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瑤海區城市管理局

合肥市瑤海區城市管理局是合肥市瑤海區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市容環境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區實際,擬訂有關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城市管理政府目標考核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負責行業領域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重點在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城管執法範圍是: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5.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6.集中行使市區範圍內涉及賓館、旅館、餐飲、娛樂、沐浴、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業領域的,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行政處罰權、公共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公共場所經營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行政處罰權、文化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辦理營業執照擅自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上述領域以外的行政處罰權原則上不納入城市管理執法範圍。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實施與執法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五)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培訓和綜合考核;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格線化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負責組織行政處罰案件民眾公議制度的實施工作;負責落實查處違法建設長效管理機制;組織專項、重大執法工作。
(六)負責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負責沿街建築物立面容貌和沿街景觀的管理;監督管理占用城市空間而影響市容市貌行為;承擔市容環境衛生區級行政許可審批工作。
(七)負責全區環境衛生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實施;負責、指導、監督全區道路,街巷、生活區清掃保潔和公廁管理工作;負責垃圾(糞便)集中處理的管理及建築工地渣土、固體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環衛公共設施的管理工作;組織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
(八)指導監督農村環境衛生管理。指導大興鎮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
(九)負責數位化城管考核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建設、運行、考核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市民投訴、媒體曝光、領導批示、市(區)長熱線的跟蹤辦理工作;負責各種城市管理信息的採集、分類、處理和報送工作,建立城市管理電子檔案;構建智慧城管,積極推進城市管理數位化、精細化、智慧化。
(十)負責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監督管理,承擔指導、服務、監督管理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等工作。
(十一)全區城市管理統籌協調和檢查考評,以及跨區域及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和區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對全區城市管理實施全方位、全時段的即時監控,指揮、協調相關專業部門和責任單位及時處理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完成城市管理需要辦理的其他事項。
(十二)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負責公廁、環衛道班房等公用設施建設方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城市管理經費的計畫、使用、管理和內部審計、監督;負責本系統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區會計核算分中心)
(二)行政審批科
(三)環境衛生管理科
(四)執法監督科
(五)法制科
(六)公共設施管理科(停車場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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