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市委四屆十次全會部署要求,深入推進社會救助體制機制改革,切實發揮社會救助在決戰決勝脫貧攻堅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全國社會救助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情況的通報》(民辦函〔2020〕11號)精神,結合吉安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9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
  通過“完善救助政策、最佳化工作程式、拓展救助方式、強化組織保障”等方式,進一步統籌救助資源,強化服務能力,實現“精準救助、及時救助、有效救助”,持續增強兜底功能,不斷適應困難民眾多元化救助需求的新常態。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民為本,兜牢底線。聚焦困難民眾最關心關注、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堅守基本民生底線。
  2.堅持問題導向,解放思想。針對傳統救助方式固化單一,信息服務手段滯後,經辦服務能力薄弱等瓶頸問題,探索破解辦法,提升救助效益,增強困難民眾獲得感和幸福感。
  3.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鼓勵各地在改革總體目標要求和框架下,結合地方改革環境和條件,探索適應地方特點、符合地方實際的改革措施。
  二、重點改革任務
  (一)完善政策措施,推行精準救助
  1.完善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辦法。對於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救助申請對象,應在家庭收入或財產中扣減必要的剛性支出和就業成本,再按扣減後的收入、財產計算和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剛性支出扣減範圍包括:重大疾病或嚴重慢性病醫療費用、殘疾人康復費用、義務教育外的教育費用、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就業成本等,扣減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同時,將重度殘疾人、患尿毒症、精神病、惡性腫瘤等長期較大夜講想剛性支出的貧困群體作為社會救助對象的重點認定範圍。
  2.完善社會救助誠信管理制度。申請或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有通過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待遇行為的,由鄉鎮(街道)查實確認,有關資料報縣級民政部門進一步核實認定。對確有騙保等失信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資金。縣級民政部門建立失信人員台賬,並按規定向公共信用信息負責部門推送失信情況。
  3.提升社會救助綜合保障水平。建立城鎮貧困家庭失能護理補貼制度,對城鎮低保、城鎮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經認定完全失能,需要長期照料護理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槳講朽落實失能照護補貼資金,幫助解決失能人員的護理問題。護理補貼資金可在城鎮脫貧解困資金中安排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地方財政安排資金,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當中的半失能、全失能實際無人贍養的純女戶老人,參照特困供養護理標準,納入集中供養照護範圍。
  籃企舟熱(二)最佳化工作程式,及時公平救助
  4.下放社會救助審批許可權。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審批許可權下放至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許可權下放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審批主體責任,負責受理申請、調查和審批,並將審批人員名單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村(居)委會受申請人委託,可代為提出申請,並負責配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進行調查;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會商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相關棄整殼采資金,並對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審批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5.最佳化社會救助辦理故拔程式。將申請審批過程中三榜公示簡化為一榜公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社會救助申請後,及時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致貧原因在申請人居住地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直至審批結束。已批准享受低保、特困供養的對象,進行長期公示。民主聽證由必經程式改為可選程式,對家庭財產、收入、致貧原因等家庭困難情況清晰,且核對系統沒有預警信息的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聽證。對公示後有爭議,核對系統有預警信息,或在年審、專項治理等工作開展期間,需要組織聽證的,可集中在鄉鎮(街道)進行民主聽證。同時,鼓勵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調查,並獨立出具調查報告,確保調查客觀公正。
  6.強化社會救助工作監督管理。暢通社會救助信息公開和監督渠道,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應在便民服務中心等工作場所,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公開社會救助標準、申請條件、方式、申報流程和應提交的材料,以及市、縣、鄉鎮(街道)監督投訴電話、信箱,讓廣大民眾充分享有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完善社會救助備案審查制度,對幾協只村(居)委會幹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本人或近親屬申請社會救助的,鄉鎮(街道)應對其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對後,報縣級籃判棵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部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做到既要“應保盡保”,又要杜絕“人情保”、“關係保”;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監督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街道)的社會救助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推動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市、縣財政和民政部門要組成聯合督查組,每年對社會救助工作聯合督查不少於兩次,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涉嫌違法違紀的,向有關部門移交,依法依紀處理。
  (三)拓展救助方式,提升服務質量
  7.轉變社會救助服務方式。運用“智慧民政”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平台,實現救助事項辦理向手機端延伸,為困難民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項自助申請、辦理情況手機查詢、遠程授權核對等服務,逐步實現無紙化辦公。同時,加快“智慧民政”與其他數據信息平台上下連通、橫向融合,提升困難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能力,壓縮辦理時間,節約人力成本。
