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阜亳商會,商會隸屬於合肥市工商聯(總商會),是阜亳籍人士在合肥投資創業、經商辦廠及各行業的同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共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阜亳商會
- 成立於:2011年9月20日
- 隸屬於:合肥市工商聯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商會簡介,章程,
商會簡介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在合肥地區經營的阜亳企業的聯繫、加強會員之間及本會與各界之間的聯繫與合作、發揮優勢、資源共享、團結創業,促進合肥與阜陽、亳州的經濟合作,實現共同發展,共同繁榮,共創輝煌。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合肥的阜亳企業和個人超過千家,人員上萬,投資領域主要涉及交通、房地產、汽車配件、機電產品、鋼材、服裝、鞋類、家具、超市及餐飲服務等。一些企業已經具備相當大的知名度,分布於合肥各行各業。在會長程景翔的領導下,各個部門及副會長分工明確,各級其責,為商會工作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使商會朝著有序的方向順利發展。
阜亳商會的成立,使許多在合肥的阜亳籍企業家,能夠利用商會集體的力量,整合資源,維護合法權益,使在合肥的阜亳商人形成群體優勢,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合作交流、溝通、增加互信和感情,通過商會的活動尋求商機與合作讓每個會員從中得到收穫和喜悅,為阜亳企業和個人創建更大的創業平台。合肥市阜亳商會一定會越辦越好,健康地發展下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合肥市阜亳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阜陽、亳州籍人士在合肥投資創辦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加強會員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阜亳人形象;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阜亳企業和個人來合肥發展,為合肥、阜陽、亳州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起到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位於合肥市蜀山區史河路和金牛路交叉口拓佳歡樂廣場北四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收集、傳遞相關經濟、政策信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會員開展和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加強會員的業務聯繫,促進會員發展內外貿易,加強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四)組織會員參加社會公益事業,參加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會員整體地位,樹立會員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五)吸引和引導更多阜陽、亳州企業來合肥投資發展。同時,鼓勵在合肥創業的企業家們回報家鄉,促進家鄉發展。充分發揮三市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六)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由阜陽、亳州籍人士在合肥創辦的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事履行商會職責和商會章程進行監督。
(二)監督檢查商會的財務情況,有權查閱賬目和其他重大活動資料;
(三)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四)向會員大會提供年度監察報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1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