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歷指在學習第一學歷(本科專業)的基礎上,選擇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當中的某個專業,這個專業稱之為第二專業,修完該修的科目,順利通過考試,獲得這個專業相應的學歷證書,這個學歷證書稱為第二學歷。 獲得第二學歷的方式很多,也可以通過網路教育,遠程教育等方式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完成本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的考試和考核,並取得合格成績,思想品德經鑑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專科或本科畢業證書,主考學校在畢業證書上副署。吉林大學主考的第二學歷簡稱吉大二學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大二學歷
- 概念:吉林大學主考的第二學歷
- 獲得方式:網路教育 遠程教育
- 所指院校:吉林大學
介紹,二學歷性質,國家考試機構,地方考試機構,開考規定,第二學歷,二學歷免考,報考條件,考試時間,區別,申請學位,二學歷待遇,學歷認可,優勢,前途出路,就業,專升本,考研,考公務員,留學,辨別真假,
介紹
吉林大學二學歷教育網(jlcrxl)吉林省考試委員會授權網站來進行教務管理,考試時間通知,考試成績查詢等一系列吉大二學歷教育服務。
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吉林省自學考試委員會在全省高校中,對在校本科生開設的第二專業學歷教育,以自學考試形式進行專業課程考核、學生學完所學專業教學計畫規規定的全部課程內容、成績合格,畢業由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主考院校聯合頒發畢業證書。通過學位外語考試由長春稅務學院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為完善我國高等教育體系,貫徹憲法“鼓勵自學成才”的有關規定,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第二學歷自學考試制度繼承中國古代優秀文化傳統,並與現代教育相結合,創造了以國家考試為主導、以個人自學為基礎、輔之以社會助學的現代教育形式,是中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一項創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自考)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鼓勵全民學習、終身學習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發[1988]15號,第二條: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與西方高等教育形式類似)
中國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創立於1981年,而第二學歷自學考試也是中國高等教育儲乾培養計畫措施之一。八十年代初,隨著中國經濟建設步伐加快,社會需要大批專門人才,民眾要求學習的願望十分強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均難以滿足社會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開放方針指引下,教育部著手組織研究建立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
第二學歷同時也是我國最大的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醞釀於20世紀70年代末,創建於20 世紀80年代初,從1981年至1982年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先後在京、津、滬三市和遼寧省試點並於1983年在全國推廣至今,已經走過了三十餘年的歷史。
二學歷性質
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國家考試制度,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
作為國家考試制度,它由國家建立,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目標和標準,面向全體學生、考生實施嚴格的國家考試。並選擇各個地區的重點高校作為主考院校。全部成績合格後由“教育考試院”和“有資質的高校”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第二學歷畢業/學位證書國家承認,畢業生與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
國家考試機構
(一)全國考委:全國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畫、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二)專業委員會: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畫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地方考試機構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省考委)。
(二)省考辦。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設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機構(簡稱省考辦),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市考委)。
(四)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全國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在《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
開考規定
《條例》第十一條、十三條、十四條中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
開考新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一條規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考試計畫;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
第二學歷
1.考生應講誠信並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考前20分鐘考生持有關證件進入考場。