  8.推動非物質救助的實施。積極引入慈善機構、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等社會力量,特別是引入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為困難家庭提供非物質救助服務。一方面,推動民政服務機構、村(居)委會社會組織等,按一定比例設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為困難民眾提供更加專業的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照料護理等救助服務。同時,探索在鄉鎮(街道)設立志願服務站,培育壯大社會救助領域專業志願服務隊伍,引導志願服務組織開展針對貧困家庭的志願服務,發揮志願服務在匯聚社會資源、幫扶困難民眾、保護弱勢群體、傳遞社會關愛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9.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全面落實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贛民發〔2018〕4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解決政府社會救助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總量中按不超過2%的比例安排,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解決。根據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等八部門下發的《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實施意見》(贛民字〔2018〕102號)要求,將社工類社會組織列為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優先承接主體。各地要按規定做好購買社會服務工作,落實資金,加強監管。
  10.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社會救助服務中的作用。探索“黨建+社會救助”工作模式,將社會救助工作與基層黨組織建設、社會治理等工作有機融合,建立長效機制,統籌推進落實。動員廣大黨員積極參與困難民眾志願服務、探視探訪貧困家庭等活動,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社會救助改革直接關係到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是實現共享發展理念的內在要求,對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實現全面小康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工作,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責任擔當和行動自覺,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精心組織實施;加強經費保障和工作力量保障,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二)提高基層服務能力。提高基層服務能力是落實社會救助改革政策的基礎,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要求,引入社會力量開展貧困家庭生活狀況評估和提供相關社會救助服務,補齊傳統工作中存在的救助方式和供給主體單一,非物質救助滯後的短板,增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同時,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增強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工作力量,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三)落實部門改革工作責任。各地、各部門要落實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工作責任,做到權責統一。民政部門要加強基層工作人員政策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及工作的監督,推動改革工作規範有序進行。財政部門要落實好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按規定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及監管。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各職能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等問題線索,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置。

印發的通知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吉安市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5月9日

解讀

 一、改革的背景和目的
  (一)為深化民政部“社會救助綜合改革試點”。2018年,民政部為了踐行新發展理念,破解社會救助難題,開展了社會救助領域創新實踐活動,並於同年8月下發了開展社會救助綜合改革試點的通知,在全國選擇了34個縣(市)開展試點,我市青原區為江西省一個入選全國試點的區。2019年,青原區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並獲得民政部認可,為全市改革積累了經驗,全市開展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已具備了一定條件。
  (二)為發揮社會救助在全面小康中的兜底作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堅持和完善統籌城鄉的民生保障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並指出要“注重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最後一道保障線,對於穩定實現全面小康過程中不漏一戶一人,打贏打好脫貧攻堅戰,做好城鎮脫貧解困工作,均具有重要作用。
  (三)為更好的保障困難民眾的多元化需求。自1997年和2006年開展城鄉低保工作以來,全省乃至全國一直採取發放低保金的物質救助方式。但隨著近年來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困難民眾對健康、教育、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救助需求日益增長,傳統的物質救助方式已經逐漸滯後於社會發展。特別是困難家庭中失能人員的護理,重殘(精神殘疾)人員的照料、康復,未成年人的關愛教育等問題日益凸顯,需要提供照料護理、心理疏導等非物質救助。同時,騙取社會救助金、失信申報、“保障依賴”思想,“扶貧扶志”缺乏專業人員介入等現狀,對社會救助工作提出了新問題、新挑戰。為改變物質救助和非物質救助發展不平衡的狀況,通過實施社會救助綜合改革,轉變救助方式,建立非物質救助的長效機制,從而更科學、更專業、更全面、更深入地幫助困難民眾解決生活困難,實現穩定小康。
  二、改革的目標任務
  通過“完善救助政策、最佳化工作程式、拓展救助方式、強化組織保障”等方式,進一步統籌救助資源,強化服務能力,實現“精準救助、及時救助、有效救助”,持續增強兜底功能,不斷適應困難民眾多元化救助需求的新常態。
  三、改革的基本原則
  1.堅持以民為本,兜牢底線聚焦困難民眾最關心關注、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堅守基本民生底線。
  2.堅持問題導向,解放思想針對傳統救助方式固化單一,信息服務手段滯後,經辦服務能力薄弱等瓶頸問題,探索破解辦法,提升救助效益,增強困難民眾獲得感和幸福感。
  3.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鼓勵各地在改革總體目標要求和框架下,結合地方改革環境和條件,探索適應地方特點、符合地方實際的改革措施。
  四、改革的主要內容
  改革重點在於以困難民眾需求出發,探索適應基層的改革辦法,破解救助瓶頸,創新發展新型救助,主要內容體現在精準救助、及時救助、有效救助三個方面:
  (一)精準救助方面
  精準是社會救助的前提。改革方案中將完善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辦法、社會救助誠信管理制度、提升社會救助綜合保障水平作為精準救助的主要內容。
  通過剛性支出扣減政策和完善社會救助誠信管理制度,科學核定家庭經濟狀況,遏制騙保問題,提高對象認定精準度;通過提升社會救助綜合保障水平,精準界定貧困民眾失能照護政策覆蓋範圍。
  (二)及時救助方面
  及時是社會救助的關鍵。改革方案中將審批許可權下放、簡化辦理程式、強化監督管理、推進信息化建設作為及時救助的主要內容。
  一方面,通過簡化社會救助辦理程式和審批許可權下放,建立社會救助備案審查制度,壓實工作責任,加強監督管理,提高審批時效;另一方面,通過開發和運用“智慧民政”系統,提升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水平,實現救助待遇網上申請、網上辦理、網上審批,方便民眾申請,提高工作效率,節約時間和人力成本。
  (三)有效救助方面
  有效是社會救助的根本改革方案中將推行非物質救助、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救助、發揮黨組織在社會救助服務中的作為有效救助的主要內容。
  落實2%的比例列支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經費是整項改革的基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從而推進非物質救助的開展。全面調動慈善機構、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等社會力量和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為困難家庭提供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照料護理等非物質救助服務,補齊非物質救助的短板。同時,探索“黨建+社會救助”工作模式,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讓困難民眾獲得救助的過程中更有力度和溫度。
  五、改革的重點任務(10項)
