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合夥律師事務所除了必須經司法機關批准,與其他律師事務所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
自籌資金,
自負盈虧外,還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性質上屬於合夥組織,不具備
法人資格。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在成立
律師事務所時需要訂立
合夥協定,由協定決定事務所的有關問題。合伙人按照合夥協定共同出資、
合夥經營。
合夥協定應在合伙人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合夥協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等;(2)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總額,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3)合伙人的權利、義務;(4)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和程式,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制度;(5)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6)合伙人
入伙、
退夥及
除名的條件和程式;(7)合夥協定及章程的解釋、修改;(8)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式,違反合夥協定承擔的
責任;(9)律師事務所的解散與
清算;(10)合伙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合夥協定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並簽名。合夥協定自合夥律師事務所經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合夥協定一經生效,即對每個合伙人都具有約束力。
第二,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
律師的權利和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是由合伙人組成的個體合夥。因此,在合伙人對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管理上每個合夥律師都有權利和責任參與。對重大事務合伙人應協商一致,共同作出決定。對共同作出的決定,每個合夥律師都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財產屬合伙人
共有,合伙人對
利潤可以
分紅。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除按規定繳納
管理費、會費和
稅金以及支付雇員工資外,剩下的部分屬於合夥律師的共有財產,合夥律師可以按出資比例或按約定分紅。律師退夥時,可以分得其應得的財產。
律師事務所解散後,除償還債務外,合夥律師對
剩餘財產按出資比例或按約定分割。
第四,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
無限責任和
連帶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不是法人組織,合夥律師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
無限責任和
連帶責任。而每個合夥律師償還
合夥債務後,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數額,有權向其他合夥律師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