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律師事務所

合夥律師事務所,是指依法設立的由合夥律師依照合夥協定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夥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律師執業機構。法務部2004年頒布的《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合夥律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夥協定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律師執業機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夥律師事務所 
  • 外文名:Partnership law firm
機構簡介
合夥律師事務所除了必須經司法機關批准,與其他律師事務所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外,還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性質上屬於合夥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在成立律師事務所時需要訂立合夥協定,由協定決定事務所的有關問題。合伙人按照合夥協定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合夥協定應在合伙人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合夥協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等;(2)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總額,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3)合伙人的權利、義務;(4)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和程式,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制度;(5)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6)合伙人入伙退夥除名的條件和程式;(7)合夥協定及章程的解釋、修改;(8)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式,違反合夥協定承擔的責任;(9)律師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10)合伙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合夥協定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並簽名。合夥協定自合夥律師事務所經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合夥協定一經生效,即對每個合伙人都具有約束力。
第二,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師的權利和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是由合伙人組成的個體合夥。因此,在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管理上每個合夥律師都有權利和責任參與。對重大事務合伙人應協商一致,共同作出決定。對共同作出的決定,每個合夥律師都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財產屬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利潤可以分紅。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除按規定繳納管理費、會費和稅金以及支付雇員工資外,剩下的部分屬於合夥律師的共有財產,合夥律師可以按出資比例或按約定分紅。律師退夥時,可以分得其應得的財產。律師事務所解散後,除償還債務外,合夥律師對剩餘財產按出資比例或按約定分割。
第四,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連帶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不是法人組織,合夥律師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連帶責任。而每個合夥律師償還合夥債務後,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數額,有權向其他合夥律師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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