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教育基金會

吉林大學教育基金會

吉林大學教育基金會是非贏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1997年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本會以“支持教育、培養人才、建設學校、服務社會”為宗旨,其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德的要求,加強和國內外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促進學校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校園建設等項事業發展,為國家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服務。

基金會成立以來,按照基金會的宗旨和《章程》積極制定並實施籌款工作計畫,充分發揮吉林大學與社會各界聯繫的紐帶作用,大力開展募集基金活動,認真開展獎教獎學和助教助學活動,爭取到越來越多的工商界名流、社會知名人士對學校的關心和支持,拓寬了學校辦學資金渠道,增強了學校的自我生存、發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為緩解辦學經費嚴重不足的局面作出了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大學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Jilin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 簡介:非贏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 社會發展:人才服務
  • 宗旨: 支持教育,培育人才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主要職責,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支持教育、培養人才、建設學校、服務社會。

業務範圍

(1) 加強與國內外的聯繫,爭取社會各界對學校教育事業的支持;
(2) 為學校建設和發展籌集資金,接受國內外社會各界對學校的捐贈;
(3) 促進校內外教育、科技交流與合作,為產學研相結合服務;
(4) 設立各種基金和獎助金,資助學校教學、科研、校園建設和人才培養事業;
(5) 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6) 依法從事基金運作;
(7) 管理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金和自有資產;
(8) 從事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有關活動。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依法依章從事基金會活動。本會成立以來,遵紀守法,管理規範,積極開展了各項業務活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支持和捐助,為學校建設和發展作出了貢獻。

主要職責

一、起草和制定教育基金會管理檔案及相關政策,研究並提出教育基金會發展規劃。
二、統籌管理學校教育基金經費,擬定教育基金經費使用方針。
三、監測各單位教育基金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
四、積極動員、鼓勵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資助學,多渠道籌措教育基金。
五、接受委託,辦理捐資助教、獎教獎學工作。
六、根據教育基金會章程規定,規範管理基金,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範進行基金運作。
七、開展教育、培訓、諮詢、聯誼等活動。
八、負責開展與國內外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九、協同開展校友工作。
十、負責動員和組織學校師生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加強教育基金會理論研究。
十二、建設並維護好吉林大學捐贈網站。
十三、負責基金會的印章、財務、文書、檔案等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教育基金會理事會交辦的事項。
十五、承辦學校領導交辦的事項。

理事成員

吉林大學教育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顧 問:劉中樹 權榮浩 趙展岳
名譽理事長:張文顯 周其鳳
理 事 長:陳德文(法人代表)
副理事長:張向東
秘 書 長:劉新榮
副秘書長:劉金洲
常務理事: (5人,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勝今 劉金洲 劉新榮 張向東 杜 莉
理 事: (25人,按姓氏筆畫為序)
丁 剛 王勝今 王源良 劉金洲 劉曉民
劉新榮 劉德斌 吳振武 張文勇 張文顯
張向東 張曉林 李玉林 杜 莉 楊玉新
周其鳳 修俊蘭 宮志忠 趙 繼 趙 魁
董德明 韓文瑜 韓曉峰 裘式綸 蔡 莉
監 事: (3人,按姓氏筆畫為序)
吳向亭 徐衛東 童 猛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吉林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英文名稱:Education Foundation of Jilin University,縮寫:EFJLU.
第 二 條 本基金會是利用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給吉林大學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 三 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吉林省。
第 四 條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本基金會的宗旨:支持教育、培養人才、建設學校、服務社會。
第 五 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吉林大學已接受社會各界捐贈。
第 六 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吉林省教育廳。
第 七 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 八 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募集基金活動;
(二)支持學校教育事業建設和發展;
(三)獎學、獎教、資助貧困生;
(四)依法進行基金運作和投資;
(五)開展對外聯繫與合作;
(六)接受政府或其他團體的委託,組織人員開展專項活動;
(七)開展教育、培訓、諮詢及與捐贈方、受捐方聯誼等活動;
(八)支持、資助與吉林大學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相關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 九 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的辦事機構是教育基金會辦公室;本基金會可以聘請顧問和名譽理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 十 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四)誠信公正,有組織管理能力,願意從事基金會工作;
(五)對學校做出過重要貢獻或在本職崗位上享有較高威望;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 十一 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本基金會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任職。
第 十二 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擁護基金會宗旨;
(二)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本基金會重要事宜討論和決定等活動;
(五)參加基金會理事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七)積極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八)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九)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 十三 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決定基金會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及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秘書長、副秘書長、教育基金會辦公室主任以及財務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 十七 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 十八 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 十九 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 二十 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 二十一 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 二十二 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 二十三 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 二十四 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非現職國家工作人員,沒有違法犯罪行為;
(六)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七)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 二十五 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 二十六 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 二十七 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審批重大項目資金投放;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由教育基金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基金會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 二十八 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 二十九 條 本基金會遵守法律法規,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第 三十 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 三十一 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 三十二 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 三十三 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學科專業建設;
(二)資助科研開發項目;
(三)支持校園建設;
(四)獎勵品學兼優的在讀學生;
(五)資助貧困生;
(六)獎勵在教學、科研、開發、管理、服務等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
(七)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投資及其他業務活動;
(八)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
(九)資助社會公益事業。
第 三十四 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本地域範圍內公告募捐;
(二)接收國外百萬美元以上的捐贈;
(三)投放股市、國債、企業的資金超過三百萬元人民幣。
第 三十五 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 三十六 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 三十七 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 三十八 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 三十九 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 四十 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 四十一 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 四十二 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 四十三 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 四十四 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 四十五 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 四十六 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發生。
第 四十七 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 四十八 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 四十九 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依法將剩餘財產轉贈給學校。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 五十 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 五十一 條 本章程經2010年05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 五十二 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 五十三 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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