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縣環境保護局,是合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江縣環境保護局
- 地點:合江縣
- 類別:政府機構
- 內容:介紹合江縣環境保護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四)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合江縣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各類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鄉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縣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縣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縣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參與全縣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核發、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新建各類國家級和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配合國家、省、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射線裝置的使用審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審批。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縣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藝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縣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與組織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責,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合江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目標管理、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計生、雙擁、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起草環境保護綜合性檔案;負責環保政務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工青婦、統戰、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局機關事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參與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參與各類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環保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幹部人事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和環境保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環境來信來訪;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維穩、綜治、防邪工作;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負責環保系統掛牌督辦和機關內部交辦事項的督辦工作;
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法律和環保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總結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牽頭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
落實國家和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考核;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負責生態補償工作;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制和發布合江縣環境狀況公報;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的規劃、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以及各種專題調查普查;組織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及其他各類環境保護專業規劃;牽頭參與編制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牽頭參與審核全縣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研和技術引進;負責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成果申報及推廣套用;負責監督管理環境標準的執行;參與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協助管理環境管理體系建設。
(三)生態建設和環境影響評價股(行政審批股)
貫徹執行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管理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機食品發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負責提出農村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計畫和項目審查工作;貫徹執行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按規定參與或負責縣管農村和生態保護類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管管理、試生產檢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負責生態示範區、縣,生態小區等的創建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
貫徹執行規劃、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 環境保護科技標準和環保產業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負責環評資質證書申請單位的預審;負責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負責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報材料審查和發放工作;負責閒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等行政審批事項申報材料審查和批覆工作。
(四)污染防治股(核與輻射股)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防治規劃;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參與縣管工業、城市類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試生產檢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查、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初審、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環境管理;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循環經濟工作;負責提出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項目計畫和項目審查工作;負責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資質預審、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工藝設計等級的備案和持證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
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組織實施核技術套用、伴生放射性礦的開發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的開發利用、伴有電磁輻射活動的環保設施的日常監督檢查;參與Ⅳ類、Ⅴ類放射源及Ⅲ類射線裝置的環評審批、竣工驗收和“三同時”檢查,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申報的初審工作;參與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環評檔案審批、三同時監管及驗收;受上級環保部門委託,負責放射源購買、安全許可證頒發的初審;負責放射源登記、建檔及廢棄放射源收儲、轉移的監管,對放射源物質運輸過程中的環境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組織伴有輻射設施事故的應急回響、放射性事故處理,協助處理污染事故及污染糾紛;組織制定並實施核與輻射應急預案。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9名(含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股級職數5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噪聲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局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合江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合江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根據中共合江縣委、合江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江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合江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合委發〔2010〕31號),設立合江縣環境保護局(簡稱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四)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合江縣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各類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鄉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縣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縣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縣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參與全縣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核發、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新建各類國家級和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配合國家、省、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射線裝置的使用審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審批。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縣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藝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縣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與組織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責,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合江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目標管理、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計生、雙擁、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起草環境保護綜合性檔案;負責環保政務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工青婦、統戰、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局機關事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參與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參與各類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環保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幹部人事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和環境保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環境來信來訪;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維穩、綜治、防邪工作;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負責環保系統掛牌督辦和機關內部交辦事項的督辦工作;
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法律和環保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總結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牽頭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
落實國家和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考核;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負責生態補償工作;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制和發布合江縣環境狀況公報;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的規劃、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以及各種專題調查普查;組織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及其他各類環境保護專業規劃;牽頭參與編制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牽頭參與審核全縣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研和技術引進;負責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成果申報及推廣套用;負責監督管理環境標準的執行;參與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協助管理環境管理體系建設。
(三)生態建設和環境影響評價股(行政審批股)
貫徹執行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管理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機食品發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負責提出農村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計畫和項目審查工作;貫徹執行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按規定參與或負責縣管農村和生態保護類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管管理、試生產檢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負責生態示範區、縣,生態小區等的創建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
貫徹執行規劃、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 環境保護科技標準和環保產業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負責環評資質證書申請單位的預審;負責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負責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報材料審查和發放工作;負責閒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等行政審批事項申報材料審查和批覆工作。
(四)污染防治股(核與輻射股)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防治規劃;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參與縣管工業、城市類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試生產檢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查、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初審、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環境管理;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循環經濟工作;負責提出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項目計畫和項目審查工作;負責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資質預審、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工藝設計等級的備案和持證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
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組織實施核技術套用、伴生放射性礦的開發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的開發利用、伴有電磁輻射活動的環保設施的日常監督檢查;參與Ⅳ類、Ⅴ類放射源及Ⅲ類射線裝置的環評審批、竣工驗收和“三同時”檢查,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申報的初審工作;參與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環評檔案審批、三同時監管及驗收;受上級環保部門委託,負責放射源購買、安全許可證頒發的初審;負責放射源登記、建檔及廢棄放射源收儲、轉移的監管,對放射源物質運輸過程中的環境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組織伴有輻射設施事故的應急回響、放射性事故處理,協助處理污染事故及污染糾紛;組織制定並實施核與輻射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