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工企業協會

合肥市建工企業協會(全稱:合肥市建設工程企業協會),是合肥市建設領域的開發企業、施工企業、材料企業、中介服務企業和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組成的行業協會,獨立法人。經合肥市民政局正式登記註冊,接受行業主管部門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建工企業協會
  • 外文名:Hefei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 類別:建築業
  • 屬性:協會
  • 性質:非盈利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合肥市建工企業協會(全稱:合肥市建設工程企業協會),是合肥市建設領域的開發企業、施工企業、材料企業、中介服務企業和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組成的行業協會,獨立法人。經合肥市民政局正式登記註冊,接受行業主管部門指導。
目標:做好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搭建好企業與企業之間交流合作平台
引導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定位:企業的娘家 政府的助手
協會內設七個部門:辦公室、會員部、人事部、法務部、宣傳策劃部、資質職稱申報部、獎評部。
辦公室:負責協會的內部協調和外部接待
會員部:負責會員發展規劃制定及實施
人事部:人才的引進和儲備計畫
法務部:負責協會內外檔案把關(法規角度)
宣傳策劃部:負責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宣貫、協調媒體的關係、指導企業廣告宣傳工作、指導企業內刊編輯與人員培訓。
資質職稱申報部:解讀企業資質與人員職稱評比相關規定和程式、探討企業資質升級與職稱評比中遇到的難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企業資質升級與職稱評比申報指導工作。
獎評部:負責參評企業指導與服務工作。
協會下設三個中心:培訓中心、交易中心、信用管理中心。
培訓中心:負責企業內訓、技術人員培訓、建築建造師的考前培訓和指導。負責技術人員和建築建造師引進和儲備
交易中心:負責土地、工程、材料等採購招標信息的整理、促進成交。
信用管理中心:負責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和資料庫維護。
成立十四個專業委員會:
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建築專業委員會、路橋專業委員會、水利專業委員會、市政園林專業委員會、裝修專業委員會、建材專業委員會、消防專業委員會、防水保溫專業委員會、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勞務分包專業委員會、工程服務專業委員會、投融資專業委員會、法律專業委員會。
1.房地產專業委員會:負責房地產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2.建築專業委員會:負責土建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3.路橋專業委員會:負責路橋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4.水利專業委員會:負責水利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5.市政園林專業委員會:負責市政園林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6.裝修專業委員會:負責建築裝修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7.建材專業委員會:負責建材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8.消防專業委員會:負責消防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9.防水保溫專業委員會:負責防水保溫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10.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負責物業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11.勞務分包專業委員會:負責勞務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12.工程服務專業委員會:負責服務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13.投融資專業委員會:負責投融資類會員企業的服務和入會指導、發展會員。
14.法律專業委員會:負責行業內重大事件的法律探討、行業內特殊案件的研究、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協會章程

合肥市建工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合肥市建工企業協會;
英文名稱:Hefei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ssociation,縮寫為 HFCE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經民政局註冊批准,由合肥市房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材料企業、中介服務企業和相關科研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政府決策方針為主導,以市場為導向,結合我市工程建設領域行業的現狀,致力於加快我市建設領域企業發展,貫徹、傳達我市的政策法規,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探索工程建設領域的行業發展趨勢,為企業開闢投資渠道和交流平台,為政府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之間搭建友好的合作平台。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為我市建設領域行業企業的發展,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四條本會依法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服務。按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換屆,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培訓、展覽會、交易會、聯誼交流會,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往,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主動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合肥市。
第六條本會為市級協會,本會的住所:合肥市宿州路76號宏圖大廈8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工企業在服務於我市建設中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反映行業內廣大企業的合理要求和意願,提出促進行業發展的建議;
(二)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我市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協調企業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
(三)接受行業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或組織制訂我市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行業統計,參與誠信評價、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工地達標評估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工企業建立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經行業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範行業行為,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等;
(六)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幫助我市建工企業協調勞動關係,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會員企業和職工素質;
(七)編輯會刊,建立網站,分析和發布省內外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我市工程建設中的科技成果;
(八)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有權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費繳納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
(二)副會長單;
(三)理事單位;
(四)會員單位;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本會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不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簽署本會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本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當本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發現本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並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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