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亳州商會

由亳州籍人士在合肥投資創辦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亳州商會
  • 外文名:Bozhou Chamber of Connerce in Hefei
  • 性質: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
  •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機構簡介,業務範圍,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合肥市亳州商會英文名:Bozhou Chamber of Connerce in Hefei 英文縮寫名:BCCH
性質 本會由亳州籍人士在合肥投資創辦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
宗旨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向;以為會員服務為宗旨,加強會員與政府的聯繫,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搭建會員發展平台,做到信息交流,資源共享,攜起手來,共同發展;積極促進合肥、亳州的社會經濟跨越式的發展。
管理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星海世紀廣場C座1808室。

業務範圍

業務服務範圍
(一) 收集傳遞經濟政策信息,做好法律維權服務。
(二) 著眼於經濟發展,建立起會員企業間的項目對接服務體系。
(三) 抓好人才培訓,提高會員企業的綜合素質。
(四) 強化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的聯繫,促進會員企業在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五) 注重與亳州市政府聯繫,幫助會員企業到亳州三縣一區投資發展。
(六) 積極承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交辦或委託事項,做好政府、企業、法人和社會各界之間的信息溝通,發揮商會平台作用。

商會章程

合肥市亳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團體名稱:合肥市亳州商會。
英文名:Bozhou Chamber of Connerce in Hefei
英文縮寫名:BCCH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由亳州籍人士在合肥投資創辦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向;以為會員服務為宗旨,加強會員與政府的聯繫,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搭建會員發展平台,做到信息交流,資源共享,攜起手來,共同發展;積極促進合肥、亳州的社會經濟跨越式的發展。
第四條 管理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星海世紀廣場C座18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服務範圍
(一) 收集傳遞經濟政策信息,做好法律維權服務。
(二) 著眼於經濟發展,建立起會員企業間的項目對接服務體系。
(三) 抓好人才培訓,提高會員企業的綜合素質。
(四) 強化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的聯繫,促進會員企業在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五) 注重與亳州市政府聯繫,幫助會員企業到亳州三縣一區投資發展。
(六) 積極承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交辦或委託事項,做好政府、企業、法人和社會各界之間的信息溝通,發揮商會平台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合肥亳州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 承認擁護本章程,願意加入本會,執行本會決議。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 會員提交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 秘書處進行初步審查,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有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權。
(四) 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惠)權。
(五)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應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一定的業務能力,能展開本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 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決定本會發展方向和其他重大事件;
(四) 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和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會員企業關係,主持理事會等有關會議;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結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對工作人員的聘用和管理;
(五) 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及簽署有關檔案;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
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
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辦清
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
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
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
單位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修改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註銷
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組織清
算,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
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2年10月27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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