旅行社、大江旅行社、四方旅行社等都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徐敏超在實施傷害行為時是否屬於職務行為成為了庭審辯論的焦點。
徐敏超的代理人認為,司法鑑定報告證明徐敏超在實施傷害行為時是缺乏意識和意志的,是限制刑事責任行為能力人,責任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但是原告的代理人並沒有將徐敏超的妻子或者父母列為被告人,法庭也沒有追加。而徐敏超在實施傷害行為時,如果作為工作人員實施侵害,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大江旅行社是地接旅行社,正是該旅行社的導遊和徐敏超為遊客購物、旅遊線路等方面的原因發生爭吵,在誘發和刺激徐敏超發病上,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
吉林導遊麗江砍人事件
而霧凇旅行社代理人則認為,徐敏超帶團到麗江這個行為確實是霧凇旅行社委託的,則其行為屬於職務行為,但是,徐敏超實施傷害的行為並不由霧凇旅行社授權,徐敏超拿刀傷人不是他的工作行為,因此,徐敏超的行為是造成傷害的要件,其實施傷害的行為就不屬於職務行為,霧凇旅行社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介紹,徐敏超入獄後,思想情緒出現波動,性情暴躁,對周圍人稍微看不順眼或遇到不順心的事情就開始砸東西,表現出不滿情緒。在監獄方為徐敏超開具的服刑情況說明中稱,徐敏超發病的時間長短不一,有時長達二十幾天,有時候又只有一兩天,他精神病發作時,精神恍惚,經常胡言亂語,“他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
監獄方還證實,徐敏超性格內向,孤僻,心胸狹窄,還不太合群。因一點小事就會與他人發生矛盾,並無故毆打他人。到2009年,徐敏超的發病次數越來越多。此外,徐敏超先前還有自虐行為,他手臂上有20餘處用菸頭燙傷的傷疤。這說明他思想過激,性格扭曲,言行已無法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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