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由來,發展,案例,
由來
清末民初,在上海出現的“司法黃牛”(被廢除職業的狀師靠著以前與法院與官場仕途關係繼續地下經營,與被國民政府合法化之律師作業務上之競爭,因司法公正被金錢嚴重扭曲,出現“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遺禍)衍生出的類似組織,其行為自然被冠以黃牛。
發展
司法黃牛是古代狀師及訟師制度的轉化,使得舊關係附著在新制度上,繼續發揮著舊式的作用。古代狀師訟師勾結官府,扭曲司法及刑獄正義那一套手段,到了民國之後,靠著司法黃牛遂被繼承了下來,縱使到了今日,司法黃牛的蹤影仍時時處處皆可見到。
司法黃牛是個司法上的“非正式制度”或“非正式關係”。司法黃牛是台灣民眾最熟知的貪瀆仲介業名稱。
案例
2010年7月27日,據台灣“中央社”報導,前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控司法黃牛等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更一審宣判案情出現逆轉。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撤銷一審12年徒刑的判決,同時變更起訴時貪污治罪條例的法條,改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7個月,但檢方仍可向台灣“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報導稱,陳哲男一併被控的炒作赤崁股票內線交易罪部分,台“高院”更一審認定,陳哲男購入和賣出股票的時間點,都在影響股票的重大訊息公布之前,因此仍維持無罪判決。報導稱,陳哲男是被控在擔任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時,向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欺新台幣600萬元,一審被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判刑12年;二審改判9年。
檢方和陳哲男分別抗訴後,台“高院”上午更一審宣判認為,陳哲男身為前台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沒有司法調查實權,不構成原判決“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因此變更原來適用的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改依普通詐欺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1年2月,由於陳哲男的司法黃牛行為適用減刑條例,再減為7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