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是由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受理。
事項名稱,法律依據,所需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辦理地點,其它說明,
事項名稱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第十一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領取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所需材料
1、二代證辦證通知單
2、居民戶口簿
3、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未辦證的無此證件)
辦理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收費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十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安徽省公安廳 安徽省物價局關於換髮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皖公通127號):對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辦理地點
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其它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十二條: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依照本法換領居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