4.開考15分鐘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後不得再次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進入考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塗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不準隨身夾帶文字材料及其它與考試無關的物品。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6.入考場後按監考員指定的座位就座,將准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在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試卷及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准考證號、考試號等欄目。
7.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答題。
8.所有答題均答在答題卡上,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塗,非選擇題要求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不得使用其它顏色筆或鉛筆(除畫圖外)答題,在試卷上答題無效。
9.考生應在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10.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11.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考生須先舉手,經監考員同意後輕聲提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12.考試結束前要交卷出場的考生須先將答卷及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再舉手提出離場,經監考員允許後才準離開考場,離開後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1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題卡和答卷從上至下按照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靜候收卷。待監考人員收齊答卷檢查無誤發出指令後才準離開考場。
14.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場上所發的任何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15.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二學歷免考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及自學考試專科以上(含專科)的畢業生(及肄業生、退學生)報考自學考試,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免考已學過並考試成績合格的有關課程。
免考手續
(1)考生登錄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組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請後,向縣(區)考辦提交准考證、身份證、畢業證書和完整成績表的原件及複印件。如成績表須從原畢業學校複印,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列印《辦理免考手續憑證》交考生,然後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3)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後,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列印《免考審核表》與複印件材料一併上報省考辦。
(4)省考辦審核後,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5)考生如辦理免考的課程與原已有成績的課程存在課程頂替關係,則無需辦理免考手續。
報考條件
必須為具有國家承認的正式專科學歷者方可報考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段。
參加本科段考試的考生,應持專科畢業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到當地該專業的報名點報名。報考與所學專科專業不同的本科,根據專業的不同需要加試相應的課程。
報考本科段的具體規定參見所報專業的開考計畫。
考試時間
吉大二學歷考試時間如下:
4月自考 | 每年4月第三個星期六 |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
每年4月第三個星期天 |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 |
10月自考 | 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六 |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
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天 |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
區別
雙學位與第二學士學位在本質上並沒有區別,它們都是選學一個學科門類學士學位專業,再跨學科門類選學另一個學士學位專業。畢業時獲得兩個不同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但在我國和我校現行的制度和政策條件下,還是有區別的,雙學位與第二學士學位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招生對象不同。雙學位的招生對象窄,第二學士學位的招生對象寬。高校雙學位的招生對象是本校全日制本科學生;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範圍不限於全日制本科學生,也可以招收函授、夜大、電大、自考的本科生,不僅招收本校的學生,而且可以招收校外、甚至省外的學生,不僅招收在校生,而且可以招收在職人員。
2.招生年級不同。雙學位只招收一年級的學生,從二年級開始修讀;第二學士學位招收本科畢業獲得學士學位的學生,也包括應屆畢業生,有的高校放寬到二年級以上的學生,從三年級開始修讀。
3.招生範圍不同。雙學位只招本校學生;第二學士學位既可以招收本校學生,也可以招收校外(包括本省和外省)學生。
4.招生人數不同。雙學位現在沒有限制招生人數;而第二學士學位只招收人數有限制,是各學校情況而定。
5.招生專業限制不同。雙學位先放開一年級所有專業由學生選,再正式確定開設的專業;而第二學士學位專業要竟教育部批准設定。
6.審批許可權不同。雙學位由高校自已制定批准,第二學士學位需要教育部審批。
