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合肥工業大學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合肥工業大學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08年12月16日黨委常委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工業大學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 地址合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 所屬:合肥工業大學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學校預算管理,維護學校預算的嚴肅性,保證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和資金的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學校預算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一級預算管理。
第三條學校各項事業活動所發生的財務收支都應納入預算管理的範圍,學校執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應與主管部門批准的部門預算在收支口徑上保持一致。
第四條學校預算每年編制一次。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
第五條學校黨委常委會是學校預算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審定學校預算方案;批准學校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六條學校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校財經領導小組提交的未列入當年預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須開支的經費項目。
第七條學校財經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學校預算方案及預算調整項目並上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定;監督學校預算的執行;對違規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建議意見。
第八條財務處是學校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學校預算、決算方案;組織學校預算的執行;提出動用學校機動經費的具體方案;具體編制學校預算的調整方案;負責編制學校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定期向學校財經領導小組、學校黨委常委會報告學校預算執行情況;定期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校財經領導小組提出審議事項。
第三章預算收支範圍
第九條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是指學校根據當年的事業發展需求和綜合財力的可能而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學校的收入預算包括:
1.財政撥款收入;
2.上級補助收入;
3.事業收入;
4.經營收入;
5.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6.其他收入。
學校的支出預算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一) 基本支出是學校為保障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由人員經費支出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組成。
人員經費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一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和其他人員經費等。
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出國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和其他日常公用經費。
(二)項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支出、事業性項目支出和其他項目支出。
第四章預算編制
第十條預算編制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原則上不編制赤字預算。收入預算的編制堅持積極可靠、穩定增長的原則,沒有核實的收入不能納入預算;支出預算的編制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沒有確定經費來源的支出不能納入預算;積極推行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將資產的配置、購置、使用、變動、處置等方面的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範疇。
第十一條學校各處級單位必須根據當年的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對經費的需求,編制本部門的預算方案。對有創收來源的單位還須編制各項收支業務的詳細預算方案。
第十二條學校年度財務預算編制時間應與教育部布置的部門預算編制時間相一致,即每年7月份財務處根據本年預算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事業發展計畫,結合增減變動因素,制定並布置下年度預算編制工作,學校相關部門在9月底前除提供本部門預算方案外,還需提供下列預測數據。包括:
1.教務處報送在校本專科生數、招生計畫等資料;
2.研究生院報送在校研究生數、招生計畫等資料;
3.人事處報送人員經費使用計畫、培訓計畫等;
4.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報送外事經費使用計畫;
5.科研處報送科研經費使用計畫;
6.實驗室與裝備處報送設備採購計畫;
7.後勤與資產處報送辦公家具採購計畫;
8.繼續教育學院、高職學院報送在校成教生數、高職生數、招生計畫等資料。
第十三條項目支出預算根據學校發展計畫,由有關部門申報,申報的項目支出預算要符合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和範圍、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畫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財務處負責預算的編制、上報和下達。教育部布置的中央部門預算的編制、上報和批覆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學校預算的編製程序是:財務處根據各學院、各部門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分析匯總並結合學校收入測算情況,根據不同的經費來源渠道,採用“零基預算”或“基期預算” 的編制方法並逐步過渡到全部採用“零基預算” 的方法,提出學校內部各單位、各部門預算建議方案,提交學校財經領導小組審議;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下達的學校預算控制數,按照預算編制原則和方法,編制學校內部各單位、各部門正式預算,經校財經領導小組研究後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根據教育部和財政部批准的學校預算數,按照照一定的標準和定額調整學校內部各單位、各部門預算,經校黨委常委會批准後,下達到各單位、各部門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在編制預算時設定一定數額的機動經費,用以解決預算執行中不可預見的急需開支、特殊開支。機動經費具體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預算安排與結餘資金掛鈎,強化對結餘資金的管理。對結餘資金較多的單位,原則上當年不予追加預算,並減少或暫停下年度的項目預算;屬於常規運行經費如果超過兩年期限仍有結餘資金,學校將結餘資金收回;屬於上年度的淨結餘資金,一律在年底時由學校收回;學校對因管理不善未完成當年任務而造成較多結餘的單位提出批評,並責令單位領導向學校專題匯報、提出書面整改報告。
第五章 預算的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支出預算的執行實行“統一管理、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的原則。在預算未批准之前,各單位月用款計畫按上年度用款總額的80%除以12個月安排支出;預算經校黨委常委會批准後,及時以書面方式向各單位、各部門下達經費指標,嚴格按照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預算方案一經批准,非經原預算批准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各單位、各部門要嚴格控制預算支出,不得突破預算額度。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均不能超越許可權做出減收增支的決定。
第十九條財務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預算控制制度,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的開支標準,審核各項支出;及時、足額組織預算收入,保證各項收入的真實合法;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制止“小金庫”、“賬外賬”等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不得擅自減收、免收或者緩收應收的預算收入。財務處有權拒絕執行與預算不符、違反財經紀律的收支行為。
第二十條各單位、各部門應當按照學校下達的預算指標認真組織實施,其行政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的經濟活動負有直接責任。
各單位、各部門對於應上繳學校的預算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各單位、各部門發生預算支出時,嚴格執行“一支筆”審批制度並建立相應的內控制度,即日常用款由各單位領導“一支筆”審批。
第二十一條財務處負責建立預算指標賬查詢系統,及時接受各單位、各部門查詢預算執行情況。
第六章預算調整
第二十二條預算調整是指在預算年度內,因國家有關政策或學校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對收支預算影響較大,確需對原定預算進行必要的調整,包括總額調整和局部調整。預算調整要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追加的支出要有相應的經費來源保證;收入減少時,要壓縮相應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總額調整是指學校對原定預算收支總額的調整,審批程式同原定預算審批程式一致。
第二十四條局部調整是指在收支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對部分預算的調整,包括追加、調減預算,預算科目調劑,動用機動經費等。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各部門需要進行預算調整時,應當列明預算調整的原因、項目、金額、實施方案及有關情況說明報學校財務處。財務處經審查,對於必須進行調整的項目,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式上報審議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處根據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變更相應的預算控制指標,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並嚴格監督其對追加預算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領導機關追加、調減預算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當接到追加、調減通知後,財務處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向有關領導報告。
第七章 決算
第二十八條預算年度終結後,財務處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以年終審核無誤的會計賬簿數據為基礎,結合部門預算資料,及時編制和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九條學校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數據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第三十條學校財務決算報告須經校長審定後,上報國家教育部。
第三十一條學校根據國家教育部批覆的決算,進行賬務調整。
第八章預算監督與績效考評
第三十二條財務處定期向校黨委常委會匯報本年預算執行情況,對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三條加強對各單位預算執行的監管。財務處將定期公布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特別是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預算執行進度緩慢的單位,應及時查找和分析原因,如屬管理問題,由學校責令整改,並提出下一步加強管理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學校年度財務收支報告提出意見;實行二級教代會管理形式的學院,學院應定期向二級教代會報告本單位的經費收支情況。
第三十五條審計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定期或不定期對學校預算收支項目、預決算報告、財經紀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為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克服預算過程中“重分配、輕管理”的現象,學校將根據《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組織對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績效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將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並作為安排下年預算經費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七條學校各單位、各部門必須認真執行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經濟責任制的要求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本辦法若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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