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查權

司法審查權

司法審查權指司法裁判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審查,具體說來就是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1、從狹義來講,是指立法、行政權的審查權。 是指司法權作為權力分配和糾紛解決的最終決定力量,對於立法、行政執法領域內的行為和決定進行最後審查的權力。例如:對法律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違憲審查權。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在我國,由於司法機關從屬於權力機關,因此,其所謂的審查只能限於個案審查,且其形式只能採取司法建議的方式。
2、從廣義上講,是指司法裁判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審查,具體說來就是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同上,行政領域內的司法審查也限於個案審查,法院不享有直接改變行政機關行為和代為作出某項決定的權力,因此,只能表明在個案中不適用某項規章或者認定某項行政行為違法,案後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建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通過審理有關案件解釋憲法,審查聯邦和州立機關頒布的法律、聯邦和州採取的行政措施,宣布違反聯邦憲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為無效。它是美國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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