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再就業優惠證》管理辦法

吉安市《再就業優惠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吉府發[2006]2號),現就我市《再就業優惠證》管理,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條 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1、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指未解除勞動關係、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終止失業保險待遇後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2、城鎮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指縣以上大集體企業及其在國有企業混崗的大集體身份的下崗職工。
3、“零就業”家庭成員:指具有城鎮戶籍、有就業能力和願望且家庭無一人就業的困難家庭成員(《再就業優惠證》限發1人)。
4、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指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兼併破產的企業中,給予了一次性安置或經濟補償金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6、事業單位正常解聘和分流人員:指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進行體制改革的事業單位中,已經解除勞動關係且仍未再就業的原全民所有制職工。
已享受企業內部退養政策,2005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私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了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不能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第三條 發放程式:
1、申請登記。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縣以上城鎮大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憑單位下崗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含失業證)、“零就業”家庭成員憑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證明和《“零就業”家庭卡》、國有企業破產關閉需要安置的人員憑破產企業發放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證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它失業人員憑享受“低保”證明和《失業證》、事業單位正常解聘和分流人員憑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和《失業證》,由本人常年居住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向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填寫《江西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申請表》,同時攜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張1寸免冠近期照片和其它相關證明。未設立動保障事務所的獨立工礦區,經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委託,其下崗失業人員可通過企業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
2、調查核實。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或企業接受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申領憑證、就業狀況調查,對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向申請對象所在社區或企業進行張榜公示7天。
3、核發證件。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或企業將核實後的申請人名單和個人申請材料,報市或縣(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勞動保障部門在接到申請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認定和《再就業優惠證》核發。對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應說明原因並將申請材料退回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
在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的市屬以上單位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統一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和管理,其他下崗失業人員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授權的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後發證和管理;縣(市)範圍內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由縣(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和管理;中央、省、市管理的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縣(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和管理。
第四條 《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採用全省統一樣式,使用統一編號,註明持證人原屬身份,加蓋發證機關公章,在全省範圍內通用;發證截止時間為2008年底,憑證可享受三年相關優惠政策,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三年的下崗失業人員,其《再就業優惠證》上另行標註有效期限;實行免費發放,工本費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五條 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和非全日制、臨時工和彈性工作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第六條 建立信息交換制度
1、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的管理,完善基礎台帳,全面實現計算機信息管理。對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依託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基礎資料、再就業情況資料庫和《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管理台賬,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建立月度統計制度,及時逐級上報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崗、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
2、各級勞動保障、工商、國稅、地稅等相關主管部門要建立享受優惠政策人員計算機信息管理台賬。在提供政策扶持後,及時將相關信息輸入計算機信息管理台賬,並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註。
3、各級勞動保障、工商、國稅、地稅等相關主管部門在每月5日前進行一次優惠政策落實情況交換。並由市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全市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匯總,建立全市總台賬。
第七條 建立協查制度。勞動保障、監察、工商、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專題研究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每半年聯合開展一次優惠政策落實和《再就業優惠證》使用的專項檢查。
第八條 完善年檢制度
1、《再就業優惠證》年檢內容:
(1)優惠政策享受情況。包括享受免費培訓、免費職業介紹、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小額貸款、稅費減免等;
(2)持證、保管、使用情況。包括是否有塗改、撕頁、轉讓、出租、出借等不規範使用情況。
2、《再就業優惠證》年檢程式
(1)申報。凡由本人持證或使用,由本人向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申報;暫未建立勞動保障事務所的,由本人直接向原發證機關申報;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由單位統一向原發證機關申報。
(2)審核。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受理申報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對《再就業優惠證》的統一編號進行計算機核對,對人證相符、規範使用等情況進行審查,同時將年檢的相關內容錄入計算機。審查、核對、錄入後統一報原發證機關,辦理年檢手續。發證機關對申報年檢的《再就業優惠證》進行計算機覆核確認後,加蓋“年檢合格”印戳,確認年檢通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證件予以收回或繳銷,不得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1)使用期限到期的;
(2)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的;
(3)未按規定申報年檢的;
(4)有塗改或撕頁的;
(5)轉讓、出租、出借等違規使用的;
(6)弄虛作假,偽造的。
4、《再就業優惠證》遺失不補。
5、年檢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第九條 監督處罰
1、《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公布舉報監督電話,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將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名單在網上公布。
2、勞動保障部門及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制定核實、發證管理規程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錯發的《再就業優惠證》,一經發現要立即追回;對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國家稅費流失的追究連帶責任。
3、勞動保障、工商、稅務、民政等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密切配合,主動為《再就業優惠證》的核發工作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動態管理提供信息。
4、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再就業優惠證》核發、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制度,採取舉報查處、年度核驗、隨機抽樣等多種形式,查處在《再就業優惠證》核發和使用管理中的違規行為。
5、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的,在沒收《再就業優惠證》的同時,給予相關處罰:騙取減免稅收的,按稅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騙取社會保險補貼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予以處罰;騙取其他方面政策優惠的,按相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從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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