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會審辦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會審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保證規章質量,根據《吉安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市政府令第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安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送審稿)會審,是指草案送審稿在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之前,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有關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該草案送審稿進行集體評議審查。
第三條 草案送審稿會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
(二)是否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
(三)是否符合部門職能劃分規定,權責是否統一;
(四)是否違法增加行政機關權力;
(五)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六)設定的行政處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自由裁量權過當;
(七)設計的有關制度、規定的具體行政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八)需要會審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 草案送審稿會審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立法工作的科室提出申請,經市政府法制機構領導同意後啟動。負責立法工作的科室具體承辦會審會議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草案送審稿會審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邀請該草案送審稿內容涉及的有關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和法制機構(工作科室)負責人參加。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草案送審稿及其會審提綱,於會審會議召開七日前送達參加會審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參加會審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草案送審稿認真研究並提出意見。
第六條 會審會議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領導主持,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草案送審稿起草部門介紹起草情況;
(二)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人介紹審查情況;
(三)參加會審的人員發表意見;
(四)就會審中爭議較大的問題,與會人員進行討論和協商;
(五)主持人進行總結,形成初步處理意見。
參加會審的人員在討論協商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立法工作的科室應當做好會審記錄工作。會審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整理工作並形成書面會審記錄。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會審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以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認真組織研究論證,提出具體處理方案,及時進行協調。未能協調解決的,應當專題向市政府報告,提請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會審記錄應當作為規章制定的重要立法依據。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章草案時,應當一併提交會審記錄。
會審記錄應當與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文本一併歸檔存查。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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