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名家解讀書系·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3:理解與運用

司法解釋名家解讀書系·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3:理解與運用

《司法解釋名家解讀書系·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3:理解與運用》講述《婚姻法》事關萬家,為社會各界所重視。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草案公布徵求意見的時候,我們就認真研究,並且做了分工,準備對該司法解釋的適用做出解讀。該司法解釋出台之後,我們抓緊時間進行研究,並寫出了《司法解釋名家解讀書系·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3:理解與運用》的初稿,經過修改,終於完成了書稿。願努力能夠得到各位讀者朋友的認可,為法治發展做出一份貢獻。

基本介紹

  • 書名:司法解釋名家解讀書系•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3:理解與運用
  • 類型:婚姻法
  • 出版日期:2011年9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331110, 9787509331118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 作者:楊立新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313頁
  • 開本:32
  • 定價:28.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司法解釋名家解讀書系·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3:理解與運用》講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意義和內容、基本原理、條文釋義、法律適用典型案例等內容。內容包括婚姻法基本原理,婚姻法司法解釋條文釋義,婚姻法糾紛法律適用典型案例260。

圖書目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意義和內容(導讀)
第一編 婚姻法基本原理
第一節 婚姻和結婚
第二節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第三節 離婚
第四節 婚生子女
第五節 非婚生子女
第六節 夫妻財產制
第七節 夫妻共有財產
第二編 婚姻法司法解釋條文釋義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三編 婚姻法糾紛法律適用典型案例260
1.受欺詐結婚登記案
2.結婚登記瑕疵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案
3.拒不進行親子鑑定被推定親子關係存在案
4.拒絕進行親子鑑定被推定親子關係不存在案
5.對未成年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被訴案
6.成年大學生要求老父承擔教育費被駁回案
7.故意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被判分割共同財產案,
8.婚前個人財產增值歸屬案一
9.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糾紛案
10.父母出資購買房屋離婚分割糾紛案
1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案
12.生育權糾紛案,
13.分割夫妻婚前購買的按揭房案
14.夫或妻一方將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讓與善意第三人案
15.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父母單位房改房產權糾紛案
16.林明訴李霞離婚養老保險金財產分割案
17.王某與劉某協定離婚案
18.離婚時一方繼承遺產分割糾紛案
19.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間借款離婚時分割糾紛案
20.婚內借款離婚償還糾紛案
21.離婚時要求對方損害賠償糾紛案
22.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糾紛案
23.離婚時未處理財產要求分割案
24.離婚時放棄分割的財產事後要求分割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三)
後記

文摘

著作權頁:



離婚的意義,在於夫妻雙方在其生存期間通過法律行為消滅既存的婚姻關係。因此,離婚的意義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消滅了配偶之間的內部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不再受其拘束,恢復了無婚姻關係的狀態,消滅了配偶權的對內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則是消滅了婚姻關係的對世性,也就是消滅了婚姻關係當事人的配偶權對外權利義務,其他任何人都不再將其視為配偶,無須對該對配偶負擔法律義務。
2.離婚與婚姻關係的消滅
婚姻關係消滅,是指婚姻關係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消滅。在現代法律上,婚姻關係的消滅有兩種原因,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離婚。
婚姻關係的基本特徵之一,就是配偶雙方的相互依存。配偶一方死亡,是相互依存的配偶關係失去了相互依存的主體,無法構成婚姻關係,因此配偶一方死亡導致的是婚姻關係消滅,即婚姻關係的自然消滅。而離婚是將婚姻關係人為地解除,使之消滅。
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配偶的自然死亡,也就是生理上死亡,作為一個婚姻關係的主體已經不復存在,婚姻關係自然消滅。宣告死亡,儘管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還在生理的意義上存在,但是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婚姻關係的主體也不存在了,婚姻關係也因此而消滅了。所不同的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婚姻關係自然消滅;而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由於宣告死亡需要法院作出判決,因此因宣告死亡而消滅婚姻關係,必須經過訴訟程式,依照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才能夠消滅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
由於宣告死亡是法律對自然人生存狀態的一種推定,並非被宣告死亡之人的必然死亡,因此,存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的問題。如果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則發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原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等一系列問題。其基本規則是:
第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之問的婚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生效之日起,自行恢復。
第二,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經再婚的,後婚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由於已經消滅,不得恢復。
第三,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經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的配偶又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因宣告死亡已經被撤銷而自行恢復原婚姻關係。如果雙方願意建立婚姻關係,應當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至於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則不能自然消滅與其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如果要解除婚姻關係,則必須經過法院判決。
3.離婚的法律特徵
(1)離婚以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離婚是對婚姻關係的解除,因此,婚姻關係必須現實、有效地存在。婚姻關係不存在,或者曾經存在但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可以離婚。據此,離婚與婚姻無效和婚姻被撤銷存在原則性的區別。
(2)離婚須是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才能進行。這一特徵相對應的是消滅婚姻關係的另一個原因,即配偶一方死亡。如果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已經不存在,就不再存在婚姻關係。因此,離婚必須是在夫妻雙方都生存的時候進行的人為解除婚姻關係的身份行為。不得在一方配偶已經死亡之後再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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