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布地共和國憲法

吉布地共和國憲法是1977年6月27日由吉布地國民議會特別會議審議通過。憲法規定,吉布地是不可分割的、獨立的和主權的共和國,其格言是“團結、平等、和平”;眾議院以“國民議會”名義行使職權。國民議會是吉布地共和國最高立法的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和批准憲法及由政府提出的各類法案、國家預算,同外國簽訂的協定、條約,監督政府工作。每年召開兩次常會。議會下設常務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內政委員會。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議長領導下的常務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國民議會共有65名議員,其中伊薩族33名,阿法爾族30名,阿拉伯人2名。

每屆任期5年。領導機構每2年改選一次,改造時由議員中最年長者主持會議。國家元首是共和國總統,其主要職權是:制定和領導執行國家的總政策,任命總理和其他政府成員,派遣外交使節,商談和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主持部長會議等。用法權由法官獨立行使,並由代表人民的審判員協助。憲法還規定,為了建立各種機關並逐步發揮其效能,共和國總統將根據憲法確定的原則和目標制定組織法草案。1981年2月10日經議會通過,古萊德總統頒布了《吉布地共和國憲法組織法》。1984年又通過“吉布地憲法組織法補充法案”。組織法共有4節12條,是為執行憲法而制定的。該法規定:總統由全民直接秘密投票選舉產生,任期6年,不能連選連住兩屆以上。補充法案規定,總統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最高法院院長代理總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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