  (一)完善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改革內容:對於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救助申請對象,應在家庭收入或財產中扣減必要的剛性支出和就業成本,再按扣減後的收入、財產計算和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剛性支出扣減範圍包括:重大疾病或嚴重慢性病醫療費用、殘疾人康復費用、義務教育外的教育費用、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就業成本等,扣減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同時,將重度殘疾人,患尿毒症、精神病、惡性腫瘤等長期較大剛性支出的貧困群體作為社會救助對象的重點認定範圍。
  政策解讀1.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辦法,是泛指社會救助領域的困難家庭經濟狀計算認定辦法,不是專指“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的認定。
  2.支出型困難家庭,是泛指因為剛性支出較大的致貧致困家庭,適用於所有申請社會救助的困難家庭的經濟狀況認定。
  3.重點認定範圍,是指將重病殘等存在長期較大剛性支出的貧困群體,作為城鄉低保、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的重點關注和覆蓋對象,防止片面核定收入財產而忽略剛性支出而導致的“漏保”問題。
  4.對“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應按照《江西省民政廳等6部門關於印發江西省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贛民字〔2020〕3號)規定執行,城鄉均開展“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特別是對重大疾病專項救治中,非建檔立卡的民政救助對象,對不符合低保、孤兒、特困對象範圍的,應認定為“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方能認定為救助對象,其餘對象不屬於“民政救助對象”範疇。
  5.抵扣參照標準:(1)重大疾病或嚴重慢性病醫療費用,依據醫療費用結算發票據實扣減。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的剛性支出,應以居民申請救助日期或在保家庭年審調查日期向前延伸一年計算。抵扣醫療費用為,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病補充保險、醫療救助等政策後,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交通、食宿等其他費用不計入抵扣範圍。(2)殘疾人康復費用,依據年內個人實際支出據實扣減,超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計算。殘疾人康復費用為殘疾人康復治療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費用,其他費用不在扣減範圍內。殘疾人康復費用票據應為正規的康復治療機構治療的費用票據。(3)義務教育外的教育費用,依據每學年繳納的學費有關票據據實扣減。家庭成員中有就讀於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及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依據學校出具的正式收費票據認定,自費出國就讀、留學的不在抵扣範圍內。(4)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依據有關票據據實扣減。由政府補貼的部分或單位繳納的部分不列入扣減範圍,只扣減個人負擔部分。(5)就業成本,就業人員按照務工地同期月低保標準的30%予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就業成本適用於應屆畢業大學生、刑滿釋放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對通過就業創業等家庭收入超過低保標準1.5倍以上的,適用延退政策。(6)存在上述多重剛性支出的家庭,扣減費用可累計計算。(7)縣級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需要扣減的剛性支出費用。
  (二)完善社會救助誠信管理制度
  改革內容:申請或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有通過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待遇行為的,鄉鎮(街道)查實確認,有關資料報縣級民政部門進一步核實認定。對確有騙保等失信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資金。縣級民政部門建立失信人員台賬,並按規定向公共信用信息負責部門推送失信情況。
  政策解讀1.此規定主要用於有“騙保”行為人員的失信處理,對於申請低保過程中對工作人員有威脅、恐嚇、侮辱,甚至人身傷害等違法行為的,應通過公安機關等法務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2.縣級民政部門應規範失信認定程式,通過邀請法律顧問參與認定或組織法律專家評議團等方式,對“騙保”案例進行研究,確定失信人員及其失信行為。
  3.縣級民政部門應規範社會救助資金追繳程式,對批評教育後認錯態度較好,及時退還其騙取資金的,可不推送失信信息;對情節惡劣,拒不退還騙取資金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推送失信信息進行懲處。
  (三)提升社會救助綜合保障水平
  改革內容建立城鎮貧困家庭失能護理補貼制度,對城鎮低保、城鎮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經認定完全失能,需要長期照料護理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落實失能照護補貼資金,幫助解決失能人員的護理問題。護理補貼資金可在城鎮脫貧解困資金中安排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地方財政安排資金,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當中的半失能、全失能實際無人贍養的純女戶老人,參照特困供養護理標準,納入集中供養照護範圍。
  政策解讀:1.城鎮貧困家庭失能護理補貼制度是借鑑農村健康扶貧“長期臥病在床貧困患者照護補助”政策制定,為非特困供養的城鎮貧困失能人員給予護理補貼,是城鎮脫貧解困的一項重要措施。
  2.該政策作為城鎮脫貧解困兜底保障政策,可從城鎮脫貧解困資金中安排支出。
  3.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當中的失能、半失能,並實際無人贍養的純女戶老人集中照護範圍政策,是在總結青原區社會救助綜合改革試點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的推廣,目的是為了解決事實無人贍養純女戶老人的失能護理問題。
  4.各地可對上述人員進行摸排測算,設定審核審批程式、時間等,並結合地方實際實施。
  (四)下放社會救助審批許可權
  改革內容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審批許可權下放至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許可權下放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審批主體責任,負責受理申請、調查和審批,並將審批人員名單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村(居)委會受申請人委託,可代為提出申請,並負責配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進行調查;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會商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相關資金,並對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審批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政策解讀1.下放社會救助審批許可權是社會救助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傳統以縣級民政部門作為審批主體的做法無法解決審批權責不一致等問題。一是縣級審批權難以有效落實。因城鄉社會救助對象範圍廣、數量多,中等縣平均年救助量達近萬戶,以縣級民政部門力量只能抽查極少部分,其他對象只能依據基層上報情況審批。即審批難以起到審核把關作用,只能是名義上的審批或被審批。二是審批主體的責任不適應監督的開展。審批對象如出現“人情保”、“關係保”、“騙保”、“政策保”、“錯保漏保”等問題,審批機關是只對抽查到的對象負責或還需對未抽查到的對象也負責成為審批責任的焦點。即一方面縣級無法對所有對象調查審批,另一方面又要承擔完全完整的審批責任。
  2.下放社會救助審批許可權有利於壓實審批責任。鄉鎮(街道)是社會救助的受理和調查機關,能夠實現對象100%入戶調查,審批可以起到較好的把關作用,審批權力的落實和責任的承擔能做到相匹配,也有利於縣級民政部門將主要精力用於政策指導與監督方面。
  3.下放社會救助審批許可權有利於構建新型審批監管體系。下放審批權後,縣級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引入第三方參與救助對象入戶調查,把好入戶調查收支評估關;通過戶籍、房產、納稅、經商、金融等信息比對,把好財產核對關;通過縣級民政部門的定期、不定期抽查,把好對象動態管理的監督關。
