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行業規範條件

合成氨行業規範條件

《合成氨行業規範條件》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條件,於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成氨行業規範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31日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條件發布,條件全文,

條件發布

2023年10月13日,《合成氨行業規範條件》發布。

條件全文

一、總則  (一)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合成氨企業(不含利用清潔能源制氫或副產氫生產合成氨企業),用於引導合成氨行業轉型升級,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二、總體要求  (二)合成氨企業應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標準規範、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要求。
(三)合成氨企業外部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規範要求。新建合成氨裝置應布局在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的認定化工園區(與焦化等裝置配套建設的除外),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政策、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化工園區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等要求。
三、質量、技術和裝備  (四)合成氨企業應建立、實施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合成氨產品質量應符合《液體無水氨》(GB/T 536)國家標準。  (五)鼓勵合成氨企業採用大型或超大型高效煤氣化、廢鍋或半廢鍋流程、大型低壓氨合成、大型先進流程空分、一氧化碳等溫變換、餘熱余壓綜合利用、高效氨合成催化劑等技術裝備改造提升現有裝置。企業應全面淘汰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設備、工藝。  (六)合成氨企業應採用集散控制系統(DCS)、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安全儀表系統(SIS)、電氣控制系統(ECS)、過程控制系統(PCS)等最佳化控制生產過程。鼓勵企業使用數位化平台,提升企業生產製造、經營管理、運維服務全過程的數位化管理能力,提高智慧型製造水平,支撐企業轉型升級。
四、節能降碳和資源綜合利用  (七)合成氨企業應建立、實施符合《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有關要求。鼓勵企業建立能源管控中心,開展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八)企業不應使用高硫石油焦作為合成氨生產原料。單位產品合成氨生產原料、能源和水消耗應符合表1的要求。鼓勵企業對標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加強節能降碳技術改造。
表1 合成氨原料、能源和水消耗指標
生產原料類型
單位產品原料消耗(千克標煤/噸、標立方米/噸)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千克標煤/噸)
單位產品水耗(立方米/噸)
優質無煙塊煤
≤1050
≤1100
≤7.0
非優質無煙塊煤、型煤
≤1150
≤1200
≤7.0
粉煤(包括無煙粉煤、煙煤)
≤1200
≤1350
≤10.0
褐煤
≤1250
≤1800
≤10.0
天然氣、焦爐氣
≤1050
≤1000
≤7.5
  (九)合成氨企業應制定碳減排方案,以煤為原料的企業,單位合成氨產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於4.2噸;以天然氣、焦爐氣為原料的企業,單位合成氨產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於1.8噸(按照《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產企業》(GB/T 32151.10)計算)。  (十)合成氨企業應提高生產過程中資源綜合利用率,氣化爐渣、鍋爐渣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
五、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  (十一)合成氨企業應遵守《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環保標準,建立、實施符合《環境管理體系標準》(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嚴格落實國家與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新建、改擴建合成氨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十二)合成氨企業應依法申請和取得排污許可證,依規建設並維護排放口監測點位,開展自行監測、公開監測數據,並做到達標、達總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規處置。污水排放各污染物指標應符合《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8)要求,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應低於5立方米。企業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需符合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還應滿足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要求,防範環境風險。企業應達到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煤制氮肥行業B級指標要求,鼓勵企業通過技術改造等方式達到A級指標要求。企業記憶體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新增污染。屬於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開展自行監測。  (十三)合成氨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依法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納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的企業,應嚴格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等要求,依法披露環境信息。鼓勵重點區域內企業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優先採用清潔運輸方式。  (十四)合成氨企業兩年內未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
六、安全、消防和職業衛生  (十五)合成氨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消防、職業健康條件,並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六)合成氨企業應嚴格依法執行安全評價、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依法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定期檢測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新建、改擴建合成氨項目安全、消防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依法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  (十七)合成氨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及職業健康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和評估,並配備安全、環保、消防、職業健康專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器材設備、個體防護用品,依法配備消防隊伍和應急救援隊伍。  (十八)合成氨企業應加強重點環節安全管控,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線上監測監控率應達到100%,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鼓勵企業開展“工業網際網路+安全生產”建設。  (十九)合成氨企業兩年內未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七、規範管理  (二十)合成氨行業企業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合成氨行業企業規範管理。  2.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的合成氨行業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均可依據《合成氨行業規範條件》自願申請公告。申請公告企業須編制《合成氨行業企業規範公告申請報告》(見附1),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定代表人、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3.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範條件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單位須按規範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並委託行業協會等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複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5.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複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必要時徵求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意見,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並抄送有關部門。  (二十一)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每年3月底前,規範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2),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  4.主體生產設備關停退出或停產1年及以上的;  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存有國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後產能的。  擬撤銷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原則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已公告的規範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等)須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合成氨行業企業規範公告申請報告》,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行變更公告。
八、附則  (二十二)本規範條件中涉及的標準規範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三)本規範條件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二十四)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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