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

吉林大學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

吉林大學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是吉林大學致力於維護大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學生自治組織,在校團委、校保衛處、學生處指導下開展工作。

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是我校立足學校特點,結合大學生安全需要而創建成立的,由校保衛處、團委、學生處共同管理,它將志願者服務活動與校園平安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志願服務的領域引深到校園安全保障方面,在確保大學生安全的前提下,安全志願者將積極參加學校安全檢查、防範和宣傳活動,並及時向學校反映同學們對校園安全工作的改進意見,協助學校不斷改善校園安全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大學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07年12月20日
  • 學校:吉林大學
  • 所屬:吉林大學陽光青年志願者聯合會
歷史:,章程摘要:,

歷史:

2007年12月20日,吉林大學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成立大會在中心校區數學樓多功能廳舉行。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韓曉峰到會並致辭。學校有關單位負責人及200餘名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參加了大會。
會上,韓曉峰為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授旗,省教育廳學校安全處處常志成、長春市公安局文化保衛處副處長龍穎共同為大學生志願者委員會揭牌。
大學生安全志願者活動對師生安全和校園穩定的積極作用,從建設和諧校園、平安吉大的角度希望同學們繼續發揚服務社會、服務師生的志願者精神,以自身的行動,引導和感染其他同學增強法制安全觀念,提高安全防範能力,推動校園安全文化建設的普及和發展,為大學校園的穩定儘自己的責任。

章程摘要:

總 則
第一條 吉林大學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吉林大學致力於維護大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學生自治組織,接受吉林大學陽光青年志願者聯合會直接領導,在校團委、校保衛處、學生處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 委員會旨在通過組織大學生安全志願者(下稱安全志願者)參加學校日常安全維護活動,提高在校大學生自身的安全及維權意識,強化大學生參與學校平安建設和校園民主管理的主人翁意識。
第三條 委員會以利用大學生志願者的課餘時間、尊重大學生的生活方式、注重解決大學生的實際安全問題為工作方法和工作基點,努力增強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 組 織 機 構
第四條 委員會實行學校、校區、學院三級組織機構,學校成立“吉林大學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校區設“校區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學院設“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工作小組”。
第五條 學校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執行主任一名,各校區設校區分會主任及秘書長各一名。
學校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
第六條 根據需要,委員會聘請學校和社會有關的部門的領導擔任委員會顧問。校區分會的顧問,由保衛處各校區保衛工作辦公室選派工作人員擔任,並可以結合校區實際,同時聘請學校有關單位的領導擔任顧問。
第七條 委員會採取學院工作小組責任制。由各學院成立安全志願者工作小組,選派小組負責人。
第八條 主任與校區分會主任,校區分會主任與工作小組負責人,實行雙向負責制。各工作小組還要對其所在學院負責。
第九條 各主要負責人職責:
委員會主任:主持例行工作會議,全面領導委員會各項工作。協調各校區委員會關係。有權召開臨時會議。
執行主任:負責協助主任完成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在主任不能任職其間,負責委員會的領導工作。
委員會秘書長:負責學校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督促各校區安全志願者委員會落實學校委員會的各項工作部署。
校區分會主任:負責所在校區的安全志願者工作,和所在校區各學院有效溝通,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向總校主任和顧問老師反映。
校區分會執行主任: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協助主任做好校區分會的具體工作。
校區分會秘書長:對校區安全志願者活動進行紀錄並作相關文字總結材料;出席安全志願者例會,記錄會議內容。
工作小組負責人:全力執行委員會的宗旨和任務,組織小組成員做好本學院的大學生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執行主任匯報。
顧問:指導和監督安全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部署和引導安全志願者參與學校平安建設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例 會 制 度
第十條 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會議對所有安全志願者有最高決策權。重大事項由與會人員表決決定,任何人沒有獨自決策權。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會議下簡稱例會。
第十一條 學校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由主任主持,校區執行主任參加,報告各校區安全情況,部署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校區安全例會每星期召開一次。由校區執行主任主持,各工作小組負責人和顧問老師參加,研究校區安全狀況,進行工作安排。
第十三條 安委會每個部門每星期召開一次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集體會議,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以及每個部門所有成員全部到會,每次例會必須點名簽到,部門負責記錄,每個月匯總一次,年中集體匯總,列入考評。
第四章 安全志願者的選拔
第十四條 選拔任用安全志願者,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民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五條  安全志願者任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具有一定的理論及政策水平;
(二)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和道德水準,以身作則,模範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勤奮學習,有較強進取精神,學習成績優良;
(四)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責任感,勇於承擔學生工作,不計較個人得失,熱心為同學服務;
(五)具有團隊意識和團結協作精神,善於團結廣大同學;
(六)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創新能力,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各項活動;
(七)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較充實的安全防範知識。
第十六條  安全志願者的選拔,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自由報名;
(二)組織資格審查;
(三)公開競聘;
(四)競聘委員會投票;
(五)上級組織批准。
第十七條 安全志願者採取公開競聘方式選拔任用,本校在校大學生都有資格參選。其中工作小組負責人及校區秘書由大二以上學生參選,主任及各校區執行主任由大三以上學生參選。
第十八條 安全志願者一經確定,應立即公布,任職一學年。
第十九條 校保衛處及校陽光青年志願者聯合會為所有安全志願者建立檔案,並定期組織對其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安全志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現職:
(一)背離國家政策,不能堅持黨的基本方針路線
(二)違反國家法令、法規、院紀院規,造成不良影響,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
(三)學習成績排名達不到班級前70%者;
(四)一學期內學習科目有兩科以上不及格者,不得擔任下一學期安全志願者;
(五)不能認真完成安排的工作者;
(六)學期考核,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1/2者;
(七)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者。
第二十一條 安全志願者因個人原因,辭去現任職務時,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委員會應在一周內予以答覆。
年終匯總例會記錄,未簽到達到5次且未有正當緣由,給予通報批評。
安全志願者因工作不稱職或工作嚴重失誤、失職,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委員會可以免去現職或責令其引咎辭職。
辭職和被免職者,應當做好工作交接,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
被責令辭職者,辭職後一年內,不得再擔任安全志願者這一職務;自辭職一年後,表現突出,經民主選舉通過的可重新擔任安全志願者;
第二十二條 安全志願者應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接受同學們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每學期委員會按照考核制度對安全志願者進行一次測評,測評不合格者不得繼續擔任現職。
第五章 安全志願者權力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安全志願者有權根據所在校區和所屬學院的實際情況,向委員會和學校有關部門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制定和完善大學生安全制度和安全教育計畫。
第二十五條 安全志願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工作範圍內的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統計大學生對學校安全問題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安全工作小組負責人和執行主任反映,同時在保衛處存檔備案,提出採取相應措施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安全志願者應該認真學習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準時參加委員會所組織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七條 安全志願者應積極參加委員會和學校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講座、知識競賽、安全演習、法制宣傳等活動,切實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八條 在日常生活中,安全志願者要積極向廣大同學宣傳搞好安全防範的重要意義,宣傳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提高周圍同學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第二十九條 安全志願者有義務支持和協助學校保衛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工作,認真做好負責範圍內的檢查、防範工作,杜絕不鎖門窗、留宿外人、違章用電等各種安全隱患。發現偷盜、行騙、打架鬥毆、反動宣傳等危害學校治安、破壞校園穩定的跡象,要及時向保衛部門匯報。
第三十條 安全志願者時刻都要以學校主人翁的姿態參與校園的民主管理,但不能凌駕學生之上,在出現險情時能夠挺身而出運用自己的安全知識保護學校及在校學生的安全和利益。
第六章 安全志願者培訓計畫
第三十一條 每學期開始委員會在校團委、保衛處和學生處協助下召開吉林大學安全志願者工作會議,明確新學期的主要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計畫。
第三十二條 每學期委員會邀請專業人士為安全志願者進行知識、技能培訓,凝聚安全志願者的力量,明確志願者的方向,為下一步深入開展工作奠定基礎。
第三十三條 安全志願者必須參加學校面向在校全體大學生組織開展的法制安全教育、安全知識講座、防火宣傳等安全教育活動。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可以獨立組織同學參加學校有關部門組織的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安全演習,在有關專業人士指導下,學會如何使用安全器材和安全保護技能,增強實際安全經驗。
第三十五條 每學年組織一次全校規模的安全知識競賽。安全志願者要廣泛蒐集資料,豐富安全知識,提高知識競賽的成效。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將適時組織經驗交流會,讓在不同校區的安全志願者交流心得互相學習。
第三十七條 各學院工作小組應將開展的活動形成文字材料交由校區秘書統一歸檔管理,以便為以後的安全志願者活動提供參考資料。
第七章 安全志願者考核及獎懲制度
第三十八條 考核每位安全志願者主要分三部分:工作表現,上級評價,培訓情況,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 每學期末委員會將召開工作總結暨表彰大會對所有優秀的安全志願者進行獎勵,並由校團委、保衛處和學生處證明。
(一)對一年中工作態度誠懇,活動積極,成績突出,所管轄範圍內無違反安全規章制度行為的同學授予“吉林大學優秀安全志願者”的榮譽稱號。
(二)對工作態度誠懇,活動積極,成績突出,負責範圍內工作成效顯著的負責同學,授予“吉林大學優秀安全志願者學生幹部”的榮譽稱號。
(三)委員會每月在每個部門評選出一名優秀志願者,頒發“優秀志願者”證書,每年年終評選出若干“年度優秀志願者”,頒發優秀志願者證書。
第四十條 出現下面情況,由委員會對安全志願者做出懲罰:
(一)對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積極性差,不配合組織活動的安全志願者給予組織除名的處分。
(二)對在所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安全問題,或者責任心差、缺乏活動組織能力和極不要求上進的工作小組負責人,給予組織內除名處分,其職務由其他成員競選代替。
(三)已獲得榮譽稱號的安全志願者所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安全問題,取消其榮譽稱號。
(四)對安全志願者本人導致重大安全問題的,在組織內部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委員會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吉林大學大學生安全志願者委員會負責解釋。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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