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開

司法公開

關於司法公開的具體含義,最高人民法院明文界定為六個方面,即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和審務公開

更加透明的司法顯然還需要過程性司法信息公開,需要六大環節的整體化公開。以裁判文書上網作為司法公開的突破口,在政策推行策略上是明智的。此次最高法院規範還有一個亮點,即確立了司法文書“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準,而這在2010年《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中是不明確的,後者關於一般性司法文書採取的是“可以”式的裁量模式,最高院和省高院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才適用強制性公開模式,這就給各級法院保留了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司法公開只有作為一項強制性的法律義務,才能夠起到增強司法公正和權威的預期效果,最高院此次自我垂範,提出相對其他級別法院更高的司法公開標準,彰顯了中國司法公開的積極政策取向。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3〕13號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意義、目標和要求;推進審判流程公開平台建設;推進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建設;推進執行信息公開平台建設;工作機制等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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