  4.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審批等政策,各縣可以結合實際下放審批許可權。
  (五)最佳化社會救助辦理程式
  改革內容將申請審批過程中三榜公示簡化為一榜公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社會救助申請後,及時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致貧原因在申請人居住地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直至審批結束。已批准享受低保、特困供養的對象,進行長期公示。民主聽證由必經程式改為可選程式,對家庭財產、收入、致貧原因等家庭困難情況清晰,且核對系統沒有預警信息的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聽證。對公示後有爭議,核對系統有預警信息,或在年審、專項治理等工作開展期間,需要組織聽證的,可集中在鄉鎮(街道)進行民主聽證。同時,鼓勵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調查,並獨立出具調查報告,確保調查客觀公正。
  政策解讀1.最佳化辦理程式,主要針對社會救助審批辦理中調查、聽證、公示三個主要環節進行調整最佳化,進一步縮短審批時間,降低行政成本,減輕基層負擔。
  2.張榜公示。原張榜公示規定三榜,而且對審批通過的對象再公示7天無舉報才最終批准。現改為只要申請即公示,在審批之前無反映即視為通過公示,至少縮短審批後的7天公示時間,能夠起到更好、更充分的監督效果。
  3.民主聽證。民主聽證由於參與人數較多,受各種複雜因素影響,形成了一些弊端。一是“人情保”、“關係保”等問題通過聽證合規化,不利於責任落實;二是受聽證人員個人的好惡等影響了票決公正性;三是聽證會議組織難度較大、成本高、時效性差,有的地方一年只開一次聽證會審批,使保障效益大打折扣。因此,將聽證程式改為非必經程式,對特殊情況下需聽證的,改由鄉鎮召集有關村(居)幹部、調查人員等集中聽證,一般情況下對象本人不參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時效性。有利於審批機關把握政策科學,確定保障人口與金額。
  4.引入第三方參與入戶調查。調查結果直接影響聽證、審批的結果,通過第三方調查進一步減輕基層調查負擔,確保過程客觀、獨立公正。同時,購買第三方評估服務的機構與承接機構,應當加強監督,設立相關調查成果評價指標,對調查過程進行取證備查,把好調查關。
  (六)強化社會救助工作監督管理
  改革內容:暢通社會救助信息公開和監督渠道,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應在便民服務中心等工作場所,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公開社會救助標準、申請條件、方式、申報流程和應提交的材料,以及市、縣、鄉鎮(街道)監督投訴電話、信箱,讓廣大民眾充分享有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完善社會救助備案審查制度,對村(居)委會幹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本人或近親屬申請社會救助的,鄉鎮(街道)應對其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對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部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做到既要“應保盡保”,又要杜絕“人情保”、“關係保”;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監督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街道)的社會救助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推動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市、縣財政和民政部門要組成聯合督查組,每年對社會救助工作聯合督查不少於兩次,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涉嫌違法違紀的,向有關部門移交,依法依紀處理。
  政策解讀1.強化監督管理是最佳化審批程式,下放審批許可權的重要保障,主要通過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
  2.外部監督主要通過公開政策,暢通投訴渠道,受理查處民眾舉報事項的方式監督。
  3.內部監督主要通過備案審查、抽查對象,與財政等監督部門督查等方式監督。
  4.備案審查制度主要是指縣以內的幹部享受低保、特困供養待遇的進行備案,備案範圍為本人及直系親屬,村級備案不包括自然村組的小組長,縣級備案主要為股、科級幹部。
  5.縣級民政部門應通過不定期抽查社會救助對象、信訪舉報調查與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聯合督查的方式加強對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對涉嫌違法違紀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線索。
  (七)轉變社會救助服務方式
  改革內容運用“智慧民政”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平台,實現救助事項辦理向手機端延伸,為困難民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項自助申請、辦理情況手機查詢、遠程授權核對等服務,逐步實現無紙化辦公。同時,加快“智慧民政”與其他數據信息平台上下連通、橫向融合,提升困難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能力,壓縮辦理時間和節約人力成本。
  政策解讀1.“智慧民政”社會救助平台主要功能分為兩個版塊,一是PC端後台工作人員操作。二是手機端功能的運用。而將兩個版塊聯繫在一起的是辦理程式,掌握系統操作,首先是掌握程式,再延伸到手機端功能的運用,再到後台的管理操作。
  2.申辦程式:(1)現場申辦。第一步,申請人攜帶材料原件申請;第二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錄入基本信息;第三步,系統列印《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給申請人確認並留存;第四步,上傳附屬檔案。(2)手機(移動端)代為申請。第一步,工作人員主動發現申請對象;第二步,攜帶核對授權書等採集表上門服務;第三步,入戶採集相關信息,通過手機把信息錄入系統;第四步,填寫核對授權書等相關信息,申請人按手印,拍照上傳至系統。(3)微信自助申請。第一步,申請人按照微信公眾號流程錄入信息;第二步,通過移動端微信公眾號,將身份證等材料原件通過拍照的方式上傳;第三步,辦理人員聯繫申請人入戶調查、填寫授權書並按指模。
  3.手機端功能。為工作人員提供移動辦公功能,為民眾提供代為申請、入戶調查以及智慧型引導等上門服務。通過家庭檔案查詢、信息查詢以及統計分析等為日常工作提供便捷服務。為基層工作定製開發了有“一鍵拍照上傳”,隨時利用手機拍照功能上傳申請人的附屬檔案材料、“身份證掃描”是通過拍照身份證自動掃描身份證號自動填寫,減少基層工作量的同時也提高身份證號等信息錄入的準確性,手機支持連線網際網路,對在政府系統辦公之外的社區和村的工作人員也可以實現業務辦理
(八)推進非物質救助的實施
  改革內容:積極引入慈善機構、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等社會力量,特別是引入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為困難家庭提供非物質救助服務。一方面,推動民政服務機構、村(居)委會社會組織等,按一定比例設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為困難民眾提供更加專業的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照料護理等救助服務。同時,探索在鄉鎮(街道)設立志願服務站,培育壯大社會救助領域專業志願服務隊伍,引導志願服務組織開展針對貧困家庭的志願服務,發揮志願服務在匯聚社會資源、幫扶困難民眾、保護弱勢群體、傳遞社會關愛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政策解讀:1.非物質救助的目的是延伸社會救助的服務領域,補齊物質救助的短板,兜好非物質救助的底線,及時幫助各種困境家庭解決和緩解非物質困難,避免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情。
  2.物質救助主要著眼於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生存,而非物質救助更側重於困難民眾的社會融入,提升發展等,實施更加主動的介入幫助。
  3.非物質救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專業化,讓更多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進入社會救助相關崗位。二是常態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在基層設計志願服務站等,建立常態化的服務隊伍,為長期開展非物質救助提供基本保障。
