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郵政快遞管理辦法

《合肥市郵政快遞管理辦法》於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後,快遞放驛站或快遞箱,要徵得收件人同意。因業務需要臨時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員的,應當與其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契約,並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辦法》明確,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續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郵政普遍服務營業網點、縮短營業時間,不得改變郵政普遍服務營業網點使用性質。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範快遞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郵政快遞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合肥市郵政快遞管理辦法
(2022年7月28日合肥市政府令215號令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提高快遞服務質量,保護用戶和郵政快遞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快遞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快遞業規劃、建設、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依法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寄遞活動,不包括外賣配送等點到點直接送達物品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郵政快遞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郵政普遍服務提供財力、物力和政策支持,引導、扶持快遞企業發展,支持快遞服務網路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設立村郵站,負責 本地郵件、快件的接收和代轉。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所轄區域村郵站運行管理,村郵站運轉經費由縣(市)區、開發區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快遞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協助做好郵政管理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本地郵政行業規劃與交通運輸規劃的銜接,促進郵政與交通運輸資源的整合。
未設定郵政管理機構的縣(市)區、開發區,由承擔交通運輸職責的部門牽頭負責本轄區內郵政快遞業有關監管工作,履行寄遞安全屬地管理和郵政快遞末端服務網路建設管理責任。
發展和改革、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和規劃、 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商務、鄉村振興、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快遞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督促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編制本市郵政快遞業發展規劃,明確郵政快遞業發展目標、主要任務、重點工程、保障措施等內容。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本市郵政快遞業發展規劃,編制郵政快遞設施專項規劃,依法制定郵政快遞設施建設管理標準。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郵政快遞業發展相關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交通運輸規劃等相銜接,統籌安排郵件、快件處理設施用地。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郵政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納入本級公共服務設施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建設、運營承擔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郵政快遞設施專項規劃和建設管理標準,對郵政快遞的處理場所、營業場所進行規劃控制,並將配套郵政快遞設施的規模、建設以及移交等事項,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要求的內容。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機關院校、住宅小區、商務樓宇等,應當按照郵政快遞設施專項規劃和建設管理標準,將郵政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納入配套設施範圍,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鼓勵既有機關院校、住宅小區、商務樓宇等按照相關規定合 理布局並設立郵政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智慧型信包箱納入老舊小區改造更新基礎類建設項目,支持在郵政快遞營業場所附近建設充換電設施。
管理、使用配套建設的郵政快遞設施應當符合本市郵政快遞設施建設管理標準。郵政快遞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程式報批。
第十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交通場站,應當按照郵政快遞設施專項規劃和建設管理標準, 合理布局郵件、快件處理設施,設立郵件、快件進出綠色通道。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將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範圍,落實財政支出責任,推進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建設。
鼓勵村郵站整合供銷、電商、農村公共服務等資源,建設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
第三章 促進發展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快遞產業集聚發展,鼓勵快遞企業總部、區域總部、區域分撥中心、倉儲中心和高鐵航空集散中心等在本市落戶,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推廣套用先進技術 和設備,支持套用智慧型郵政快遞車輛。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交通運輸企業整合共享資源,發展快遞公路、鐵路、航空等多式聯運,促進客貨郵融合發展。
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分時配送等集約共享配送模式,鼓勵使用智慧型快遞服務設施投遞,創新 適應城鄉區域特點的多種末端服務方式,構建城鄉一體化高效配送體系。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拓展上下游產業鏈,加強區域協同發展, 促進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向綜合供應鏈服務商轉型升級,推動相關產業高質量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快遞業與先進制造業、商貿業、現代農業、電子商務等關聯產業和業態 的協同發展機制,支持快遞企業入駐各類園區,推動快遞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六條 海關、國家安全、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郵件、快件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信息互換共享, 推動郵件、快件便捷通關。
鼓勵快遞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在境外依法開辦快 遞服務機構、建設分撥中心和集散節點。
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入駐空港和鐵路樞紐,發展國際快遞,提供倉儲、保稅、通關等綜合服務,推動國際快遞樞紐建設。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住宅小區、商務樓宇的管理單位應當為快遞收派人員進入管理場所收派件以及使用 配套建設的郵政快遞設施,提供通行、停靠等便利。
前款規定的管理單位不同意快遞收派人員進入管理場所的, 應當在管理場所入口處或者就近設定郵件、快件存放區,提供免費存放、代收服務。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執行郵件、快件運輸服務任務的郵政快遞專用車輛提供通行、臨時 停靠、裝卸作業等方面的便利。
