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事務執行人

合夥事務執行人又稱“合夥負責人”。由全體合伙人選舉,負責合夥日常事務執行的合伙人。合夥事務執行人的選舉,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夥事務執行人一經選任,即為合夥的代理人,沒有正當的理由不_辭職或解任。合夥事務執行人在執行業務中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合夥和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擔。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執行人的過錯而推卸責任。但在合夥內部,各合伙人有權要求由於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損失的執行人賠償。對合夥的重大事務的執行,除非在不可能與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緊急情況下,都須得到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執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則也應承擔因此而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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