  (九)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改革內容全面落實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贛民發〔2018〕4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解決政府社會救助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總量中按不超過2%的比例安排,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解決。根據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等八部門下發的《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實施意見》(贛民字〔2018〕102號)要求,將社工類社會組織列為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優先承接主體。各地要按規定做好購買社會服務工作,落實資金,加強監管。
  政策解讀:1.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是社會救助綜合性改革的重要內容,也直接影響到多項改革措施的落實。
  2.購買服務是開展非物質救助和引入第三方實施社會救助工作評估等工作的資金保證,是社會救助發展的必然趨勢。
  3.購買服務按照省民政廳、財政廳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贛民發〔2018〕4號)檔案明確規定,應該列入每年的資金安排,做到常態化,保障改革措施可持續。
  4.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購買服務承接方的監管,做好項目過程管理控制,確保購買服務質量達到有關要求,發揮好資金使用效益。
  (十)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社會救助服務中的作用
  改革內容探索“黨建+社會救助”工作模式,將社會救助工作與基層黨組織建設、社會治理等工作有機融合,建立長效機制,統籌推進落實。動員廣大黨員積極參與困難民眾志願服務、探視探訪貧困家庭等活動,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政策解讀:1.“黨建+社會救助”工作模式主要體現在基層社會救助工作與黨建相結合的工作形式、方式、措施等。通過將社會救助與基層黨建、社會治理等工作的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進。
  2.發揮黨組織、黨員參與社會救助的作用,特別在幫扶貧困民眾工作中的積極作用,縣級可結合有關要求積極探索。
  5.最佳化社會救助辦理程式。將申請審批過程中三榜公示簡化為一榜公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社會救助申請後,及時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致貧原因在申請人居住地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直至審批結束。已批准享受低保、特困供養的對象,進行長期公示。民主聽證由必經程式改為可選程式,對家庭財產、收入、致貧原因等家庭困難情況清晰,且核對系統沒有預警信息的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聽證。對公示後有爭議,核對系統有預警信息,或在年審、專項治理等工作開展期間,需要組織聽證的,可集中在鄉鎮(街道)進行民主聽證。同時,鼓勵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調查,並獨立出具調查報告,確保調查客觀公正。
  6.強化社會救助工作監督管理。暢通社會救助信息公開和監督渠道,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應在便民服務中心等工作場所,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公開社會救助標準、申請條件、方式、申報流程和應提交的材料,以及市、縣、鄉鎮(街道)監督投訴電話、信箱,讓廣大民眾充分享有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完善社會救助備案審查制度,對村(居)委會幹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本人或近親屬申請社會救助的,鄉鎮(街道)應對其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對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部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做到既要“應保盡保”,又要杜絕“人情保”、“關係保”;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監督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街道)的社會救助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推動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市、縣財政和民政部門要組成聯合督查組,每年對社會救助工作聯合督查不少於兩次,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涉嫌違法違紀的,向有關部門移交,依法依紀處理。
  (三)拓展救助方式,提升服務質量
  7.轉變社會救助服務方式。運用“智慧民政”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平台,實現救助事項辦理向手機端延伸,為困難民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項自助申請、辦理情況手機查詢、遠程授權核對等服務,逐步實現無紙化辦公。同時,加快“智慧民政”與其他數據信息平台上下連通、橫向融合,提升困難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能力,壓縮辦理時間,節約人力成本。
  8.推動非物質救助的實施。積極引入慈善機構、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等社會力量,特別是引入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為困難家庭提供非物質救助服務。一方面,推動民政服務機構、村(居)委會社會組織等,按一定比例設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為困難民眾提供更加專業的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照料護理等救助服務。同時,探索在鄉鎮(街道)設立志願服務站,培育壯大社會救助領域專業志願服務隊伍,引導志願服務組織開展針對貧困家庭的志願服務,發揮志願服務在匯聚社會資源、幫扶困難民眾、保護弱勢群體、傳遞社會關愛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9.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全面落實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贛民發〔2018〕4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解決政府社會救助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總量中按不超過2%的比例安排,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解決。根據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等八部門下發的《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實施意見》(贛民字〔2018〕102號)要求,將社工類社會組織列為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優先承接主體。各地要按規定做好購買社會服務工作,落實資金,加強監管。
  10.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社會救助服務中的作用。探索“黨建+社會救助”工作模式,將社會救助工作與基層黨組織建設、社會治理等工作有機融合,建立長效機制,統籌推進落實。動員廣大黨員積極參與困難民眾志願服務、探視探訪貧困家庭等活動,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社會救助改革直接關係到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是實現共享發展理念的內在要求,對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實現全面小康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工作,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責任擔當和行動自覺,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精心組織實施;加強經費保障和工作力量保障,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二)提高基層服務能力。