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款

【合款】苗、侗、水、布依等族歷史L的一種社會組織。又稱“儀款”、“合榔”、“議榔”。宋代文獻有記載。集三五至二三十個相鄰村寨為一“小款”,集若干“小款”為一“大款”。大小“款首”原為公推年高望重的人充任,以後逐漸為封建統治階級把持。訂有“款約”,以保護私有財產和維持社會秩序。對違約者,輕則處以罰金,重則開除“款”,甚至處以死刑。款內各村寨有相互支援的義務,否則依款約制裁。解放後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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