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文

司法公文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過程中依法製作的各種文稿和訴訟當時人或委託人撰寫的各種法律書狀的總稱。

又稱“法律套用文”。我國起源於周代(約公元前11世紀)。《周禮》中有“史掌官書以贊治”,“掌萬民之判”,“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的記載。漢代揚雄根據綜判取士,以原告與被告之詞判其曲直。梁劉勰在《文心雕龍·書記》篇中所列舉的“律者”、“契者”、“券者”,均屬司法文書的範疇。明代吳訥和徐師曾均將判詞列為獨立的文體予以論述。進入現代社會後,我國司法文書的性質和形式日趨固定,成為法制建設的重要工具。司法公文具有法律性、強制性、準確性、規範性和通俗性的特徵。其作用是反映案件事實、報告處理結果,調整國家、集體和個人相互間的法律關係,加強社會法制建設,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按寫作者可分為司法機關公文和非司法人員書狀兩大類。前者包括:公安機關的各種報告、通知書,意見書和決定等;人民檢察院的各種起訴書、免於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和抗訴書等;人民法院的各種裁定書、調解書和判決書等。後者包括:證詞、鑑定結淪、辯護詞、訴狀、抗訴狀、申訴狀、公證書、協定書、遺囑和契約等。司法文書寫作的共同特點是:1.具有統一、固定的行文格式,目的在於明確反映參與人的身份事項、案由、案件的事實、證據、理由、結論、審理的組織方式和人員等基本內容,體現法律程式要求的特定項目,以保證司法文書的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2.具有實事求是、嚴肅莊重、準確精練、邏輯嚴密的語體風格;3.內容主要包括敘事、舉證、說理和結論等,要求符合哲理、事理、法理、文理四者統一的原則;4.結構相對固定,除標題、首部、尾部外,正文多數按照事實、理由、結論的順序排列;5.書寫要求字跡端正、標點正確、數字準確,文中的發案時間、有關人員年齡、金額及實物數字均用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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