提高基層服務能力是落實社會救助改革政策的基礎,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要求,引入社會力量開展貧困家庭生活狀況評估和提供相關社會救助服務,補齊傳統工作中存在的救助方式和供給主體單一,非物質救助滯後的短板,增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同時,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增強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工作力量,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三)落實部門改革工作責任。各地、各部門要落實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工作責任,做到權責統一。民政部門要加強基層工作人員政策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及工作的監督,推動改革工作規範有序進行。財政部門要落實好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按規定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及監管。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各職能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等問題線索,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置。

印發的通知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吉安市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5月9日

解讀

 一、改革的背景和目的
  (一)為深化民政部“社會救助綜合改革試點”。2018年,民政部為了踐行新發展理念,破解社會救助難題,開展了社會救助領域創新實踐活動,並於同年8月下發了開展社會救助綜合改革試點的通知,在全國選擇了34個縣(市)開展試點,我市青原區為江西省一個入選全國試點的區。2019年,青原區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並獲得民政部認可,為全市改革積累了經驗,全市開展社會救助綜合改革已具備了一定條件。
  (二)為發揮社會救助在全面小康中的兜底作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堅持和完善統籌城鄉的民生保障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並指出要“注重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最後一道保障線,對於穩定實現全面小康過程中不漏一戶一人,打贏打好脫貧攻堅戰,做好城鎮脫貧解困工作,均具有重要作用。
  (三)為更好的保障困難民眾的多元化需求。自1997年和2006年開展城鄉低保工作以來,全省乃至全國一直採取發放低保金的物質救助方式。但隨著近年來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困難民眾對健康、教育、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救助需求日益增長,傳統的物質救助方式已經逐漸滯後於社會發展。特別是困難家庭中失能人員的護理,重殘(精神殘疾)人員的照料、康復,未成年人的關愛教育等問題日益凸顯,需要提供照料護理、心理疏導等非物質救助。同時,騙取社會救助金、失信申報、“保障依賴”思想,“扶貧扶志”缺乏專業人員介入等現狀,對社會救助工作提出了新問題、新挑戰。為改變物質救助和非物質救助發展不平衡的狀況,通過實施社會救助綜合改革,轉變救助方式,建立非物質救助的長效機制,從而更科學、更專業、更全面、更深入地幫助困難民眾解決生活困難,實現穩定小康。
  二、改革的目標任務
  通過“完善救助政策、最佳化工作程式、拓展救助方式、強化組織保障”等方式,進一步統籌救助資源,強化服務能力,實現“精準救助、及時救助、有效救助”,持續增強兜底功能,不斷適應困難民眾多元化救助需求的新常態。
  三、改革的基本原則
  1.堅持以民為本,兜牢底線聚焦困難民眾最關心關注、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堅守基本民生底線。
  2.堅持問題導向,解放思想針對傳統救助方式固化單一,信息服務手段滯後,經辦服務能力薄弱等瓶頸問題,探索破解辦法,提升救助效益,增強困難民眾獲得感和幸福感。
  3.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鼓勵各地在改革總體目標要求和框架下,結合地方改革環境和條件,探索適應地方特點、符合地方實際的改革措施。
  四、改革的主要內容
  改革重點在於以困難民眾需求出發,探索適應基層的改革辦法,破解救助瓶頸,創新發展新型救助,主要內容體現在精準救助、及時救助、有效救助三個方面:
  (一)精準救助方面
  精準是社會救助的前提。改革方案中將完善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辦法、社會救助誠信管理制度、提升社會救助綜合保障水平作為精準救助的主要內容。
  通過剛性支出扣減政策和完善社會救助誠信管理制度,科學核定家庭經濟狀況,遏制騙保問題,提高對象認定精準度;通過提升社會救助綜合保障水平,精準界定貧困民眾失能照護政策覆蓋範圍。
  (二)及時救助方面
  及時是社會救助的關鍵。改革方案中將審批許可權下放、簡化辦理程式、強化監督管理、推進信息化建設作為及時救助的主要內容。
  一方面,通過簡化社會救助辦理程式和審批許可權下放,建立社會救助備案審查制度,壓實工作責任,加強監督管理,提高審批時效;另一方面,通過開發和運用“智慧民政”系統,提升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水平,實現救助待遇網上申請、網上辦理、網上審批,方便民眾申請,提高工作效率,節約時間和人力成本。
  (三)有效救助方面
  有效是社會救助的根本改革方案中將推行非物質救助、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救助、發揮黨組織在社會救助服務中的作為有效救助的主要內容。
  落實2%的比例列支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經費是整項改革的基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從而推進非物質救助的開展。全面調動慈善機構、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等社會力量和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為困難家庭提供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照料護理等非物質救助服務,補齊非物質救助的短板。同時,探索“黨建+社會救助”工作模式,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讓困難民眾獲得救助的過程中更有力度和溫度。
  五、改革的重點任務(10項)
  (一)完善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改革內容:對於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救助申請對象,應在家庭收入或財產中扣減必要的剛性支出和就業成本,再按扣減後的收入、財產計算和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剛性支出扣減範圍包括:重大疾病或嚴重慢性病醫療費用、殘疾人康復費用、義務教育外的教育費用、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就業成本等,扣減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同時,將重度殘疾人,患尿毒症、精神病、惡性腫瘤等長期較大剛性支出的貧困群體作為社會救助對象的重點認定範圍。
  政策解讀1.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辦法,是泛指社會救助領域的困難家庭經濟狀計算認定辦法,不是專指“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的認定。
  2.支出型困難家庭,是泛指因為剛性支出較大的致貧致困家庭,適用於所有申請社會救助的困難家庭的經濟狀況認定。
  3.重點認定範圍,是指將重病殘等存在長期較大剛性支出的貧困群體,作為城鄉低保、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的重點關注和覆蓋對象,防止片面核定收入財產而忽略剛性支出而導致的“漏保”問題。
  4.對“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應按照《江西省民政廳等6部門關於印發江西省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贛民字〔2020〕3號)規定執行,城鄉均開展“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特別是對重大疾病專項救治中,非建檔立卡的民政救助對象,對不符合低保、孤兒、特困對象範圍的,應認定為“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方能認定為救助對象,其餘對象不屬於“民政救助對象”範疇。
