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是1996年11月1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 公布日期:1996.11.15
  • 公布機關:合肥市人民政府
  • 施行日期:1996.11.15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促進安居工程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5〕6號)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設暫行規定》(合肥市政府第40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居工程住房,系指納入國家住房建設計畫,以成本價向參加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第三條 安居工程住房只出售給參加房改並屬於中低收入的家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離退休職工和住房困難戶。
  出售安居工程住房以建築面積計算,每戶只能購買一套。按照房改政策已購公房的,如再購買安居工程住房,必須按房改政策退掉已購買的房屋。
  第四條 安居工程住房一律以成本價出售,不得盈利。成本價由征地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3%的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七項因素構成。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出售安居工程住房前,必須向市房改辦提出售房申請,由市物價局、房改辦等有關部門對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售套數、面積、售價進行審核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購買安居工程住房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證明住房和工資收入情況;私營業主和個體戶的收入情況,參照其向稅務部門納稅基數確定;無固定職業的,由其所在街道提供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
  購房申請人填寫由市房改辦統一印製的《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購買資格審查表》,經購房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所在街道審核簽章和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單位審核簽章後,報市房改辦審定確認安居工程住房購買資格。
  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單位不得將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給無安居工程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
  第七條 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向取得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資格的家庭預售安居工程住房。安居工程住房購買人在交清全部房款後由建設單位代辦房屋產權手續。
  第八條 安居工程住房竣工後,應嚴格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住宅竣工驗收標準進行驗收,售後按《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市政府第28號令)實行物業管理。
  第九條 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資金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可向金融單位申請抵押貸款。
 第十條 安居工程住房售款必須回籠到安居工程貸款銀行存款帳戶,並由貸款專業銀行出具還貸資金到位證明並經合肥市房改辦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簽章後,方可辦理房屋產權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內部職工出售的必須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並不得向社會出售。
  第十二條 個人以房改辦成本價購買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其計價、產權等按《合肥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低收入家庭界定為夫妻雙方年工資收入2.6萬元。2.6萬元以上的,為高收入家庭,2.6萬元以下的(含2.6萬元),為中低收入家庭。今後,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隨物價和職工收入情況變化而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安居工程住房出售給無安居工程住房購買資格的;
  (二)擅自提高安居工程住房銷售價格的;
  (三)將單位自建安居工程住房向社會出售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房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1996年11月1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編者註:本辦法已被2004年6月1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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