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足球協會
- 成立於:2013年10月18日
- 體育局局:長李殊
- 屬性:協會
協會章程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本協會的正式名稱為合肥市足球協會,下稱協會,簡稱合肥足協。英文名稱為“Hefei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HFFA”。
第二條 性質
協會是合肥市足球專項的、並具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體育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以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擴大足球人口和提高運動水平為目的;
(四)為增強人民體質、豐富民眾業餘文化生活服務,為政治和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協會在安徽省足球協會註冊,是安徽省足球協會的單位會員協會,並享有安徽省足球協會章程規定的對自己管轄範圍內的足球活動的控制權。
協會接受安徽省足球協會、合肥市體育局、合肥市體育總會以及合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為合肥市體育總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合肥市民政局。
第五條 協會住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40號富康大廈B區6樓
(一)推廣足球運動,組織民眾(特別是青少年)參加各項足球運動,推動本地區足球事業的發展;
(二)主辦和承辦各種足球競賽和培訓活動;
(三)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解決活動經費。
(一)凡承認安徽省足球協會章程和本協會章程的各區、行業、大專院校、中國小校、(職業)業餘俱樂部以及足球學校(培訓中心),經自願申請、批准註冊可成為協會的單位會員;
(二)按本協會章程吸收的俱樂部在冊人員、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在我市參加有計畫、有系統的業餘和半專業層次訓練(工作)的人員以及在該協會組織機構工作的人員自然成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申請註冊;
(二)申請成為單位會員者,必須提交本團體的章程。該章程應包括本章程第八條第一點;
(三)由常務委員會或受常務委員會授權的機構審核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享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名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予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交會費、註冊費及其他費用;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領導人;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轄區內足球發展規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
(一)常務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批准有關足球業務的各項計畫、方針、政策;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籌備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大會;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條 主席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方可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除擁有普通選票外,在票數相等時,則擁有決定性的投票權。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與安徽省足協和各協會之間的聯絡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項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三)協調各專項委員會開展工作;
(四)決定各專項委員會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簽批有關運動員轉會檔案;
(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事務。
第二十五條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主席和名譽副主席、顧問;聘請熱心支持足球事業的人士或企業界人士擔任名譽職務,以加強協會的管理力量。
(一)會費、轉會費、註冊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結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3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