  5.抵扣參照標準:(1)重大疾病或嚴重慢性病醫療費用,依據醫療費用結算發票據實扣減。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的剛性支出,應以居民申請救助日期或在保家庭年審調查日期向前延伸一年計算。抵扣醫療費用為,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病補充保險、醫療救助等政策後,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交通、食宿等其他費用不計入抵扣範圍。(2)殘疾人康復費用,依據年內個人實際支出據實扣減,超過3000元的按照3000元計算。殘疾人康復費用為殘疾人康復治療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費用,其他費用不在扣減範圍內。殘疾人康復費用票據應為正規的康復治療機構治療的費用票據。(3)義務教育外的教育費用,依據每學年繳納的學費有關票據據實扣減。家庭成員中有就讀於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及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依據學校出具的正式收費票據認定,自費出國就讀、留學的不在抵扣範圍內。(4)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依據有關票據據實扣減。由政府補貼的部分或單位繳納的部分不列入扣減範圍,只扣減個人負擔部分。(5)就業成本,就業人員按照務工地同期月低保標準的30%予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就業成本適用於應屆畢業大學生、刑滿釋放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對通過就業創業等家庭收入超過低保標準1.5倍以上的,適用延退政策。(6)存在上述多重剛性支出的家庭,扣減費用可累計計算。(7)縣級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需要扣減的剛性支出費用。
  (二)完善社會救助誠信管理制度
  改革內容:申請或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有通過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待遇行為的,鄉鎮(街道)查實確認,有關資料報縣級民政部門進一步核實認定。對確有騙保等失信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資金。縣級民政部門建立失信人員台賬,並按規定向公共信用信息負責部門推送失信情況。
  政策解讀1.此規定主要用於有“騙保”行為人員的失信處理,對於申請低保過程中對工作人員有威脅、恐嚇、侮辱,甚至人身傷害等違法行為的,應通過公安機關等法務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2.縣級民政部門應規範失信認定程式,通過邀請法律顧問參與認定或組織法律專家評議團等方式,對“騙保”案例進行研究,確定失信人員及其失信行為。
  3.縣級民政部門應規範社會救助資金追繳程式,對批評教育後認錯態度較好,及時退還其騙取資金的,可不推送失信信息;對情節惡劣,拒不退還騙取資金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推送失信信息進行懲處。
  (三)提升社會救助綜合保障水平
  改革內容建立城鎮貧困家庭失能護理補貼制度,對城鎮低保、城鎮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經認定完全失能,需要長期照料護理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落實失能照護補貼資金,幫助解決失能人員的護理問題。護理補貼資金可在城鎮脫貧解困資金中安排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地方財政安排資金,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當中的半失能、全失能實際無人贍養的純女戶老人,參照特困供養護理標準,納入集中供養照護範圍。
  政策解讀:1.城鎮貧困家庭失能護理補貼制度是借鑑農村健康扶貧“長期臥病在床貧困患者照護補助”政策制定,為非特困供養的城鎮貧困失能人員給予護理補貼,是城鎮脫貧解困的一項重要措施。
  2.該政策作為城鎮脫貧解困兜底保障政策,可從城鎮脫貧解困資金中安排支出。
  3.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當中的失能、半失能,並實際無人贍養的純女戶老人集中照護範圍政策,是在總結青原區社會救助綜合改革試點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的推廣,目的是為了解決事實無人贍養純女戶老人的失能護理問題。
  4.各地可對上述人員進行摸排測算,設定審核審批程式、時間等,並結合地方實際實施。
  (四)下放社會救助審批許可權
  改革內容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審批許可權下放至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許可權下放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審批主體責任,負責受理申請、調查和審批,並將審批人員名單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村(居)委會受申請人委託,可代為提出申請,並負責配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進行調查;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會商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相關資金,並對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審批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政策解讀1.下放社會救助審批許可權是社會救助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傳統以縣級民政部門作為審批主體的做法無法解決審批權責不一致等問題。一是縣級審批權難以有效落實。因城鄉社會救助對象範圍廣、數量多,中等縣平均年救助量達近萬戶,以縣級民政部門力量只能抽查極少部分,其他對象只能依據基層上報情況審批。即審批難以起到審核把關作用,只能是名義上的審批或被審批。二是審批主體的責任不適應監督的開展。審批對象如出現“人情保”、“關係保”、“騙保”、“政策保”、“錯保漏保”等問題,審批機關是只對抽查到的對象負責或還需對未抽查到的對象也負責成為審批責任的焦點。即一方面縣級無法對所有對象調查審批,另一方面又要承擔完全完整的審批責任。
  2.下放社會救助審批許可權有利於壓實審批責任。鄉鎮(街道)是社會救助的受理和調查機關,能夠實現對象100%入戶調查,審批可以起到較好的把關作用,審批權力的落實和責任的承擔能做到相匹配,也有利於縣級民政部門將主要精力用於政策指導與監督方面。
  3.下放社會救助審批許可權有利於構建新型審批監管體系。下放審批權後,縣級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引入第三方參與救助對象入戶調查,把好入戶調查收支評估關;通過戶籍、房產、納稅、經商、金融等信息比對,把好財產核對關;通過縣級民政部門的定期、不定期抽查,把好對象動態管理的監督關。
  4.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審批等政策,各縣可以結合實際下放審批許可權。
  (五)最佳化社會救助辦理程式
  改革內容將申請審批過程中三榜公示簡化為一榜公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社會救助申請後,及時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致貧原因在申請人居住地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直至審批結束。已批准享受低保、特困供養的對象,進行長期公示。民主聽證由必經程式改為可選程式,對家庭財產、收入、致貧原因等家庭困難情況清晰,且核對系統沒有預警信息的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聽證。對公示後有爭議,核對系統有預警信息,或在年審、專項治理等工作開展期間,需要組織聽證的,可集中在鄉鎮(街道)進行民主聽證。同時,鼓勵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調查,並獨立出具調查報告,確保調查客觀公正。
  政策解讀1.最佳化辦理程式,主要針對社會救助審批辦理中調查、聽證、公示三個主要環節進行調整最佳化,進一步縮短審批時間,降低行政成本,減輕基層負擔。
  2.張榜公示。原張榜公示規定三榜,而且對審批通過的對象再公示7天無舉報才最終批准。現改為只要申請即公示,在審批之前無反映即視為通過公示,至少縮短審批後的7天公示時間,能夠起到更好、更充分的監督效果。
  3.民主聽證。民主聽證由於參與人數較多,受各種複雜因素影響,形成了一些弊端。一是“人情保”、“關係保”等問題通過聽證合規化,不利於責任落實;二是受聽證人員個人的好惡等影響了票決公正性;三是聽證會議組織難度較大、成本高、時效性差,有的地方一年只開一次聽證會審批,使保障效益大打折扣。因此,將聽證程式改為非必經程式,對特殊情況下需聽證的,改由鄉鎮召集有關村(居)幹部、調查人員等集中聽證,一般情況下對象本人不參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時效性。有利於審批機關把握政策科學,確定保障人口與金額。
  4.引入第三方參與入戶調查。調查結果直接影響聽證、審批的結果,通過第三方調查進一步減輕基層調查負擔,確保過程客觀、獨立公正。同時,購買第三方評估服務的機構與承接機構,應當加強監督,設立相關調查成果評價指標,對調查過程進行取證備查,把好調查關。
  (六)強化社會救助工作監督管理
