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線條例

《合肥市地下管線條例》是合肥市為了加強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安全運行制定的條例。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三章運行維護,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合肥市地下管線條例》的決議
(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地下管線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26日合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鋪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綜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統籌地上地下設施建設,協調解決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管線單位聯動的工作機制,以及綜合監測、行業監測、區域監測相協調的責任體系;
(四)加大財政投入,逐步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地下管線建設和維護資金;
(五)組織編制管線綜合應急預案;
(六)制定老城區地下管線改造計畫;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是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監督、指導、管理和統籌協調地下管線建設;
(二)組織制定全市統一的地下管線技術規範;
(三)建設並維護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動態更新機制;
(四)對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地下管線實施行業監督和管理;
(五)宣傳和普及地下管線安全知識;
(六)開展地下管線普查;
(七)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經濟信息化行政部門應當對電力、通信、工業地下管線實施行業監督和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對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地下管線實施行業監督和管理。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對廣播電視地下管線實施行業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應急管理、價格、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人防、林業和園林、水務、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引導社會參與,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地下管線安全和應急防災知識的普及教育。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舉報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會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綜合管廊規劃,統籌地下各類設施、管線布局以及軍事地下管線的需求,明確地下管線和設施的空間位置、規模、走向等,經依法批准後實施。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綜合管廊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捷運建設等規劃相銜接,並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下管線建設計畫的基本依據。
逐步將其他鎮和農村的地下管線納入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在中心城區,不得規劃新建生產經營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
其他地區新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線等地下設施時形成密閉空間,且距離應當滿足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
第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前,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設計畫時,應當提前告知有關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和管線單位。
管線單位應當在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指導下,根據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制定各專業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報送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結合有關專業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逐步推進在城市道路統一建設用於鋪設地下管線的地下管道、綜合管廊等設施,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項目。
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同步建設。暫無條件同步建設的,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提前建設或者暫緩建設。暫緩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建管道或者預留地下管線位置。
新建管線應當入地鋪設;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管線應當同步入地;現有架空管線應當逐步進行入地改造。
地下管線建設時應當同步鋪設管線示蹤標誌或者標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道路挖掘頻度。地下管線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辦理道路挖掘等審批手續;影響交通安全和通行或者需要移植、砍伐樹木的,應當經有關行政部門同意或者批准。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按照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審批、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竣工測量、規劃核實和檔案移交等手續。
依附於道路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施工審批手續。
獨立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單位應當在各自行業管理部門辦理建設、施工等相關審批手續,並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取得相關區域的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後進行工程設計;未取得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不得組織工程設計和施工。
既有地下管線分布複雜或者現狀資料不符合地下管線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探測。探測經費納入工程相關費用。探測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設計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專項設計。
依附於道路建設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道路建設單位提供地下管線工程專項設計方案,由道路建設單位委託的設計單位進行綜合設計,形成地下管線與道路工程綜合初步設計檔案和綜合施工圖。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配合道路建設單位將綜合施工圖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經審定的綜合施工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測量單位進行規劃定位放線;依附於道路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委託測量單位進行規劃定位放線。未進行規劃定位放線的,不得組織施工。
第十九條 在既有地下管線區域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既有地下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定。依附於道路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組織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既有地下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定。
對於可能涉及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會同有關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確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實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按照施工方案和既有地下管線保護協定施工,依附於道路建設的,還應當按照道路建設單位安排的工期進行施工;
(二)發現未查明的地下管線,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相應保護措施,並報告建設單位;
(三)損壞既有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並報告建設單位和管線單位;
(四)配合做好地下管線相關測量工作;
(五)其他依法應當做好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地下管線工程辦理施工審批或者道路挖掘審批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確定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單位;依附於道路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一確定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單位;軌道交通、人防坑道、綜合管廊等地下空間工程,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一確定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單位。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地下管線測量工作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二條 測量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後或者非開挖施工管線工程投入使用前做好地下管線測量工作,並應當提交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數據檔案和工程測量圖等測量資料。
依附於道路建設的,測量單位應當對沿路各類管線進行竣工測量。
軌道交通、人防坑道、綜合管廊等地下空間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對主體工程和連線管線進行竣工測量。
前款規定的測量費用納入相應主體工程投資。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十五日內,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地下管線測量成果等資料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核實,規劃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實;依附於道路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統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管線單位移交工程資料,管線單位應當及時接收,不得拒絕或者無故拖延。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量、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參與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並對所完成的工作質量負責。

第三章運行維護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監測系統,實行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監測平台互聯互通,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地下管線的監測,做好事故防範、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開展對老舊小區地下管線的改造。地下管線權屬不明的,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改造。
第二十八條 管線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制定現場處置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二)對地下管線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評估運行狀態,及時排查並消除安全隱患;
(三)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監測預警機制,重點監測監控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
(四)依據地下管線設計使用年限和運行狀態,對老舊地下管線進行更新改造;
(五)建立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普查工作;
(六)其他依法應當做好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的監督管理,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編制本行業地下管線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二)排查可能影響地下管線安全和威脅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隱患;
(三)定期檢查、考核評估管線單位運行維護工作情況;
(四)督促管線單位開展或者配合相關單位開展老舊地下管線更新改造工作。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出現故障或者遭受外力破壞等有重大安全隱患的,管線單位應當按照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進行先期處置,並同時報告有關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先期處置不能消除危害、控制事態發展的,有關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提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綜合應急預案。
地下管線應急修復工作完成後,管線單位應當將地下管線修復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報送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管線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施工等審批手續。
廢棄的地下管線,管線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隱患,並將相關信息和資料報送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權屬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道路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予以拆除。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誌;
(四)傾倒污水、施工濁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按照數據同源、共享校核、及時更新的原則,對各類地下管線的空間信息、周邊環境信息、維護記錄等數據統一進行收集、錄入、分析、入庫,並逐步充實地質環境、橋樑基礎、人防設施、軌道交通等相關數據,形成全面、真實、完整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資料庫。
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同步更新機制,實行各類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制度,通過標準化數據交換與共享服務,保障地下管線信息要素同步更新。
第三十四條 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和管線單位應當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
第三十五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當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並逐步與數位化城市、城建檔案以及智慧城市等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融合。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範,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對權屬不明、廢棄或者缺漏的地下管線進行補測補繪,並同步更新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相關道路地形圖及其地面建築三維模型等信息。
相關單位、企業、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所屬地下管線的普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地下管線普查的資料應當依法進行驗收、歸檔和移交,並按照規定集中統一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通過規劃核實後十日內向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測量成果資料;依附於道路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一報送;軌道交通、人防坑道、綜合管廊等地下空間工程,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一報送。
管線單位應當定期向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符合統一技術標準的地下管線測量資料。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地下管線測量成果數據信息錄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作為地下管線查詢和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檔案、監理檔案、施工檔案、竣工驗收檔案和竣工圖;
(二)符合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入庫要求的地下管線測量資料;
(三)電子檔案、工程照片、錄像等其他資料。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和檔案資料,應當依法定密、存儲、管理和使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的,應當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相關區域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組織工程設計和施工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簽訂保護協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立即停止施工並採取保護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道路建設單位、主體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審批或者道路挖掘審批前未確定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單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管線單位未按照規定拆除廢棄管線或者封填管道並報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道路建設單位、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未報送地下管線測量資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建設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測量資料不符合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入庫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按規定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審批手續;
(二)未按規定進行規劃核實;
(三)地下管線測量數據驗收合格後超過半年,未錄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四)接收不符合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檔案資料。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管線單位,包括地下管線的所有、管理、使用單位。
本條例所稱綜合管廊是指在地下用於集中鋪設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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