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機構稅賦是由國家依法向合作金融組織徵收的稅賦。中國的稅法規定,農村信用社應當向國家繳納營業稅及教育附加、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按國家規定,從1997年起,農村信用社的所得稅按信用社利潤總額的33%繳納; 在1997年內,營業稅仍按上年稅率,按信用社營業收入的5%繳納,而從1998年起,則同其他金融組織一樣,按營業收入的8%繳納營業稅。
合作金融機構稅賦是由國家依法向合作金融組織徵收的稅賦。中國的稅法規定,農村信用社應當向國家繳納營業稅及教育附加、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