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兆民

吉兆民

吉兆民,男,漢族,1964年12月出生,海南樂東人,大學學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工程師,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7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23年11月,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吉兆民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兆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海南樂東
  • 出生日期:1964年12月
  • 畢業院校清華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2.09--1987.07,清華大學工程力學系流體力學專業學習
1987.07--1989.03,廣東省人民醫院心血管病研究所技術員
1989.03--1992.10,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金海集團公司職員
1992.10--1995.07,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海南公司房地產經營開發部副經理
1995.07--2000.05,中國有色中外合資海宇錫板工業有限公司鍍錫薄板廠營業部部長、總經理助理
2000.05--2000.06,海南省財政廳計算中心幹部
2000.06--2002.04,海南省財政廳計算中心副主任
2002.04--2002.07,海南省財政廳信息中心主任
2002.07--2007.07,海南省財政廳信息中心主任兼省直單位會計管理中心(省財政國庫支付局)電算管理處處長
2007.07--2008.09,海南省直單位會計管理中心(省財政國庫支付局)電算處調研員兼省財政廳信息中心主任
2008.09--2009.11,海南省省直單位會計管理中心(省財政國庫支付局)副主任(副局長,正處級)
2009.11--2012.09,海南省地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1.07兼海南省稅務學會副會長)
2012.09--2012.12,海南省澄邁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代縣長(副廳級)
2012.12--2017.05,海南省澄邁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副廳級)(2012.05--2014.09在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研究生同等學力學習,獲得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7.05--2021.06,海南省澄邁縣委書記(副廳級) (其間: 2018.02--2018.04在中央黨校縣委書記研修班第14期學習)
2021.06-2023.10,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3年4月,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吉兆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海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10月,經海南省委批准,海南省紀委監委對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吉兆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吉兆民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要求管理服務對象無償為其提供專用司機服務,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房地產開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吉兆民身為長期在地方黨委和政府擔任重要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吉兆民的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海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吉兆民開除黨籍處分;由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3年11月,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吉兆民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吉兆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吉兆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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