郵政快遞專用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編號和標識 管理,依法購買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綠色採購制度和低碳運營管理機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 包裝,優先採用可循環利用的包裝箱、中轉袋等包裝物。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將環保包裝要求納入收件服務協定,引導用戶樹立綠色包裝使用意識。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推進包裝物的標準化、系列化、模 組化,提高包裝物與寄遞物品的匹配度,防止過度包裝。
支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上下游關聯企業使用已取得綠 色產品認證的包裝物。
生態環境、郵政管理、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快遞綠色包裝宣傳推廣。
第二十一條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採取措施回收郵件、快件包裝物,實現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綠色行動激勵機制,通過積分 獎勵、寄件優惠等方式,引導寄件人重複使用包裝箱、包裝袋等包裝物。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倉庫、分撥中心等場所推廣套用節水、節能等新技術新設備,降低資源消耗。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使用新能源車輛。
第五章 服務規範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續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郵政普遍服務營業網點、縮短營 業時間,不得改變郵政普遍服務營業網點使用性質。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 規範快遞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示寄件人關於保價、賠償等服務 契約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收費。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其他快遞企業不得經營。快遞企業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使用郵政快遞末端服務設施投遞快件的,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提取方式、保管期限、聯繫渠道等信息。未徵得收件人同意的,收件人 有權要求其按照快遞運單地址投遞。
郵政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定快件免費保 管期限,免費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超出免費保管期限需要收費的,應當公布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收件人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上門投遞快件,或者因收件人原因無法按照快遞運單地址投遞的,並且快遞企業和收件人對其他投遞方式未達成一致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需要變更投遞地址, 或者經兩次免費投遞後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然需要投遞的,快遞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渠道,接受服務質量監督投訴,並在收到用戶投訴後七日內答覆。
用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在 投訴後七日內未收到答覆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後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和過機安檢等寄遞安全 保障制度,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二)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依法查驗寄件人身份,使用實名收寄信息系統對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進行信息登記,發現存在禁止寄遞物品、重大 安全隱患以及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等情形的,及時向有關部門 報告,有關部門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四)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預留安全監管數據接口,收集、分析與寄遞安全有關的信息,確保數據真實、完整,並按時 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
(五)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十一條 寄件人交寄郵件、快件,應當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完整、準確、清楚填寫快遞運單,確保填報內容真實、有效;
(二)不得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三)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進行交寄物品驗視;
(四)交寄貴重物品時聲明寄遞物品的價值或者價格,並明確是否保價;
(五)封裝郵件、快件符合寄遞安全要求;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向用戶長期、批量提供寄遞服務的,應當與其簽訂安全協定,明確雙方安全保障義務。
用戶在簽訂安全協定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核對後留存證件複印件。
安全協定內容應當包括批量交寄物品名稱、類別,預留指定交寄人身份證件信息。協定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由指定交寄人交寄,不得隨意變更交寄人。
國家對協定用戶交寄郵件、快件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負有保密和保護責任,不得出售、泄露 或者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快遞服務信息以及用戶個人信息。
第七章 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保障從業人員休息休假、工資薪酬、社會保險等合法權益,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因業務需要臨時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員的,應當與其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責任,並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操守、服務規範、職業技能、作業 規範、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鼓勵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為從業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疾病保險以及其他專項商業保險。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完善從業人員的投訴澄清免責機制。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為從業人員提供休息場所和車輛充電 等配套服務,營造關心關愛從業人員的良好氛圍。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快遞末端網點的,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智慧型信包箱、智慧型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自提供寄遞服務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寄遞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共同維護寄遞安全。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託信息系統,實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信用檔案建立與管理信息化,規範信用信息採集和 共享,推動守信激勵機制建設,並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社會監督機制,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服務質量測評體系,定期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可以組織實施約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