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契約是古羅馬國家的一種契約形式。指僅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而成立的契約。共和國後期出現,因簽訂手續簡便,曾廣泛流行,羅馬商業生活中重要契約基本上均屬此類。分為:買賣、租賃、合夥、委託4種。買賣契約是適用最廣的合意契約之一,由當事人一方交付物件與他方,他方支付價金,最初僅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後當事人常以訂立字據為合意證明。
東羅馬帝國時,這種根據合意製成的字據成為買賣契約的必要條件,未立字據的契約無效。羅馬法的租賃概念很廣,包括物件、僱傭和承攬。2人以上互約合資經營某種共同事業,並共同分配損益的契約稱為合夥,包括共有合夥、特業合夥等。委任是當事人一方無償為他方處理事務的契約,羅馬法中對委任的種類、當事人間的義務等均有規定。合意契約對後世國家,特別是對資本主義國家的約制度影響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