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一)劃入的職責,(二)取消的職責,(三)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一)辦公室,(二)計畫財務科,(三)水政水資源科(行政服務科),(四)建設與管理科(安全監督科),(五)水土保持科,(六)農村水利科,(七)人事科技科(黨委辦公室),(八)防汛辦,領導信息,人員編制,其他事項,(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水務局承擔的行政管理全部職責劃入市水利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國家、省級、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省、市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的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主要河流、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市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擬訂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地方性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本市江河湖泊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區)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市屬水利設施、市管河道的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市重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
(九)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市、區)水事糾紛,指導各縣(市、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行業標準和規程規範的實施,負責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內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老幹部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算;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市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擔水利財務內部審計;承辦水利統計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科(行政服務科)
起草地方性水利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市水行政部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組織編制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指導城市防洪、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區域、跨流域間水事糾紛;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水質旬報、城市供水公報。
(四)建設與管理科(安全監督科)
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堤防工程及城市防洪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負責對涉河建設、防洪評價、安全鑑定、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等進行審批;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本行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諮詢及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和申報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市場準入、項目招投標監管和本市範圍內水利施工企業的年檢備案;負責市屬水利設施、市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市水電行業管理,擬訂全市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能開發利用、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指導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建設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五)水土保持科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按分級管理原則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農村水利科
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人事科技科(黨委辦公室)
負責全局黨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指導水利行業職工的在職培訓、成人教育、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監督行業標準和規程規範的實施;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八)防汛辦
承擔吉安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制訂市內主要江河湖庫洪水御案;組織制訂全市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對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紀委(監察室)。監察室為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領導信息
局黨委書記匡炳祥 主持局黨委工作。
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王黎明 分管黨委辦公室、人事科技科、群團、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同江防護區工程建設及人大、政協聯絡工作。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調研員王力平 分管計畫財務科、建設與管理科(安全生產監督科)、水工程質量監督站、水利水電規劃設計院、水利學會工作。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曾志明 分管水政水資源科(行政服務科)、水土保持科、水政監察支隊、水土保持站、水土保持監測分站、白雲山水利水電管理局、螺灘水利水電管理局、水利風景區建設工作。
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胡維廣 分管紀檢、監察、行政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局黨委委員、總工程師胡勤
分管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防汛機動搶險隊、圖審中心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含紀檢監察編制1名),工勤編制3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8名(含監察室主任),副科級6名(辦公室副主任、人事科技科副科長、黨辦副主任、建設與管理科副科長、水政水資源科副科長、行政服務科副科長)。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
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
市水利局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航道、海事、港航、國土資源、漁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河道采砂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