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獻血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獻血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7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合肥市獻血條例
(2019年8月29日合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獻血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納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考核體系;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應急獻血機制,召開有關部門聯席會議,研究制定年度獻血計畫,協調解決實施中的重要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獻血宣傳、動員工作,根據年度獻血計畫制定獻血工作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每年動員和組織本轄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獻血宣傳、動員、組織等相關工作,落實年度獻血工作目標。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獻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
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強獻血宣傳,將獻血知識納入公共衛生健康教育;
(二)制定年度獻血工作計畫;
(三)指導應急獻血隊伍的管理;
(四)加強採血專業隊伍建設;
(五)做好流動採血車停放地點設定規劃;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獻血知識宣傳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科學技術部門以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將獻血知識納入普法、科普教育內容。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為獻血屋建設、採血車停放、獻血公益廣告設定提供支持。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教育、醫療保障、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紅十字會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獻血宣傳、動員活動。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獻血人次、服務區域、醫療資源配置和交通條件等情況制定獻血屋設定規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獻血屋設定規劃建設獻血屋。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應當在轄區內建設兩個以上獻血屋;其他縣(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轄區內建設一個以上獻血屋。
第七條 獻血屋面積應當不低於五十平方米。具體設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獻血屋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遷移。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流動採血車停放地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動採血車的停放,干擾和妨礙流動採血車的正常工作。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保障送血車優先通行,為流動採血車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市中心血站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負責採集、製備、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組織,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採血、供血信息公開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公開獻血屋、流動採血車的服務時間、地址和聯繫方式以及血液庫存等信息;
(二)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採血、供血,保證血液質量;
(三)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並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四)提供獻血預約等服務;
(五)開展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
(六)開展血液相關的科研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中心血站應當告知獻血者獻血的注意事項和獻血者享有的權利,為獻血者做好採血檢測服務保障等工作,並依法向獻血者頒發無償獻血證。
獻血者不得將本人獻血享受待遇的相關憑證轉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二條 對於捐獻血小板、造血幹細胞和稀有血型血液的獻血者,中心血站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中心血站可以通過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愛心助學等方式,對獻血者給予幫助。
第十三條 獻血者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並如實提供自身健康信息,及時告知所獻血液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 在本市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同等條件下,醫療機構應當保障其享有優先用血權利。
第十五條 在本市捐獻全血、血小板或者造血幹細胞一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其臨床用血終身免交國家規定的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臨床用血費用;其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按照獻血者獻血類型及獻血量等量或者折合相應血量免交規定的費用。
符合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條件的,可以在就診醫療機構核銷臨床用血費用;就診醫療機構不具備核銷條件的,可以攜帶相關用血憑證到中心血站報銷臨床用血費用。
第十六條 在本市多次獻血的,或者從事獻血志願服務獲得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志願終身榮譽獎或者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的個人、志願者,應當予以獎勵。
獎勵應當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予以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四)利用他人的無償獻血證牟利;
(五)僱傭他人獻血、冒名獻血;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發生醫療臨床用血供應緊張、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用血或者因可以預見的重大事件需要緊急備血時,應當分級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回響措施,動員和組織公民緊急獻血。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等,應當按照計畫動員和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獻血。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等成立獻血志願服務隊伍;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願服務組織。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招募獻血志願者參與獻血宣傳、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獻血隊伍,在需要應急用血或者血源不足時,組織、動員應急獻血人員獻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技術、服務、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條 對於參加無償獻血的人員,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和休息時間。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紅十字會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國家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教師、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定期獻血;鼓勵公民捐獻血小板和造血幹細胞;鼓勵稀有血型的公民積極獻血。
第二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畫地開展獻血公益宣傳,免費刊播獻血公益廣告。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應當定期免費刊播獻血公益廣告。
第二十四條 鼓勵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推行自體輸血等新型醫療技術,採用血液保護和患者血液管理等方法提高科學用血水平。
第二十五條 外國公民和境外居民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參加獻血,並依法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拆除、遷移獻血屋的,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阻止流動採血車停放、干擾和妨礙流動採血車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獻血者將本人獻血享受待遇的相關憑證轉借給他人使用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相關待遇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中心血站以及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獻血次數,以全血兩百毫升或者單採血小板一個治療單位為一次計算。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0月28日,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頒布實施《合肥市獻血條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上獲悉,新頒布的《合肥市獻血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共三十二條,對無償獻血工作的政府職責、部門職責、獻血屋建設、獻血者激勵措施等進行了頂層設計,為推動無償獻血工作,積極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條例》規定了無償獻血獎勵辦法,以增強市民無償獻血的個人榮譽感,弘揚正能量,推動全市無償獻血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孔向陽介紹說,合肥市對無償獻血者堅持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具體獎勵辦法由合肥市政府另行制定。同時,對無償獻血個人作出獎勵規定:一是明確血站可以給獻血者適當補貼。二是明確“一次獻血、終身免費用血”,獻全血、血小板或者造血幹細胞一次以上的獻血者,終身免交臨床用血費用,其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享受優惠。三是對多次獻血或者榮獲國家獻血榮譽獎勵的人員給予獎勵。
此外,在獻血屋設定方面,《條例》明確了合肥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獻血屋設定規劃,報合肥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條例》對獻血屋數量和技術標準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四個城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獻血屋,其他縣(市)和市四大開發區各建設一個以上獻血屋;同時明確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拆除、遷移。
在法律責任規定上,《條例》對“未經批准拆除、遷移獻血屋的”“阻止流動採血車停放、干擾和妨礙流動採血車正常工作的”“獻血者將本人獻血享受待遇的相關憑證轉借給他人使用的”三種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同時,對“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中心血站以及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設定了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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