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是合肥工業大學學關於勤工儉學的處理方法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工業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 性質:地方管理條例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三章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管理,第五章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第六章勤工助學活動中的安全保障與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管理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學校勤工助學活動以“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為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資助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學生勤工助學中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七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並納入學校管理。
第九條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條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聽取用人單位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助認定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相關學分。
第十二條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定的學生,可按照協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三章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管理
第十三條設崗原則:以工時定崗位。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於20小時為標準,統籌安排、設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定的崗位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四條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按工作時間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學校後勤部門應大幅度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第十五條固定崗位由設崗單位根據工作需要一般按學期(或學年)設定進行申報,學生資助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崗位的審核與確定,並組織完成對接工作。固定崗位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作時間按照學校校歷規定時間執行,原則上節假日和寒暑假不安排工作。臨時崗位由設崗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前五個工作日進行申報,學生資助服務中心按教學周次進行審批,並組織安排學生上崗。
第十六條各用工單位需安排專人負責對所設定的崗位及在崗學生進行統一管理、考核,對上崗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學生應自覺遵守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保守用工單位秘密。
第十七條勤工助學崗位按工作人數分個體崗位和團隊崗位。對於部分用工人數較多(至少10人以上)且勞務性質類似的處(室)單位,可將分散的、臨時性的勤工助學活動整合為系統的、穩定的學生勤工助學團隊,按團隊崗位進行管理。
第四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十八條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統一管理,並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十九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檔案。經審核同意,學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條學生家長來學校聘請學生家教,須向學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複印件。經審核同意,學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推薦適合用人學生家長要求的學生從事家教工作。
第五章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一條校內固定崗位原則上按每月400元人民幣計酬,專業技術性含量較高崗位可適當上浮;校內臨時崗位原則上按每小時10元人民幣計酬,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計酬,但每周酬金不得超過80元人民幣,每月不得超過400元人民幣;團隊崗位內應合理安排用工,據實考核計酬,但各團隊成員酬金每月不得超過400元人民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適當上浮。
第二十二條校內用工單位於每月26日前需將考核匯總表交至學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學生資助服務中心根據用工單位意見和學生工作考核情況進行評核。酬金於次月上旬發放至學生銀行卡內。
第二十三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資助服務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經費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或個人按協定支付。
第六章勤工助學活動中的安全保障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必須組織勤工助學學生開展必要的業務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組織勤工助學學生參加缺乏安全保護措施、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服從用人單位管理,嚴格操作流程,增強自我安全意識。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定規定的義務,不得參加有損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帶有傳銷性質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需徵得所在學院同意後與用工單位完成對接,並經學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備案後方可進行。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校學生資助服務中心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用工協定。簽訂協定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八條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定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定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定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