7.發證不同。雙學位畢業證是在一個畢業證上註上兩個專業名稱,雙學位證是在一個學位證上註上兩個學位名稱;而第二學士學位是另外發畢業書和學位證書。
8.畢業待遇規定不同。國家對雙學位畢業生沒有明確的畢業待遇規定;而國家對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明文規定“獲得第二學士學位者,畢業後起點工資與研究生班畢業生工資待遇相同”。
學歷是學習經歷 ,學位是研究能力
申請學位
二學歷學生申請學士學位條件
⒈學習並通過考試計畫規定的政治理論課程,能夠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並具有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認識問題的初步能力。
⒉通過二學歷考試,取得了本科全部課程的合格證書,完成了畢業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經審核准予畢業,表明考生確已較好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⒊申請學士學位的考生所學專業的主幹課程平均成績必須達到主考院校要求,畢業論文要達到良好以上,並通過學位英語考試。
申請學位程式
⒈二學歷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審批條件, 於發畢業證的同時向當地教育考試院或自學考試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學士學位評定表一式2份,2寸免冠照片一張。
⒉市考試院或二學歷考辦對申請人檔案材料(包括本科畢業生鑑定表、畢業論文原件及論文成績單)和畢業生填寫的學士學位評定表進行審定,無誤後,於3月底報省考試院。
⒊省考試院整理匯總各市地申報的學士學位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將考生檔案材料與學士學位名冊於每年4月推薦給有授予權的主考學校。
⒋主考學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和學術委員會按要求對申請學位者逐個評審,評審合格,授予學士學位,未通過者不再補授。
二學歷待遇
本科生讀第二專業的好處:
1、擁有雙學位,畢業待遇等同研究生;跨學科人才,在企業受歡迎;
2、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證書,與跨校輔修區別很大;時間短,職業證書免費拿;
3、選擇興趣所在的名校第二專業,有利於未來的職業發展及高薪要求。
專科生套讀本科的好處:
1、專科套讀本科,拿專科文憑的同時收穫本科文憑,省時省力省錢;
2、專科畢業拿到本科文憑,就業競爭力及工作經驗同比專科同界優勢大。
學歷認可
《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時條例》條例總則第五條明確規定:“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相一致。”1981年國務院批准創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1998年8月九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發專、本科畢業證書。”二學曆本科是國家立法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是我國承認學歷。其同成人高考、網路教育、電大一樣同屬於我國高等教育系列,畢業證書是由主考院校同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聯合頒發,蓋有這兩個部門的公章,可以在我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可以參加全國統一的研究生考試、可以報考國家公務員、可以出國留學,美國、英國、加拿大等近三十個國家均承認我國二學曆本科學歷。二學曆本科畢業證書在考生今後的工作、升職、評級憑職稱以及參加相關資格考試上都是一個有效的通行證。
優勢
(一)二學歷/自考學歷教育規模穩中有升,非學歷教育規模快速發展。
2004年,全國第二學歷/自學考試學歷教育部分共有1235萬人次報考,比2003年的1156萬人次有所回升,增幅約為7%,報考人數回升的省市有天津、江蘇、河北、江西等。全國統一開設的非學歷證書考試項目報考規模達400多萬人次,其中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增長27%,英語等級考試(PETS)增長51%。
(二)二學歷的繼續教育性質凸顯,高中畢業生、專科生成為生源主體。
從考生的構成分析,高中畢業生和具有專科以上學歷的考生規模繼續擴大,全年總計642萬人次,占到考生總數的52%;成為自學考試生源的主體。此外,在職考生的人數也在不斷增長,說明繼續學習有著巨大的社會需求,二學歷考試靈活、開放的特點符合社會需要。
(三)本科教育需求旺盛,專科教育略有下降。
2004年四次學歷教育考試,本科報考為683萬人次,比2003年的570萬人次增長20%,保持了旺盛增長的勢頭,專科為552萬人次,比2003年的586萬人次略有下降,這種狀況與考生的成分構成基本一致。
(四)專業設定更加體現針對性,向多品種小規模方向發展。
2004年共頒布全國統一的考試計畫9個,是2001年以來最多的一年。共受理25個省上報的專業考試計畫398個,其中本科專業247個,占62.1%。在上報的專業考試計畫中,新設定專業132個,占33.2%。
前途出路
就業
《條例》中對畢業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範圍內有計畫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第二學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後,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專升本
⒈報考二學歷的本科段,應往屆專科生可以直接報名專升本。
考研
二學歷考生專科畢業報考研究生,須在獲得大專畢業後經兩年或兩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生同等學力,並符合研究生招生單位的其他要求。
考公務員
部分公務員職位的學歷要求是專科或者沒有要求是全日制本科,所以二學歷考生可以參加這些職位的公務員考試。
留學
目前,已有26個海外國家承認我國二學歷文憑,這種認可包括學歷互認和學分互認,其04年不乏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日本、紐西蘭、新加坡這樣的已開發國家,截止今年又增加了瑞士、韓國和澳門三個國家和地區,至此增加到了26個國家。如果經濟允許的話,自考生可以選擇留學。
辨別真假
由於二學歷畢業生社會認可度較高,考生眾多,存在巨大商業利益;很多社會機構為了商業目的,便以各種名義虛假宣傳、誤導考生,甚至編造出名目眾多的“二學歷”來騙取學生的高額培訓費。畢業證書真偽可以通過高等教育考試學生信息網(學信網)查詢,學信網信息不明確的,可到各地的“教育考試院自考辦公室查詢”。
此外,社會上還有很多倒賣、製作假二學歷文憑的不法機構和人員,其文憑是很容易辨別的,沒有任何價值。望廣大考生不要有僥倖心理,要踏實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