  改革內容:暢通社會救助信息公開和監督渠道,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應在便民服務中心等工作場所,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公開社會救助標準、申請條件、方式、申報流程和應提交的材料,以及市、縣、鄉鎮(街道)監督投訴電話、信箱,讓廣大民眾充分享有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完善社會救助備案審查制度,對村(居)委會幹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本人或近親屬申請社會救助的,鄉鎮(街道)應對其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對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部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做到既要“應保盡保”,又要杜絕“人情保”、“關係保”;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監督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街道)的社會救助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推動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市、縣財政和民政部門要組成聯合督查組,每年對社會救助工作聯合督查不少於兩次,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涉嫌違法違紀的,向有關部門移交,依法依紀處理。
  政策解讀1.強化監督管理是最佳化審批程式,下放審批許可權的重要保障,主要通過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
  2.外部監督主要通過公開政策,暢通投訴渠道,受理查處民眾舉報事項的方式監督。
  3.內部監督主要通過備案審查、抽查對象,與財政等監督部門督查等方式監督。
  4.備案審查制度主要是指縣以內的幹部享受低保、特困供養待遇的進行備案,備案範圍為本人及直系親屬,村級備案不包括自然村組的小組長,縣級備案主要為股、科級幹部。
  5.縣級民政部門應通過不定期抽查社會救助對象、信訪舉報調查與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聯合督查的方式加強對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對涉嫌違法違紀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線索。
  (七)轉變社會救助服務方式
  改革內容運用“智慧民政”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平台,實現救助事項辦理向手機端延伸,為困難民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項自助申請、辦理情況手機查詢、遠程授權核對等服務,逐步實現無紙化辦公。同時,加快“智慧民政”與其他數據信息平台上下連通、橫向融合,提升困難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能力,壓縮辦理時間和節約人力成本。
  政策解讀1.“智慧民政”社會救助平台主要功能分為兩個版塊,一是PC端後台工作人員操作。二是手機端功能的運用。而將兩個版塊聯繫在一起的是辦理程式,掌握系統操作,首先是掌握程式,再延伸到手機端功能的運用,再到後台的管理操作。
  2.申辦程式:(1)現場申辦。第一步,申請人攜帶材料原件申請;第二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錄入基本信息;第三步,系統列印《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給申請人確認並留存;第四步,上傳附屬檔案。(2)手機(移動端)代為申請。第一步,工作人員主動發現申請對象;第二步,攜帶核對授權書等採集表上門服務;第三步,入戶採集相關信息,通過手機把信息錄入系統;第四步,填寫核對授權書等相關信息,申請人按手印,拍照上傳至系統。(3)微信自助申請。第一步,申請人按照微信公眾號流程錄入信息;第二步,通過移動端微信公眾號,將身份證等材料原件通過拍照的方式上傳;第三步,辦理人員聯繫申請人入戶調查、填寫授權書並按指模。
  3.手機端功能。為工作人員提供移動辦公功能,為民眾提供代為申請、入戶調查以及智慧型引導等上門服務。通過家庭檔案查詢、信息查詢以及統計分析等為日常工作提供便捷服務。為基層工作定製開發了有“一鍵拍照上傳”,隨時利用手機拍照功能上傳申請人的附屬檔案材料、“身份證掃描”是通過拍照身份證自動掃描身份證號自動填寫,減少基層工作量的同時也提高身份證號等信息錄入的準確性,手機支持連線網際網路,對在政府系統辦公之外的社區和村的工作人員也可以實現業務辦理
(八)推進非物質救助的實施
  改革內容:積極引入慈善機構、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等社會力量,特別是引入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為困難家庭提供非物質救助服務。一方面,推動民政服務機構、村(居)委會社會組織等,按一定比例設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為困難民眾提供更加專業的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照料護理等救助服務。同時,探索在鄉鎮(街道)設立志願服務站,培育壯大社會救助領域專業志願服務隊伍,引導志願服務組織開展針對貧困家庭的志願服務,發揮志願服務在匯聚社會資源、幫扶困難民眾、保護弱勢群體、傳遞社會關愛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政策解讀:1.非物質救助的目的是延伸社會救助的服務領域,補齊物質救助的短板,兜好非物質救助的底線,及時幫助各種困境家庭解決和緩解非物質困難,避免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情。
  2.物質救助主要著眼於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生存,而非物質救助更側重於困難民眾的社會融入,提升發展等,實施更加主動的介入幫助。
  3.非物質救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專業化,讓更多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進入社會救助相關崗位。二是常態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在基層設計志願服務站等,建立常態化的服務隊伍,為長期開展非物質救助提供基本保障。
  (九)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改革內容全面落實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贛民發〔2018〕4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解決政府社會救助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總量中按不超過2%的比例安排,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解決。根據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等八部門下發的《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實施意見》(贛民字〔2018〕102號)要求,將社工類社會組織列為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優先承接主體。各地要按規定做好購買社會服務工作,落實資金,加強監管。
  政策解讀:1.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是社會救助綜合性改革的重要內容,也直接影響到多項改革措施的落實。
  2.購買服務是開展非物質救助和引入第三方實施社會救助工作評估等工作的資金保證,是社會救助發展的必然趨勢。
  3.購買服務按照省民政廳、財政廳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贛民發〔2018〕4號)檔案明確規定,應該列入每年的資金安排,做到常態化,保障改革措施可持續。
  4.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購買服務承接方的監管,做好項目過程管理控制,確保購買服務質量達到有關要求,發揮好資金使用效益。
  (十)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社會救助服務中的作用
  改革內容探索“黨建+社會救助”工作模式,將社會救助工作與基層黨組織建設、社會治理等工作有機融合,建立長效機制,統籌推進落實。動員廣大黨員積極參與困難民眾志願服務、探視探訪貧困家庭等活動,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政策解讀:1.“黨建+社會救助”工作模式主要體現在基層社會救助工作與黨建相結合的工作形式、方式、措施等。通過將社會救助與基層黨建、社會治理等工作的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進。
  2.發揮黨組織、黨員參與社會救助的作用,特別在幫扶貧困民眾工作中的積極作用,縣級可結合有關要求積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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