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股部門,印度的一種經濟成分。又稱合資部門。1956年工業政策決議規定,在第二類工業中,私營部門既可以自己建立和發展新企業,也可以由國家參與共同建立和發展新企業;在第三類工業中,國家可向私營部門提供財政援助,援助量過大的,可將其轉為股份資本或債務資本。工業許可證調查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於1969年向政府提出成立公、私營合股公司或合股企業的建議,1970年2月,政府實際上採納了這一建議,規定在核心部門和高投資部門進行的重要工程項目實行合股經營,辦法是將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轉為股份資本。1973年2月,中央政府規定,各邦政府和金融機構同私營部門建立合股企業必須遵守如下指導原則:1·如果與之合股的公司屬大財團或外國多股公司,這種合股必須經中央政府批准;2·如有外資合作,股份的分配比例必須是:外資占20%,本國私人資本占20%,邦政府或邦金融機構占25%,公眾集股占35%;3·如無外資合作,本國私人資本占股份的25%,邦政府或邦工業發展公司占26%,其餘股份由邦金融機構和公眾占有;4·大財團、控股公司和外國公司不得利用合股方式進入不向它們開放的活動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