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機構盈利分配

合作金融機構盈利分配是合作金融機構依法納稅後利潤的分配。其稅後利潤歸全體社員所有,並按下列順序分配: ①彌補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種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等。②彌補以前年度虧損。③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利潤和扣除前兩項後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④提取公益金。原則上信用社按稅後利潤的5%提取公益金,用於職工宿舍、食堂、浴室、幼稚園等福利設施的建設支出。⑤股金分紅和按交易量返還利潤。按照章程或社員 (代表) 大會的決議進行分配。交易量按活期存款年平均餘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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