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青年美術家協會是由合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管,由合肥市全市青年美術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會址設在合肥市天鵝湖路558號合肥市廣電中心B區1509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青年美術家協會
- 主管:合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地址:合肥市天鵝湖路
- 詞性:名詞
機構簡介,成員名單,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機構簡介
合肥市青年美協吸納在美術創作、美術評論、美術史研究、美術教育、美術出版、藝術設計、美術組織等方面成就卓著者為會員,集中了全市所有有成就、有影響的青年美術專家、學者,是綜合美術各門類的、全市青年美術的美術組織。
市青年美協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青年美術家進行美術創作和理論研究,承擔美術展覽的組織、實施、評選、評獎,舉辦大型的美術展覽和各種學術展覽,出版學術刊物,開展學術研討,提倡美術教育,努力做好聯絡、協調、服務工作,構建和諧向上的青年美術家之家,促進合肥市青年美術的繁榮和發展。
市青年美協積極開展廣泛的美術交流,舉辦並參加各種類型的美術展覽。市青年美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合肥市青年美術家協會成立於2003年,由湯海嘯擔任首屆協會主席,吳玉柱、張進、陳飛翔、朱斌、曹軍擔任副主席,陳飛翔兼任秘書長,范僑任副秘書長。
2008年換屆,陳飛翔當選第二屆協會主席,費勇、朱斌、曹軍、散悟、王瑤、擔任副主席,費勇兼任秘書長,范僑、吳晗華、張緒祥任副秘書長。
八年來,協會在合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和合肥市民政局以及社會各界關心支持下,在協會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堅持“雙百”方針和“二為”方向,堅持“三貼近”的原則,帶領全市青年美術家們積極創作、努力進取、共同發展。協會現已有會員200多人。多年來協會共組織各類型活動百餘次。特別是換屆後的幾年來,協會積極承擔宣傳合肥、弘揚合肥文化的重大活動,通過各類交流宣傳活動努力打造合肥青年美術家們的知名度。
青年美協肩負著黨和人民的重託,為構建“文化強省”、“文化強市”,建設合肥區域性特大城市做出更大的貢獻。
成員名單
第一屆主席團成員名單:
名譽主席:張松 朱秀坤 張國琳 丁寺鐘
主席:湯海嘯
副主席:吳玉柱 張進 陳飛翔 朱斌 曹軍
秘書長:陳飛翔(兼)
副秘書長:范僑
第二屆主席團成員名單:
名譽主席:陳建國 張松 李曉梅 王節 王琳 班苓 朱秀坤 張國琳 丁 寺鐘 湯海嘯
主 席:陳飛翔
副主席:費勇 朱斌 曹軍 散悟 王瑤
秘書長:費勇(兼)
副秘書長:范僑 吳晗華 張緒祥
協會章程
合肥市青年美術家協會章程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合肥市青年美術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本市青年美術家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的社會藝術團體;是在主管單位合肥市文廣局的領導下和業務指導下開展各項美術活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合肥市文廣局、合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文廣局辦公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會將通過美術展覽、研討、交流、培訓等活動,繁榮美術創作,培育美術新人,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充實青年生活,提高青年修養,振奮青年精神,陶冶青年情操,擴大青年美術家的影響。
(一)不定期舉辦美術作品展覽、比賽;
(二)開展美術欣賞活動,提高會員的藝術水平;
(三)開展美術理論研究,不定期舉辦研討會、創作座談會、美術沙龍等活動;
(四)開展美術培訓活動,盡力抓好對青少年和幼兒的美術培訓工作;
(五)加強與外地兄弟美術團體及美術家橫向聯繫、交流,通過辦聯展、學術交流、信息交流等多種形式相互學習,相互促進。
(六)本會主要業務活動需報請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合肥市青年美術家常務理事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六 人、秘書長一人(兼)、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是合肥市的青年美術家和美術工作者,政治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贊成本章程,年齡在50周歲以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美術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參加縣(區)級美術展覽和市級行業展覽並獲三等獎以上者;
(五)作品入選市級以上美術展覽者或在市級以上報刊發表作品計三件(次),有一定藝術造詣者;
(六)舉辦過個人美展或參加聯展者;
(七)從事美術史、美學研究、文藝理論研究並在市級以上報刊發表過二篇美術理論文章者;
(八)已被批准為市級以上美術家協會會員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加入本會,必須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也可由本會理事二人或常務理事一人推薦介紹,並向本會遞交書面申請材料,填寫《合肥市青年美術家協會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團研究討論審批通過,履行入會手續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入會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團研究討論審批通過,履行入會手續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入會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美術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美術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要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堅持藝術創作實踐、理論、研究,完成本會所交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每位會員一次性交納會費300元一屆或500元終生和一幅畫留存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要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堅持藝術創作實踐、理論、研究,完成本會所交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每位會員一次性交納會費300元一屆或500元終生和一幅畫留存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超齡會員、會員身份及在本會擔任的職務自動終止。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合肥市文廣局審查並經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由副主席兼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由副主席兼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合肥市文廣局審查並經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合肥市文廣局審查並經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保管公章和本會文檔;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保管公章和本會文檔;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員交納的會費或會員提供的經費;
(二)捐贈:社會各界贊助的經費;
(一)會費:會員交納的會費或會員提供的經費;
(二)捐贈:社會各界贊助的經費;
(三)自籌:通過協會的活動(筆會、售畫、講學、培訓等)所取得的經費;
(四)政府資助;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向政府申請特殊經費,開展美術活動;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本會設立專門帳號;從業務主管部門聘請兩名兼職會計;對節約經費的利息,統一管理,嚴格控制,合理使用;
(四)政府資助;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向政府申請特殊經費,開展美術活動;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本會設立專門帳號;從業務主管部門聘請兩名兼職會計;對節約經費的利息,統一管理,嚴格控制,合理使用;
(七)本會經費主要用於辦展覽、出畫集、藝術交流、社會宣傳等方面,用於日常工作中必要的公務開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合肥市民政局和合肥市文廣局的要求,由社會專職資質的審計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合肥市文廣局審查同意,並報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合肥市文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合肥市文廣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合肥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合肥市文廣局和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團。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合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