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市有關農業、農村和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全縣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金融保險的政策制定工作;組織起草全縣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及相關配套檔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推進農業依法行政。擬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及科技發展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科技攻關、星火、火炬、科技合作、成果推廣、重大科技產業化和軟科學等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經營權流轉和土地承包仲裁;負責
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等新型
農業經營主體的指導和培育;負責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資產、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審計;負責實施農民負擔監督工作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審核監督,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調查統計工作;參與
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等多項職能。
(三)指導全縣糧食、果品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果品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
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
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的安排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相關部門協商並指導實施。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
農業產業化經營及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
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負責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
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依法開展對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品種、草種、農藥、農用膜、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有關
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農藥、獸藥質量、農藥、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的國家標準。監督有關
農業生產資料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實施。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七)起草全縣農業機械化有關標準與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農機作業和維修以及農機產品質量的投訴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實施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事故調查處理。
(八)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健全農產品監測預警機制,及時發布農產品市場價格狀況信息,指導農產品生產。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九)擬訂全縣科技創新和農業科研、農技推廣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和
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套用技術的開發、推廣工作;負責
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的初審上報工作;管理省市重點科技產業園區、科技專家大院、科技特派員、生活科技12396信息服務項目推廣等工作;管理全縣
民營科技企業,負責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查工作。
(十)組織編制全縣農業資源區劃,指導農用地、草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
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發展節水農業。指導農村科技產業、星火密集區、農村支柱性產業的示範與推廣工作。
(十一)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態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做好農民科技培訓、職業農民培育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中省市科技新星的選拔推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優秀中青年專家選拔工作;負責全縣
民營科技企業單位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指導各鎮農業生產工作。
(十四)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有關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及實施辦法。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域動植物(除森林、野生動物外)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
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核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十五)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醫藥、衛生等社會發展方面的科技工作。負責科技宣傳、科技信息、科技統計、科技下鄉、科技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